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功能區管委會,區屬各單位:
《舟山市普陀區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行動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9日
舟山市普陀區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行動方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和依據
1.2 適用范圍
1.3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區協調小組
2.2 區協調小組主要職責
2.3 區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2.4 各級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協調小組
3 應急響應
3.1 響應分級
3.2 指揮協調
3.3 信息通報
4 應急措施
4.1 信息引導
4.2 企業供應鏈采購
4.3 企業應急生產
4.4 區域間調劑
4.5 運用物資儲備
4.6 運用風險基金
4.7 組織進出口
4.8 定量或限量銷售
4.9 依法征用
4.10 要求援助
5 應急結束
6 應急保障
6.1 企業聯系制度
6.2 物資能源儲備
6.3 經費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社會秩序保障
7 培訓與演練
7.1 培訓
7.2 演練
8 附則
8.1 獎勵與責任
8.2 管理與更新
8.3 解釋部門
8.4 鎮、街道、管委會級方案制定
8.5 實施日期
舟山市普陀區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
應急保障行動方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和依據
為提高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損害,保護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各級、各部門的作用,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形成協調一致、高效快捷的物資能源應急保障體系,確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維護市場有序供應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依據《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行動方案》和《舟山市普陀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
1.2 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本區發生的,跨鎮、街道、管委會級行政區劃或超出事發地鎮、街道、管委會級處置能力,需要由區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采取的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行動和措施。
本方案所確定的物資能源類別包括搶險類物資和抗災類物資兩大類,具體為:
(1)搶險類物資
應急照明器材(應急燈、電筒)、交通工具(車輛、船只)、通訊器材、大型施救設備(挖掘設備、施吊設備)、施救防護用品(鞋帽、手套、面具等防毒、防腐用品)、排灌設備、沙袋、鋼管、樁木、鐵絲、配套工具等搶險基本用具。
(2)抗災類物資。
生活必需品:大米、面粉、食用油、肉類、蔬菜、食鹽、食糖、餅干、方便面、飲用水、帳篷、毛毯、毛巾被、服裝、雨具、蚊帳、凈水器、清潔用品;
醫療用品:藥品、醫療器械以及衛生防護用品等市級儲備品種,消毒藥品及防疫物資;
能源物資:煤、電、成品油、液化氣;
其它基本生產資料:農藥、化肥、農膜、發電機。
本方案指導全區的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行動。
1.3 工作原則
(1)統一指揮,分級負責。普陀區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工作由區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普陀區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區協調小組)統一領導和指揮,根據事件性質和影響程度,區別不同等級,由區政府有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分級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2)職責明確,分工合作。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工作在明確各部門職責的前提下,由區協調小組按部門職責對工作進行分工布置和協調指揮。各部門要堅持分工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同時,加強部門間溝通協調,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確保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的應急供應。
(3)資源整合,常備不懈。建立和完善全區各級政府重要物資和能源的政府儲備、風險基金和工作經費制度,建立應急狀態下的征集調用工作機制。各級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的相關資源的動態數據庫,整合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資源,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輿論等手段,確保應急供應。
(4)合理處置,依法行政。在實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措施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辦事。啟動干預措施,征集調用、動用風險基金和儲備物資,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查處市場違法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區協調小組
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牽頭成立區協調小組,組長由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區新聞辦、區發改局、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區衛健局、區海洋與漁業局、區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區市場監管分局、區供銷社、區慈善總會、普陀鹽業公司、普陀供電分局、區級有關銀行、中石化舟山普陀支公司、中石油舟山銷售分公司等單位的負責同志組成。區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2.2 區協調小組主要職責
