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洪澇臺旱災害的防范和處置工作,保證防汛防臺抗旱應急工作依法、科學、有序、高效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用于規范全市范圍內洪澇臺旱災害的防范與應急處置。市防汛防旱防臺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成員單位和縣(區)、鄉鎮(街道)防指應根據本預案和當地實際或部門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縣(區)、鄉鎮(街道)設立防汛防旱防臺指揮機構,村(社區)以及企事業單位設立防汛防旱防臺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單位的防汛防臺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
2.1 市指揮機構
市防指指揮由市長擔任,常務副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由市政府對口聯系副秘書長、市水利局局長、舟山警備區和92012部隊負責人擔任。市防指成員由具有防汛防臺抗旱任務的市級部門、部隊和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在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協調全市防汛防臺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市防指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在市防指領導下開展工作。市防指成員單位組成或調整由市防指發文公布。
為加強海上防臺應急工作,市防指成立海上防臺應急工作組,其成員單位、專家組的組成及職責分工見《舟山市海上防臺應急預案》。
2.2 市防指辦事機構
市防指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分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市防指辦公室具體職責見附件。
2.3 縣(區)指揮機構
各縣(區)防汛防旱防臺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縣〈區〉防指)由本級人民政府組建,具體由具有防汛防臺抗旱任務的本級部門、當地駐軍、人武部和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各級防指要明確職責和分工,在上級防指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洪澇臺旱災害的應對和搶險救災工作。
新城、普陀山—朱家尖管委會均按照縣(區)職能參照執行。
2.4 基層防汛組織
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基層防汛防臺體系建設要求,建立機構、落實人員、明確職責,在縣級防指和鄉級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或本單位的防汛防臺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
3 監測預警
各級氣象、水文、海洋等部門負責對暴雨、洪水、臺風、風暴潮、干旱的監測和預報,將結果報送同級防指,并按規定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4 事件分級與應急響應
按照洪澇臺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洪澇臺旱災害事件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發生洪澇臺旱災害,事發地政府和防指應按照本地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并同時上報。當發生本預案規定的事件時,市防指啟動應急響應,事發地防指應急響應級別不得低于市級應急響應級別。
4.1 事件分級
4.1.1一般(Ⅳ級)事件
出現或預報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應確定為一般(Ⅳ級)事件:
(1)洪水一般(Ⅳ級)事件
①實測有一個縣(區)日面雨量達到70毫米以上或兩個縣(區)日面雨量達到50毫米以上,并預報未來24小時內仍有大到暴雨。
②市氣象臺預報未來24小時將發生100毫米以上降雨。
(2)臺風一般(Ⅳ級)事件
市氣象臺發布臺風消息,預計未來72小時內,臺風7級風圈將影響我市,或近海熱帶低氣壓將對我市造成影響,并可能有8級以上陣風影響。
(3)抗旱一般(Ⅳ級)事件
舟山市供水水庫蓄水率≤35%,且>29%。
4.1.2 較大(Ⅲ級)事件
出現或預報將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確定為較大(Ⅲ級)事件:
(1)洪水較大(Ⅲ級)事件
實測有一個縣(區)日面雨量達到100毫米以上或兩個縣(區)日面雨量達到80毫米以上,并預報未來24小時內仍有大到暴雨。
(2)臺風較大(Ⅲ級)事件
市氣象臺發布臺風警報,預計未來48小時內,臺風10級風圈影響我市;或受臺風影響我市實況已經出現9級陣風,并預計可能增強到10級以上。
(3)抗旱較大(Ⅲ級)事件
舟山市供水水庫蓄水率≤29%,且>24%。
4.1.3 重大(Ⅱ級)事件
出現或預報將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確定為重大(Ⅱ級)事件:
