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更好地發揮審計職能作用,省政府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5〕47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了新常態下審計工作的新定位、新任務和新要求,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對新形勢下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切實發揮審計作用有著重大的意義。現就《意見》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意見》出臺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均提出要加強審計監督。四中全會更是從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出發,提出要加強黨的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同時作出了完善審計制度的重大部署,把審計地位提升到了一個新高度,要求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提出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2014年10月,《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正式出臺,提出了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充分發揮審計作用、完善審計工作機制、狠抓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推進審計職業化等方面的要求,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開展審計工作的綱領性文件。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審計在服務改革發展、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方面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及《浙江省審計條例》,結合浙江省實際,就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提出了相關意見。
二、加強審計工作的重要意義
審計監督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治理中一個內生的具有預防、揭示、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統。加強審計工作,發揮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對于推動完善國家治理,促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有著重要意義。通過審計,可以更好地服務改革發展,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可以更好地服務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正;可以推進依法行政,為建設廉潔政府、儉樸政府、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三、《意見》具體內容解讀
(一)關于發揮審計的監督和保障作用。
《意見》要求,將國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作為重點審計任務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并加大民生和環保領域的審計力度,強化對依法行政情況的審計監督,推進審計監督全覆蓋。一是推動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著力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各部門落實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的具體部署、執行進度、實際效果等情況,特別是重大項目落地、重點資金保障以及簡政放權推進情況,促進政策落實和完善。二是關注公共資金安全和使用績效。加強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推動財政資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加強對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及其境內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確保公共資金安全。三是揭示風險和促進深化改革。正確把握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對不合時宜、制約發展、阻礙改革的制度規定及時予以反映,并關注財政、金融、民生、國有資產、能源、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積極提出意見建議。四是加大民生和環保領域的審計力度。加強對重點民生資金和項目、國有資源資產管理使用情況以及環境保護情況的審計,推動惠民政策全面落實,積極探索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五是強化對依法行政和權力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密切關注行政審批制度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落實情況,做好“四張清單一張網”推進情況跟蹤審計,著力檢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進一步健全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同時加大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國務院“約法三章”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六是推進審計監督全覆蓋。將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全部納入監督范圍,不斷擴大對市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以及重點專項資金、重要自然資源、開發區(新區、園區)等其他審計對象的覆蓋面。
(二)關于完善審計工作機制和整改機制。
在完善審計工作機制和整改機制方面,《意見》要求,一是有關部門要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及時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業務、管理等資料和完整、準確、真實的電子數據信息及必要的技術文檔,并在確保數據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協助審計機關開展聯網審計。二是進一步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審計與財政、稅務、金融、發改、人力社保、民政、住建、國資、工商、價格等主管部門,以及紀檢監察、公安、檢察等機關的工作協調機制,加大案件會商、情況溝通、資料查詢、調查取證等工作的協調配合。對審計移送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并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查處結果。三是推進審計整改工作。各級政府要將整改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督查督辦事項,并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時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問責機制,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依法作出處理,追究責任。審計機關要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四是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各級政府應將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行政決策、績效管理、考核、獎懲和問責的重要依據。績效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五是切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建設,落實內部審計工作責任,保障必要的人員配備與工作條件。使用財政資金或者管理國有資源數量大、下屬單位多的部門,鄉鎮(街道)、開發區(新區、園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形成與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聯系機制。
(三)關于進一步提升審計能力。
針對進一步提升審計能力,《意見》從隊伍建設、資源配置、信息化建設、創新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強化審計隊伍建設。著力提高審計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建立健全符合審計工作特點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和職業保障制度,并完善審計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在招錄審計人員時可加試審計工作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部分專業性強的職位可實行聘任制。二是推動審計方式創新。加強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統籌協調,集中全省審計力量開展好涉及全局的政策、資金、項目的審計,并探索預算執行項目分階段組織實施審計的辦法,推進審計質量控制、內部管理、結果運用、業績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建設。三是加快推進審計信息化。推進金審工程建設以及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等與審計機關實現信息共享,建設審計數據系統和行業審計數據分析平臺,探索在審計實踐中運用大數據技術的途徑。推進聯網審計,探索對預算執行、稅收、社會保障、政府投資、國有企業等重要領域和重點單位實施遠程審計。四是優化審計資源配置。配齊配強審計力量,切實保障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進一步完善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的模式,整合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力量開展審計,發揮審計整體效能。
(四)關于加強組織領導。
在加強組織領導方面,《意見》要求,一是健全審計工作領導機制。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審計機關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并重視審計結果的運用,把審計結果作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二是探索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加大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組織和業務領導,在審計計劃、組織實施、結果報告、隊伍建設、經費保障、固定資產等方面積極探索統一管理的具體模式,健全檢查和考核機制。三是維護審計的獨立性。各級政府要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依法查處問題、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對拒不接受審計監督,阻撓、干擾和不配合審計工作,或威脅、恐嚇、報復審計人員的,要依法依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