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蝦峙鎮漁業船舶海上事故
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
各村、蝦峙鎮漁船管理服務站:
為進一步提升蝦峙鎮漁業船舶海上事故應急救援能力,促進搶險救災工作高效的開展,現將《蝦峙鎮漁業船舶海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印發給你們。如遇應急事故,請根據救援預案有序開展相關工作。
舟山市普陀區蝦峙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普陀區蝦峙鎮漁業船舶海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為進一步加強我鎮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促進搶險救災工作的迅速、及時、有序、有效地開展,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事故和災害帶來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舟山市漁業船舶海上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舟山市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應急救援預案的指導思想
應急救援預案的指導思想:“安全第一、常備不懈,預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有災無災按有災準備,大災小災按大災考慮,及時、迅速、有序,高效行動、科學決策的方針落到實處,以確保漁民群眾生命財產作為首要任務,一旦發生漁業事故,遵循團結協作和部分服從整體的原則,統一指揮,統一調度,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有序地實施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力爭“不死人、少損失”為目標,努力使損失減至最低程度。
二、工作原則
1.以全力搶救漁民生命財產為根本原則。
2.早部署、早防范、早落實,迅速、及時、有序、有效采取行動原則。
3.就地、就近開展自救、互救的原則。
4.各司其職,服從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協同作戰的原則。
三、漁業船舶海上應急事故的劃分
1.一般性海上應急事故:死亡(包括失蹤)3人以下,或一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海上應急事故:一次性死亡(包括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海上應急事故:一次性死亡(包括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重特大海上應急事故:一次性死亡(包括失蹤)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下,或一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漁業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及職責
1.成立蝦峙鎮漁業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實施漁業事故救援工作。指揮部組成如下:
總指揮:鎮分管漁業副鎮長
副總指揮:鎮漁農辦、鎮應急辦、鎮綜治辦、蝦峙派出所、漁政漁監蝦峙分站負責人
成員單位:全鎮涉漁的各村、蝦峙鎮漁船管理服務站負責人
2.職責
(1)總(副總)指揮的職責
接到漁業事故報警后,研究分析事故險情,組織并指揮事故地周邊漁船趕往現場進行救援,同時多渠道獲取事故船舶信息,并及時上報上級漁業主管部門,利用上級部門的資源和力量,多方位開展救援。
(2)成員單位的職責
接到漁業事故報警后,核查事故漁船詳細信息,包括漁船船長、船員、家屬信息,編組船舶情況,掌握事故地附近漁船動態、時刻與救援漁船保持通訊聯系。同時把掌握的信息形成書面報告上報鎮漁業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五、應急反應工作程序
1.應急事故報告
各涉漁村或鎮漁業信息指揮中心收到應急求救信息后,應立即向鎮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并迅速查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區海洋與漁業局。情況緊急時可用電話報告,事后以書面形式補報。報告的內容包括:應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船舶的概況(包括船名、船籍港、船舶主要參數),船上人員及船舶損壞情況,事故概況和事故原因。搜救工作的開展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續報、更新、補報、更正。
2.救助信息聯絡
漁業船舶在外海漁場遇險的,可根據全國海洋安全通信網短波值守岸臺,利用單邊帶電臺,就近向岸臺報告遇險情況,并要求救助,其中浙江臺(呼號747),可要求其電話轉接,向鎮、村、漁業信息指揮中心等有關部門報告遇險情況,以便實施有效救助。
漁業船舶如在近海漁場遇險灘的,可利用手機等通訊聯系設備向鎮、村、漁業信息指揮中心及有關部門報告遇險情況,也可直接撥打“12395”、海上110(0574-967110)救助。鎮漁業信息指揮中心電話:0580-6056699。
3.搶險救助
當漁業事故發生后,各成員單位首先要準確及時向總指揮或副總指揮上報事故的情況,再由總指揮(或委托副總指揮)制定救援的方案,調集有關船舶及人員,組織力量,迅速投入搶救、救援,并及時向區海洋與漁業局報告,盡量將事故的損失降至最低程度。對在該事故中搶救不力、拖拉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并進行處罰。
4.事故救援結束后,原則上由各成員單位自己負責善后工作,如需要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協助的,總指揮(或委托副總指揮)協助解決。
5.應急事故應急處理
在做好應急事故的報告和應急救助等工作的同時,還必須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事故調查處理應出具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應包括的主要內容有:事故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及事故責任者;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防止發生同類事故的整改措施。
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依法調查、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事故責任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即“四不放過”原則。
事故調查工作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在60日內完成)。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180天,(如國外發生的)。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漁業互保協會要參與事故調查,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6.獎勵與責任
對在應急事故處理和搶險救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按應急預案要求處理的;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延報;對不服從指揮、高度或消極對待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