(1)洪水重大(Ⅱ級)事件
實測有一個縣(區)日面雨量達到130毫米以上或兩個縣(區)日面雨量達到100毫米以上,并預報未來24小時內仍有暴雨。
(2)臺風重大(Ⅱ級)事件
市氣象臺發布臺風警報,預計未來24小時內,我市受到臺風10級風圈影響;或受臺風影響我市實況已經出現10-11級陣風,并預計增強到12級以上;或市氣象臺發布臺風緊急警報。
(3)抗旱重大(Ⅱ級)事件
舟山市供水水庫蓄水率≤24%,且>20%。
4.1.4 特別重大(Ⅰ級)事件
出現或預報將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確定為特別重大(Ⅰ級)事件:
(1)洪水特別重大(Ⅰ級)事件
實測有一個縣(區)日面雨量達到150毫米以上或兩個縣(區)日面雨量達到120毫米以上,并預報未來24小時內仍有暴雨。
(2)臺風特別重大(Ⅰ級)事件
市氣象臺發布臺風緊急警報,預計未來12小時內臺風將登陸或緊擦我市,并伴有12級以上大風;或受臺風影響我市實況已經出現風速45米/秒以上大風,并將持續。
(3)抗旱特別重大(Ⅰ級)事件
舟山市城區供水水庫蓄水率≤20%。
4.2 應急響應行動
當可能出現一般事件時,實施應急響應準備工作。
(1)市防指副指揮或授權的市防指辦主任組織水利、氣象、海洋、水務、水文等部門會商,研判事件可能帶來的影響。根據會商結果,提出啟動應急響應意見建議。
(2)市防指及時發出防御準備工作通知。
(3)密切關注事件動態,及時會商,提出啟動或調整應急響應意見建議。
(4)市防指辦加強值守。
4.2.1 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出現一般(Ⅳ級)事件時,由市防指副指揮根據會商結果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實施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1)市防指發防御工作通知。
(2)市防指副指揮視情連線有關縣(區)防指進行動員部署。
(3)市防指辦專職副主任帶班進崗值守。
(4)市氣象局每天至少兩次報告天氣預報結果。
(5)市海洋與漁業局每天一次報告風暴潮、海浪預報結果。
(6)市水文站每天一次報告水雨情及洪水預報結果。
(7)海上防臺風應急工作專家組及時分析研判無動力修造船舶避風措施落實情況。
(8)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防御臺風期間信息報送工作機制》要求,向市防指報告工作動態。
(9)事發地縣(區)級防指每日7時向市防指報告事件進展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4.2.2 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出現較大(Ⅲ級)事件時,由市防指常務副指揮或其授權的市防指副指揮根據會商結果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實施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1)市防指常務副指揮或其授權的副指揮組織動員部署,有關市防指成員單位參加,并視情連線有關縣(區)防指。
(2)市防指發出進一步做好防御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辦主任帶班進崗值守。
(4)市氣象局每6小時報告一次天氣預報。
(5)市海洋與漁業局每天兩次報告風暴潮、海浪監測預報結果。
(6)市水文站每天二次報告水雨情及洪水預報結果。
(7)海上防臺風應急工作專家組視情進駐市防指開展工作。
(8)氣象、海洋等單位隨機派員駐市防指值班。
(9)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防御臺風期間信息報送工作機制》要求,向市防指報告工作動態。
(10)事發地縣(區)級防指每日7時、18時向市防指報告事件進展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4.2.3 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出現重大(II級)事件時,由市防指指揮或其授權的常務副指揮根據會商結果決定啟動II級應急響應,實施II級應急響應行動。
(1)市防指指揮組織動員部署,有關防指成員單位參加,并連線有關縣(區)防指。
(2)市防指發出進一步做好防御工作的緊急通知。
(3)市防指副指揮進崗開展工作。
(4)視情向災害發生地派工作組或專家組指導工作。
(5)市氣象局每3小時報告一次天氣預報。
(6)市海洋與漁業局每天兩次報告風暴潮、海浪監測預報結果。
(7)市水文站每天三次報告水雨情及洪水預報結果。
(8)海上防臺風應急工作專家組進駐市防指開展工作。
(9)舟山警備區、武警舟山支隊、市委宣傳部、氣象、海洋等相關單位派員駐市防指協調做好洪澇臺旱災害防御工作。
(10)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防御臺風期間信息報送工作機制》要求,向市防指報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11)事發地縣(區)級防指每日7時、18時向市防指報告事件進展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4.2.4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出現特別重大(I級)事件時,由市防指指揮根據會商結果決定啟動I級應急響應,實施I級應急響應行動。
(1)市防指發出全力做好搶險救災工作的緊急通知。