(1)指導應急狀態時重要物資和能源的市場供應工作,確定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任務及工作分工,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具體工作方案;
(2)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下達物資能源應急保障任務,指揮、協調區級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3)負責向區政府提出物資能源保障工作建議,提出動用區級儲備商品的種類、數量和動用風險基金的數額,報區政府批準;
(4)根據區政府的決定,執行動用區級儲備商品及投放市場的指令,指令有儲備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按規定投放儲備商品,向市有關部門要求緊急支持和援助;
(5)決定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和市場供應的新聞發布的有關事宜;
(6)指導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的應急物資能源保障工作;
(7)研究落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物資能源保障應急工作的重大事項。
2.3 區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牽頭制定《舟山市普陀區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行動方案》;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召開區協調小組工作會議,牽頭抓好區協調小組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重要物資和能源的應急加工、應急采購、應急調用機制和體系,建立相關資源的動態數據庫;負責全區物資能源保障基礎設施投資的綜合協調。負責糧食市場調控和供應工作,以及糧食的儲備和調配;負責組織菜籃子商品的市場供應,建立應急供應網絡。
(2)區新聞辦:負責組織和協調新聞單位,根據主管部門提供的口徑,按照有利于市場穩定的原則組織好新聞發布和宣傳報道工作。
(3)區發改局:負責市場價格監測預警,做好市場價格信息發布工作,當市場價格出現異常上漲時,向區政府提出采取價格調控建議和執行上級制定的干預措施。
(4)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維護突發公共事件地區的治安秩序,及時打擊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5)區財政局:按照《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和《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提供經費保障。
(6)區住建局:負責協調事發地及安置點的人員基本生活設施建設。
(7)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運輸保障。
(8)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糧油、蔬菜、和畜禽產品的應急生產和供應,參與有關部門編制糧油、蔬菜、畜禽產品的調運計劃。
(9)區衛健局:負責及時提供疫情預測報告以及預防疫情所需醫藥用品儲備品種目錄,提出疫情、災害性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所需藥品、醫療器械品種和數量的意見。
(10)區海洋與漁業局:根據應急保障工作需要,協助組織水產品市場供應,協助做好保障物資的近海運輸。
(11)區機關事務管理中心:負責區級機關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工作。
(12)區市場監管分局:負責規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進行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負責生產環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嚴厲查處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流通計量違法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活動。
(13)區供銷社:負責農藥、農膜、化肥、沙袋等農資和抗災物資的應急供應工作。
(14)區慈善總會:依法組織、發動社會各界開展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衛生防護用品和防疫物資的募集工作,參與災區現場救護工作。
(15)普陀鹽業公司:負責食鹽儲備、調動、委托加工和供應工作、監測分析食鹽市場運行情況,建立應急供應網絡,編制調運計劃和運輸計劃,會同運輸部門組織調運。
(16)普陀供電分局:負責電網安全和電力輸送、調配工作。
(17)有關區級銀行:負責應急生產和應急供應企業資金信貸工作。
(18)中石化舟山普陀支公司、中石油舟山銷售分公司:負責成品油應急供應工作。
2.4鎮、街道、管委會級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協調小組
比照區協調小組機構職責,成立鎮、街道、管委會級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協調小組,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領導下開展應急保障工作,辦公室設在鎮、街道、管委會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3 應急響應
3.1 響應分級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按照分級負責,快速反應的原則,物資能源保障應急響應工作劃分為3個等級:
Ι級: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范圍較大,事態嚴重,造成2個以上鎮、街道、管委會級行政區域某些物資能源供求嚴重失衡,價格猛漲,商品脫銷或供應阻斷,影響社會穩定,需區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的,根據區政府的指令,由區協調小組負責組織和協調,啟動本方案。
Ⅱ級: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范圍集中,事態嚴重,造成2個鎮、街道、管委會級行政區域某些物資能源供求失衡或供應阻斷,由各鎮、街道、管委會提出要求,需區政府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的。根據區政府的指令,由區協調小組負責協調,啟動本方案。
Ⅲ級: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范圍集中,影響程度一般,造成1個鎮、街道、管委會級行政區域某些物資能源在短時間內供求失衡,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由各鎮、街道、管委會啟動鎮、街道、管委會級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行動方案。
