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民間信仰事務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113號)、《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民間信仰事務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舟政辦發〔2016〕84號)及《普陀區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普民宗〔2016〕2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街道實際,現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創新社會治理方式,依法規范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發揮民間信仰積極作用,為促進我街道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內容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按照登記編號管理制度,實施分類管理。開展民間信仰活動按規定申報,落實安全責任。嚴把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基建關,制止亂建濫建。發揮民間信仰積極作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工作制度
(一)黃牌警告制度。警告以書面形式通知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30日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則給予紅牌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黃牌警告并限期整改:
(1)未經審批擅自變更場所管理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廟管會管理混亂的;
(2)不服從或不配合上級相關部門或村工作人員管理的;
(3)舉辦民間信仰活動未提前30日書面報告統戰民宗部門的;
(4)邀請宗教教職人員參加民間信仰活動的;
(5)場所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經檢查指出后不及時整改的;
(6)民間信仰活動期間發生酗酒鬧事、打架斗毆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處置不力的;
(7)違反民間信仰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制度的;
(8)場所檔案資料管理、周邊環境衛生經相關部門督導檢查后整改不力的;
(9)在互聯網絡、媒體平臺及其他渠道發布謠言或不實言論造成負面影響的。
(二)紅牌警告制度。黃牌警告累計兩次者,予以紅牌警告。警告以書面形式通知限期整改,并收回該信仰場所證書和牌匾,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待整改驗收合格重新取得場所證書和牌匾后,方可依法依規組織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給予紅牌警告,并予以摘牌、收回證書處理: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區《關于加強民間信仰事務管理意見》相關規定的;
(2)發生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事件的;
(3)因組織不力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或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
(4)容留法功和全能神等邪教人員非法聚集或發生邪教組織案件,被有關部門通報或查處的;
(5)境內外來歷不明者到場所內進行非法活動,不及時向公安、民宗等相關部門報告的;
(6)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私自擴建、新建、改建和遷建等違法行為的;
(7)未經相關部門審批, 擅自舉辦民間信仰活動的;
(8)雖經相關部門審批,但活動規模超過申報規模的;
(9)將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出租或存在僧尼常駐的(非歷史原因);
(10)以各種名義組織人員到轄區外從事宗教活動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村書記要切實擔負起民間信仰場所管理責任,認真抓好民間信仰場所班子建設、制度管理、活動安全、文化傳承等工作。
(二)深入發動,做好宣傳。要最大限度調動各民間信仰場所管理人員參與這項工作的積極性,加強對信眾的宣傳教育,確保廣泛知曉、嚴格遵守。
(三)嚴格督查,狠抓實效。要加強對民間信仰場所規范化管理的組織指導,幫助各場所完善各項舉措。要定期開展督促檢查,查看紅黃牌管理落實情況,對工作不積極、落實不到位的要及時督促改進。本實施方案結合《舟山市民間信仰場所考核細則》,作為各村、場所年度考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