(2)根據需要并報經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3)市防指指揮組織動員部署,市防指全體成員參加,并連線有關縣(區)防指。必要時,提請市委主要領導部署防汛防臺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
(4)市防指指揮進崗工作,坐鎮指揮。
(5)向災害發生地派工作組或專家組指導工作。
(6)市氣象局隨時報告天氣預報。
(7)市海洋與漁業局隨時報告風暴潮、海浪監測預報結果。
(8)市水文站隨時報告水雨情及洪水預報結果。
(9)海上防臺風應急工作專家組24小時開展工作。
(10)市防指成員單位派員進駐市防指協調做好洪澇臺旱災害抗擊工作。
(11)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防御臺風期間信息報送工作機制》要求,向市防指報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12)事發地縣(區)級防指每日7時、13時、18時向市防指報告事件進展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4.3 應對措施
4.3.1 洪水災害
(1)按水庫控運計劃調度水利工程。
(2)當河道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應組織人員巡堤查險,并根據潮位情況,及時開閘排水。
(3)當河道水位接近或超過保證水位時,當地應做好搶險準備。
(4)當地組織危險區人員轉移避險。
4.3.2 臺風災害
(1)各縣(區)防指應密切監視臺風動態,各類防汛防臺責任人按預案進崗到位,有關部門及時發布預警。
(2)組織海上船只回港避風,落實無動力修造船舶安全監管措施。
(3)關閉海島和沿海旅游景區。
(4)組織各類危險區域人員梯次轉移。
(5)必要時,采取停工、停課、停市、停運和交通管制等措施。
4.3.3 山洪災害
山洪災害由屬地負責處置。
加強巡查監測,及時預警。
(2)各類防汛責任人進崗到位。
(3)組織危險區域人員轉移,確保人員安全。
4.3.4 干旱災害
(1)防指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抗旱水源調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限水調水、應急送水、島外運水、海水淡化等措施。
(3)條件許可時,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4.4 信息發布
防汛防臺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汛情、險情、旱情及防汛防臺抗旱動態等信息,由各級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涉及洪澇臺旱災情的,由各級防指辦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發布。事發地防指按照規定及時發布信息,在發布重要災情、險情信息前必須提前報告上級防指,涉及人員傷亡的應提前報告市防指。
4.5 應急響應變更和終止
(1)市防指根據洪澇臺旱災害的發展趨勢和對我市影響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應急響應等級。
(2)鑒于臺風往往帶來強風、高潮和暴雨,啟動防臺風應急響應即視為同時啟動防臺風、防汛應急響應。
(3)當出現下列條件之一時,市防指可視具體情況宣布終止應急響應:
①全市范圍內的降水趨停,市氣象臺預報未來沒有大的降雨過程;
②市氣象臺正式解除臺風警報信號,且預報對我市已無明顯影響;
③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緩解。
(4)各級政府、防指根據預案和當地的洪澇臺旱和工情情況決定變更或終止應急響應。
5 災后處置
洪澇臺旱災害發生地政府和防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防汛法律法規及職責分工,做好災后處置工作。
5.1 善后工作
災害發生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對影響當年防汛防臺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民政、衛生、農林、商務等部門做好生活救濟、衛生防疫、恢復生產、生活必需品供給等工作。
5.2 災后重建
災害發生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盡快開展災后重建工作。
5.3 災害評估
各級防指機構每年應針對防汛防臺抗旱工作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定量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汛防臺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防臺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防臺抗旱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發改、民政、水利、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的籌措、落實,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以及相關金融機構落實救災、恢復生產所需資金的信貸。
6.2 通信保障
通信部門負責保障防汛防臺抗旱搶險現場通訊暢通,確保與外界的聯絡。
6.3 隊伍保障
