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功能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管理,促進我區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經研究,決定將原有《舟山市普陀區全民健身設施管理暫行辦法》(舟普文體廣〔2014〕16號)進行修改和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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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舟山市普陀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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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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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區全民健身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形成長效機制,促進我區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全民健身條例》,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民健身設施,是指為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由政府財政資金、體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資金在全區各類公共場所建設并向群眾免費開放的體育健身設施。
第三條 ?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區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的統籌規劃,對全區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各鎮(街道)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明確本轄區內全民健身設施的相應產權關系,建立本轄區內全民健身設施數據庫并報區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全民健身設施產權單位,負責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的具體實施和使用、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證設施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六條 ?全民健身設施按照“誰購買,誰受益,誰負責”和屬地化的原則進行管理。通過區財政經費補助形式建設的全民健身設施,產權屬于建設單位所有;小區、公園、企業、機關等單位通過單位籌資、資金捐贈、實物贈送等方法建設的全民健身設施,產權屬于該單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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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
第七條 ??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要與鎮(街道)和村(社區)的總體規劃相配套。選擇便于日常管理、方便群眾參加體育健身鍛煉的公園、廣場、綠地、場館等室內外場所安裝。
第八條 ??建設全民健身設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多的健身人群,群眾體育活動較普及;
(二)有基本的場地建設和器材安置條件;
(三)有日常維護管理人員,保證全民健身設施的維護管理;
(四)全民健身設施的使用不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九條 ??全民健身設施建設施工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規定執行。安裝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并經生產廠家向保險公司投保。嚴禁購置不正規廠家的產品或危險性大的器材。
第十條 ??鎮(街道)于每年5月底之前,匯總轄區內年度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內容上報區體育行政部門,經區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按照鎮(街道)申請建設項目比例制定全區年度全民健身設施預算報區財政,區財政根據《普陀區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舟普財行【2014】300號)給予全民健身設施建設一定的經費補助。按照先建后補的原則,區體育行政部門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對設施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者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不予補助。經區體育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于每年12月底前下撥補助經費。補助經費須專款專用,補助單位為政府采購主體單位的,購買全民健身設施須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進行。區體育行政部門將會同區財政部門不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各鎮(街道)要積極鼓勵房地產開發商、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等單位和個人出資建設全民健身設施,對本轄區內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給予一定經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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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全民健身設施產權單位要把全民健身設施納入該單位的資產管理,產權單位必須登記造冊,做好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全民健身設施建成后,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器材標志牌、功能牌和活動須知牌,并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等,避免因使用健身器材造成人身意外傷害。
第十四條 ?產權單位應建立全民健身設施日常管理制度,要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對器材進行檢查,確保健身設施的安全性。
第十五條 ?全民健身設施必須向全社會開放。產權單位應充分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基層體育骨干的作用,宣傳普及健身方法,加強健身安全教育,引導群眾進行科學健身、安全健身。
第十六條 ?產權單位不得將全民健身設施挪作他用,不得擅自遷移,如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遷移的,各鎮(街道)應及時與區體育行政部門銜接,因地制宜擇地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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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全民健身設施的更新與維修
第十七條 ?全民健身設施損壞時,產權單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牌”,告知群眾停止使用,并及時修復。
第十八條 ?對超過使用年限的器材,以及使用年限未超過但無法修復的器材,應及時報廢更新。更新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全民健身設施在保修期內由生產企業按合同約定維修,保修期外原則上由產權單位負責維修。其中通過區財政經費補助形式建設的全民健身設施,由鎮(街道)與維修企業簽訂全民健身設施養護工程合同后,負責組織維修。
第二十條 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聯系維修企業,指導和督促全區全民健身設施維護工作。每年定期對各鎮(街道)維修情況進行檢查。區財政根據檢查情況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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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區體育行政部門把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和管理納入對鎮(街道)文體工作專項考核內容。
第二十二條 ?對全民健身設施建設、使用管理中未嚴格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出現嚴重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區體育行政部門將減少或取消下年度對該單位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的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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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普陀區全民健身設施管理暫行辦法》(舟普文體廣〔2014〕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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