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功能區管委會,區屬相關單位,各外貿企業:
為進一步做好普陀區外貿“訂單+清單”監測預警響應工作,特制定《普陀區外貿“訂單+清單”監測預警工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執行。
舟山市普陀區商務局舟山市普陀區財政局
2020年5月29日
普陀區外貿“訂單+清單”監測預警工作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六穩”“六保”工作部署,進一步做好普陀區外貿“訂單+清單”監測預警響應工作,提高訂單填報率和預警響應率,特制定此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全省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經省商務廳及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的浙江省商務運行調查監測點(以下簡稱監測點),以及在“訂單+清單”監測預警管理系統中上線激活且擁有海關出口實績的外貿企業。
二、工作內容
本辦法所稱訂單,是指企業獲得出口訂單后,通過系統申報的出口訂單信息,包括訂單所涉及的商品、數量、規模、合同日期(時間)以及市場(國別)等關鍵信息數據(不涉及企業商業機密為提前)。一個訂單或合同憑證作為企業的一條訂單信息錄入系統。
本辦法所稱清單,是指根據浙江省監測預警工作的需要,通過系統設定重點企業,按其訂單異常波動幅度情況所建立的紅黃藍綠黑五色企業名單。
本辦法所稱監測點,是指通過省商務廳認定,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和業務指導,負責當地企業問卷填報、商務運行調查監測日常管理工作的機構。
外貿出口“訂單+清單”監測預警管理系統。由區商務局對各企業系統填報及時性、準確性以及工作配合度等方面進行量化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分檔次給予企業年度人工成本補貼和考核獎勵。
浙江省商務運行調查監測系統。具體管理要求和獎勵辦法參照《浙江商務運行調查監測點管理辦法(試行)》(浙商務發〔2016〕198號)文件執行。
三、資金保障
本辦法所需以獎代補資金統籌省、市、區各級專項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
四、工作要求
由區商務局負責做好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區財政局會同區商務局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做好普陀區外貿“訂單+清單”監測預警的保障工作。
本辦法由區商務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試行一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