各地負責組織防汛機動搶險隊,駐舟部隊、武警、公安等根據駐地搶險需要組建防汛防臺搶險專業應急隊伍。
7 附則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1)利用多種形式,結合“防汛防臺日”“防災減災日”“世界水日”等活動,廣泛開展宣傳防汛防臺抗旱及避險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能力。
(2)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防汛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搶險人員等組織開展培訓。
(3)按照實戰要求,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綜合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演練。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防臺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防汛防旱防臺工作中玩忽職守、處置不力等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7.3 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預案管理實施細則》要求,做好預案管理與更新工作。
7.4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2018年5月15日起實施,原《舟山市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舟政辦發 〔2013〕108號)同時廢止。
附件:市防指組成及成員單位職責
附件
市防指組成及成員單位職責
一、市防指組成
市防指由指揮、常務副指揮、副指揮及成員組成。
市防指成員由市水利局、舟山警備區、92012部隊、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市商務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衛生計生局、市旅游委、市安監局、市城市管理局、海洋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港航局、市供銷社、市大橋建設管理局、舟山廣電總臺、舟山海事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市氣象局、市水務集團、市藍焰燃氣有限公司、國網舟山供電公司、人保財險舟山分公司、人壽保險舟山分公司、太保產險舟山中心支公司、電信舟山分公司、移動舟山分公司、聯通舟山分公司、鐵塔舟山分公司、31610部隊、武警舟山支隊、舟山邊防支隊、舟山消防支隊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二、市防指職責
(一)組織防汛防臺抗旱知識與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防汛防臺抗旱的定期演練;
(二)在省防指和市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協調全市的防汛防臺抗旱與搶險救災工作;
(三)組織編制并實施防汛防臺抗旱預案,審定和批準洪水調度方案和抗旱應急供水方案;
(四)組織開展防汛防臺抗旱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涉及防汛防臺抗旱安全的有關問題;
(五)組織會商全市的汛情、旱情;
(六)負責水庫、水閘等洪水調度和抗旱應急供水調度;
(七)組織指導監督防汛防臺抗旱物資的儲備、管理和調用;
(八)負責發布和解除緊急防汛期、非??购灯?;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市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一)市水利局:承擔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負責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調度,及時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災情和水文預報;負責水資源的調配,做好抗旱應急水源調度;組織指導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
(二)舟山警備區、92012部隊、31610部隊、武警舟山支隊:負責組織所屬部隊參與防汛防臺搶險救災和災后生產自救工作;配合做好防汛防臺抗旱期間的社會治安和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三)市委宣傳部:負責防汛防臺抗旱宣傳報道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做好必要的對外宣傳工作。
(四)市發改委:負責防汛防旱防臺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年度計劃和重點項目建設的指導、督促、協調工作;指導市重點工程的防汛防臺抗旱工作,協調基礎設施災后復建。
(五)市經信委:負責指導全市工業企業防汛防臺抗旱工作;負責制定全市無動力修造船舶防臺風應急預案,指導修造船企業做好無動力修造船舶防臺風應急預案;督促企業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全面掌握全市無動力修造船舶防臺風情況;提供經信委系統臺風災害損失情況。
