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小微企業培育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對照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小微企業培育庫工作。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浙江省小微企業培育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發我省小微企業活力和創造力,規范小微企業培育工作,切實發揮好浙江省小微企業培育庫的作用,根據本省滾動實施“小微企業三年成長計劃”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小微企業培育庫是推進我省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的綜合平臺,由政府部門、社會化服務機構、小微企業多方共同參與建設,通過遴選一批符合發展方向、具有發展潛力的小微企業入庫,開展省市縣三個層級梯度培育,動態掌握企業最新需求,運用標簽體系做精做細小微企業畫像,聚焦聚力開展資源鏈接和政策扶持,促進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小微企業培育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政府引導、多方參與、梯度培育、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小微企業三年成長計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小微辦”)、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小微企業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及省級培育庫的建設管理。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小微辦、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小微企業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及本級培育庫的建設管理。
第六條 合作部門、機構應立足職能優勢,在各自領域內積極做好企業入庫推薦和培育工作。庫內企業應對自身信息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合理利用庫內資源促進發展。
第七條 設置縣級入庫標準,企業原則上須符合該標準方可進入培育庫:
(一)成立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營業總收入在100萬元以上;
(三)上一年度納過稅。
第八條 在縣級標準基礎上,設置市級入庫標準:
(一)上一年度營業總收入在300萬元以上;
(二)上一年度納稅總額在1萬元以上。
第九條 在市級標準基礎上,設置省級入庫標準:
(一)上一年度營業總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
(二)上一年度納稅總額在20萬元以上;
(三)傳承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傳統文化的小微企業,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小微企業,規模以上工業、規模以上服務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小微企業,單項冠軍、隱形冠軍、畝均效益綜合評價A類小微企業優先進入省級培育庫。
第十條 在符合各層級入庫標準的基礎上,優先遴選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入庫:
(一)經營情況好、財務指標增長較快的高成長性企業;
(二)符合當地產業發展導向、被重點扶持的企業;
(三)圍繞產業鏈做精做細、對上下游具備一定影響力的企業;
(四)擁有自主商標品牌和一定市場知曉度的企業;
(五)獲得過各級政府、部門榮譽表彰的企業;
(六)在各類園區平臺中起發展帶頭作用的企業;
(七)其他證明應優先入庫的條件。
第十一條 屬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業,一律不予入庫:
(一)吊銷未注銷的小微企業;
(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小微企業;
(三)未按時間要求完成企業年度報告,或者最近一次年報“全零申報”(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等經營性指標均填寫為0)的小微企業;
(四)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小微企業,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小微企業;
(五)列入省市場監管局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省人力社保廳的拖欠工資黑名單、省應急管理廳的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省生態環境廳的環境違法失信黑名單之內的小微企業;
(六)列為稅務非正常戶、列入重大稅收違法黑名單和納稅信用等級D級的小微企業;
(七)評為“畝均效益”綜合評價D類的工業小微企業;
(八)存在限制類、警示類風險信息,且風險等級為中、高級別的小微企業。
第十二條 各級“小微企業三年成長計劃”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服務小微企業的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培訓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園區、專業市場、電商平臺等機構,提出申請并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核通過后,成為合作部門、機構。
第十三條 小微企業納入培育庫包括下列方式:
(一)市場監管部門推薦企業入庫;
(二)合作部門、機構推薦,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入庫;
(三)小微企業自薦,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入庫。
第十四條 庫內企業符合上一層級培育庫的入庫標準時,本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推薦企業至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經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升級至上一級培育庫。升級一般一年一次,企業在本級培育庫一年后,可被推薦至上一級培育庫。
第十五條 庫內企業不符合本級培育庫的入庫標準時,該級市場監管部門可降級企業至下一級培育庫。
第十六條 庫內企業被判定為非小微企業,或發生吊銷、注銷營業執照、遷移出省等情況時,將被自動移除出庫。庫內企業不符合入庫標準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本級培育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除出庫:
(一)企業經營情況不佳或有較明顯下滑;
(二)企業列入異常名錄或發生嚴重失信違法行為;
(三)企業不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走訪調研和信息維護;
(四)企業申報材料存在虛假情況;
(五)企業將庫內資源用于生產經營以外的活動;
(六)其他不合適入庫培育的情形。
第十七條 聚焦聚力對庫內企業開展幫扶:
(一)市場監管部門應聯合人民銀行、銀保監局等部門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庫內小微企業設計專門的貸款產品,提供金融支持;
(二)市場監管部門應利用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優先對庫內企業開展人才培訓;
(三)市場監管部門應充分整合發揮信用管理、合同指導服務、知識產權保護、質量賦能、質量基礎設施建設、消費維權等職能優勢,對庫內企業開展對接幫扶,在守合同重信用、信用管理示范、成長之星等公示、評獎、評優活動中優先考慮庫內企業;
(四)市場監管部門應立足小微辦職能,主動對接各有關部門,共享庫內優質企業名單,運用職能部門的優勢開展幫扶;
(五)市場監管部門應運用好庫內企業標簽體系,將庫內企業數據信息與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大型平臺、產業鏈龍頭企業的服務資源精準鏈接,實現社會化幫扶。
第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各項培育庫審核申請作出答復。
第十九條 合作部門、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合作資格:
(一)申請材料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推薦企業過程中,沒有提供真實情況、存在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四)其他應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小微辦、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各級小微辦、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在本辦法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標準,出臺地方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浙江省范圍內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監督管理行業標準《小微企業判定標準》(GS 46—2018)判定屬于小型或微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0年7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