3.2 指揮協調
本方案重點考慮發生Ι、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時物資能源保障的應急指揮協調工作。
接到區政府指令后,區協調小組組長及時主持召開區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會議,研究部署物資能源應急保障工作。相關成員單位指派領導和業務部門人員參加,研究工作,受領任務。
情況緊急時,根據區政府指令,區協調小組組長可按本方案協調各成員單位行動。各成員單位根據本方案所明確的職責分工,履行物資能源保障行動職責。
應急保障實施過程中,區協調小組組長可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保障工作需要,主持召開區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會議,研究、檢查、落實保障工作,相關成員單位指派領導和業務部門人員參加。
需要時,區協調小組組長可帶領有關人員直接趕赴現場,指導、組織物資能源保障行動。
3.3 信息通報
物資能源保障響應啟動后,區協調小組應及時了解情況,掌握信息,在平時準備的基礎上,綜合掌握突發公共事件基本情況、物資能源保障要求及有關保障資源基本情況,采取多種方法及時通報各成員單位,并將有關信息報告區相關應急指揮機構。
各成員單位應按照平時建立的應急聯系工作機制,提供本單位的信息、資源,提出建議,供區協調小組決策。
物資能源保障行動涉及的有關鎮、街道、管委會,及時將本鎮、街道、管委會行政區域內物資能源供求和保障的有關信息報告區協調小組。
4 應急措施
4.1 信息引導
宣傳部門及時組織協調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向社會通報市場供求狀況,消除消費者恐慌心理,正確引導消費。
4.2 企業供應鏈采購
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督促區重點聯系流通企業積極組織貨源,動用商業庫存,保障市場供應。
4.3 企業應急生產
根據職責分工,由成員單位組織區應急加工重點聯系生產企業開展應急生產,提供應急商品。
4.4 區域間調劑
從區內未發生市場波動的地區或區外周邊市場緊急調運商品,進行異地商品余缺調劑。
4.5 動用物資儲備
按規定程序動用區級儲備物資投放市場。
4.6 動用風險基金
必要時,動用政府物資能源應急保障風險基金干預市場價格,調節市場供應。
4.7 組織進出口
當國內資源不足時,迅速組織區內有關企業進行進口采購或控制出口。
4.8 定量或限量銷售
在情況特別嚴重時,對重要商品物資暫時實行統一發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銷售。
4.9 依法征用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緊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商品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
4.10 要求援助
根據有關工作程序,向兄弟縣(區)提出援助要求。
5 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工作處置完畢,由區協調小組批準,終止應急響應,并由辦公室通知有關成員單位。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工作處置完畢后,由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寫出總結報告,報區政府,并通報有關單位。
6 應急保障
6.1 企業聯系制度
建立物資能源分品種,重點應急響應企業聯系制度。通過定期制作報表,及時掌握重點企業生產經營能力、庫存水平等有關情況,建立資源動態數據庫,形成應急處置快速反應體系。
6.2 物資能源儲備
建立和完善重要物資能源商品的區級儲備制度,加強儲備物資的監管,各鎮、街道、管委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重要物資能源商品地方儲備制度。
6.3 經費保障
政府負責組織、采取的物資能源保障行動和措施所需經費,由相關部門提出,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給予合理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建立應急物資能源商品公路、水路運輸“快速通道”,確保應急商品運輸暢通。
6.5 社會秩序保障
公安、市監等部門加強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以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損害消費者利益、擾亂應急處置工作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從重從快懲處。
7 培訓與演練
7.1 培訓
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指導本系統和有關部門、單位管理人員進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的業務培訓工作,各級政府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應牽頭做好本地區的培訓工作,提高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能力。
7.2 演練
各級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根據本級政府的安排,協調相關保障單位,適時組織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保障演練。演練結束后,應認真總結,針對保障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保障行動方案。
8 附則
8.1 獎勵與責任
在實施公共突發事件物資能源保障行動過程中,對反應快速、表現突出、處置果斷、決策正確的單位和個人,有關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因貽誤時機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8.2 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及時修訂完善本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8.3 解釋部門
本方案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4鎮、街道、管委會級方案制定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依據《舟山市普陀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參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行動方案。
8.5 實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