(六)市教育局:指導各級教育局及學校開展防災減災知識教育,提高師生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能力;發生臺風洪水期間,視情況及時安排中小學校停課,及時組織師生員工撤離;組織落實災后受損校舍、設施的修復工作;提供教育系統災害損失情況。
(七)市公安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盜竊、哄搶防汛防臺抗旱物資和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市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防臺抗旱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負責保障搶險救災行動道路的暢通;在防汛防臺抗旱緊急期間,協助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工作。
(八)市民政局:負責指導避災場所的建設與管理;組織、協調洪澇臺旱災害的救助、救濟和救災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等工作;指導災區各級政府做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組織核查災情,及時向市防指提供洪澇臺旱災情信息。
(九)市財政局:根據《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提供經費保障。
(十)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制訂防御地質災害工作預案,協助各級政府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及時向市防指提供突發地質災害監測氣象預警信息、實時隱患點監測信息和災害損失情況。
(十一)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和協調重點區域環境污染防治,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加大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頻次;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配合做好污水排放的監督管理,嚴防城鄉供水水源和農業灌溉水源受到污染。
(十二)市住建局:負責城區排水、排澇工程的建設;負責城市建筑工地的防汛防臺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城區危舊住房抗風能力調查與認定,配合民政局組織開展避災場所的安全鑒定工作,指導農村房屋建設規劃和質量控制;提供住建系統災害損失情況。
(十三)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督促交通運輸系統各單位做好防臺各項工作;檢查督促落實水陸客運車船、碼頭(場站)和公路、橋梁、隧道、高邊坡高落差路段等防臺安全措施;督促做好在建交通建設工程防汛防臺安全防范工作;組織做好防臺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及時搶修損毀公路、橋梁、隧道,保障搶險救災運輸道路暢通;及時提供交通系統災害損失情況。
(十四)市農林與漁農村委:負責指導農業、畜牧、林業防汛防臺抗旱工作,開展災后恢復生產技術指導;參加災情調查和核災工作;提供農林系統洪澇臺旱災害損失情況。
(十五)市商務局:負責災區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監控;負責協調防汛防臺抗旱救災和災后主要生活必需品的組織供應,及時組織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供應工作。
(十六)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制定漁業防臺工作預案;做好臺風期海浪、潮汐預報工作;負責漁港、漁船、海水養殖等防臺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海上遇險漁船、漁民的營救;及時提供海水養殖和漁船損失等災害損失情況。
(十七)市衛生和計生局:負責災區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醫療救護工作;及時向市防指提供防汛防臺抗旱災區疾病防治意見,組織醫療衛生人員趕赴災區開展防病治??;預防、控制疫病發生和流行,以及飲用水質的監測和防疫消毒工作。
(十八)市旅游委:負責旅游景區和涉海休閑場所等防汛防臺安全監督管理,協助配合當地政府做好臺風洪水影響期間游客安全轉移和適時關閉旅游景點、涉海休閑場所等應急工作;開展防汛防臺和避災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從事旅游工作人員和游客的防災減災意識。
(十九)市安監局:負責督促、指導各有關單位、生產企業落實防汛防臺抗旱的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汛期全市危化品生產貯存使用等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負責牽頭做好無動力船舶防臺風安全管理職責落實情況的督查;加強執法檢查,督促船舶修造企業落實好無動力修造船舶防臺風應急預案。
