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區白沙島管委會關于印發《白沙島民間信仰場所紅黃牌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白沙港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現將《白沙島民間信仰場所紅黃牌實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舟山市普陀區白沙島管理委員會
2021年4月19日
白沙島民間信仰場所紅黃牌實施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民間信仰事務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113號)、《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民間信仰事務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舟政辦發〔2016〕84號)及《普陀區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普民宗〔2016〕2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轄區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本辦法在全島內已核準登記的2處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實施。
二、具體辦法
1、黃牌警告制度。警告以書面形式通知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30日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則給予紅牌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黃牌警告并限期整改:
(1)未經審批擅自變更場所管理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廟管會管理混亂的;
(2)不服從或不配合上級相關部門或管委會(村)工作人員管理的;
(3)舉辦民間信仰活動未提前30日書面報告管委會的;
(4)邀請宗教教職人員參加民間信仰活動的;
(5)場所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經檢查指出后不及時整改。
的;
(6)民間信仰活動期間發生酗酒鬧事、打架斗毆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處置不力的;
(7)違反民間信仰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制度的;
(8)場所檔案資料管理、周邊環境衛生經相關部門督導檢查后整改不力的;
(9)在互聯網絡、媒體平臺及其他渠道發布謠言或不實言論造成負面影響的。
2、紅牌警告制度。黃牌警告累計兩次者,予以紅牌警告。
督告以書面形式通知限期整改,并收回該信仰場所證書和牌匾,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待整改驗收合格重新取得場所證書和牌匾后,方可依法依規組織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給予紅牌警告,并予以摘牌、收回證書處理: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區《關于加強民間信仰事務管理意見》相關規定的;
(2)發生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事件的;
(3)因組織不善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或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
(4)容留和全能神等邪教人員非法聚集或發生邪教組織案件,被有關部門通報或查處的;
(5)境內外來歷不明者到場所內進行非法活動,不及時向公安、民宗等相關部門報告的;
(6)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私自擴建、新建、改建和遷建等違法行為的;
(7)未經相關部門審批,擅自舉辦民間信仰活動的;
(8)雖經相關部門審批,但活動規模超過申報規模的;
(9)存在僧尼常駐的(非歷史原因);
(10)以各種名義組織人員到轄區外從事宗教活動的。
三、辦法運用
本辦法結合《舟山市民間信仰場所考核細則》,作為村、場所年度考核依據。
四、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由管委會社會事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