(二十)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市河道、排水、排澇工程的管理;協調做好市區內水閘、排澇泵站的安全運行、監督管理;負責市政道路、城市燃氣等公用基礎設施的防汛防臺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協調戶外廣告、市政路燈等高空設施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落實行道樹等公共綠化樹木的加固措施,確保全市園林綠化防汛防臺運行安全;提供城市管理系統災害損失情況。
(二十一)海洋產業集聚區管委會:負責落實轄區內各類企業和在建工程防汛防臺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做好河道、水閘的科學調度,適時預泄預排;落實避災場所,及時轉移在建工程、危房、工棚等人員,確保人身安全;組織防洪防臺搶險、抗旱工作和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
(二十二)市港航局:負責督促、指導全市港航系統防汛防臺工作,制定港航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預案;督促港口作業船舶離泊避風;指導、督促、檢查全市港航企業落實所屬營運船舶、港口碼頭和在建水運工程的防臺工作以及相關企業自備交通船防臺工作;積極參與對防臺浮筒養護情況的檢查,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無動力修造船舶機動停泊碼頭,并做好防臺引航等工作。
(二十三)市供銷社:負責防汛防臺搶險草麻袋等物質的儲備和供應,確保儲備的防汛防臺抗旱搶險物資及時調運。
(二十四)市大橋建設管理局:負責處理因臺風、暴雨引起的各類船只、山體滑坡等危害跨海大橋安全事故;做好臺風期間跨海大橋安全通行管理;在臺風嚴重影響期,適時封閉道路,禁止車輛通行;負責做好大橋管理范圍內的在建工程、道路等危險區域人員安全避險。
(二十五)舟山廣電總臺:根據市防指和市氣象局提供的汛情和氣象信息,指導、協調市廣播電視播出單位及時向公眾發布氣象、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防臺抗旱工作的宣傳報道;在重大災情發生時,及時攝錄受災現場;加強對防汛防臺抗旱中涌現的先進事跡和英雄模范人物的報道。
(二十六)舟山海事局:負責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開展船舶防臺通航秩序維護和船舶避臺等秩序監管,參與海上應急救助。
(二十七)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負責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開展窗口指導,引導金融機構對災后恢復生產給予信貸支持,幫助遭災農戶、養殖戶、企業盡快恢復生產、生活。
(二十八)市氣象局:負責臺風、暴雨、干旱等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及時提供中短期氣候預測、短期短時天氣預報和有關實時信息;提供防汛防臺抗旱氣象資料,并參加防汛防臺抗旱會商;協助上級部門做好舟山空域飛機人工增雨作業。
(二十九)市水務集團:做好所轄水庫工程安全度汛和管理,按批準的水庫控運計劃,做好洪水調度工作;及時提供工情、水情和供水情況;負責做好市區供水的調度,及時檢查供水管路及設施的運行,落實搶險隊伍,做好災損管線、設施的搶修,確保突發性災害情況下迅速恢復供水;做好運行管理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安全度汛和管理。
(三十)市藍焰燃氣有限公司:做好日常管路、設施的維護,及時搶修災損設施、線路,確保防汛防臺抗旱期間正常供氣。
(三十一)國網舟山供電公司:管理舟山電網防汛防臺抗旱工作,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統籌安排、全力保障全市防汛、防臺、排澇、抗旱電力供應;儲備全市應急電源并能及時響應,督導用戶自備電源檢查;及時搶修電力設施,快速恢復停電區域供電;統計上報舟山電網災害損失情況。
(三十二)人保財險舟山分公司、人壽保險舟山分公司、太保產險舟山中心支公司:及時做好投保單位受災損失的理賠工作;督促投保單位做好洪澇臺旱防范工作,減輕損失,并積極開展防洪防臺抗旱保險業務。
(三十三)電信舟山分公司、移動舟山分公司、聯通舟山分公司、鐵塔舟山分公司:確保防汛防臺抗旱重要用戶(防指、政府值班室、氣象、水文、防汛工程管理等單位)的通訊暢通;保障水情、工情、險情、災情等信息的及時傳遞;制定應急通信保障方案,確保防汛防臺抗旱和搶險救災過程中通訊暢通;及時搶修電話線路、光纖、網絡專線等災損線路和通訊設施,必要時啟用衛星電話保證聯絡。
(三十四)舟山邊防支隊:負責組織落實所屬邊防部隊參與防汛防臺抗旱、搶險救災和災后生產自救工作,做好防汛抗旱期間的社會治安工作。
(三十五)舟山消防支隊:負責組織落實所屬消防員參與防汛防臺抗旱、搶險救災、疏散和區域排水搶險任務。
四、市防指辦職責
(一)擬訂全市防汛防臺抗旱的有關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
(二)掌握雨情、水情、風情、工情及防汛防臺抗旱動態,編制和發布汛情、旱情通告;
(三)具體實施洪水調度方案、抗旱應急供水方案;
(四)檢查督促、協調和聯絡成員單位做好防汛防臺抗旱工程設施和毀損工程的修復及有關防汛防臺抗旱工作;
(五)總結防汛防臺抗旱工作;
(六)負責市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務;
(七)負責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