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行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浙江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為舟山市普陀區普查中心(以下簡稱普查中心)。住所為舟山市普陀區東港街道昌正街169號商務中心三號樓東5層。
第三條 本單位是經中共舟山市普陀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第五條 本單位宗旨: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普查服務。
第六條
第七條 本單位舉辦單位為舟山市普陀區統計局。
第八條
第二章 權利義務
第九條 普查中心的權利和義務:
“機構編制規定”等規定,踐行登記的宗旨,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活動,實施內部管理,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條 舟山市普陀區統計局的權利:
(一)提出普查中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按照有關程序任免普查中心主任、副主任等;
(三)審查普查中心章程草案;
(四)監督普查中心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舉辦單位職責。
舟山市普陀區統計局的義務:
(一)支持普查中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辦隊,制止或排除侵害或妨礙普查中心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普查中心提供穩定增長的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普查中心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普查中心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職工的權利: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知悉普查中心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對職務、職稱、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及約定的其他權利。
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普查中心各項制度規定;
(三)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業務本領,堅守職業道德;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普查中心實行舟山市普陀區統計局黨組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三條 舟山市普陀區統計局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全面履行領導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和業務工作的領導,推動黨的主張和重大決策轉化為法律法規、政策政令和社會共識,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十四條 舟山市普陀區統計局黨組按照有關程序任免普查中心股級干部。
第十五條 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主持公益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完善領導班子的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領導班子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行年度考核,接受舉辦單位的考核和單位干部的評議。考核評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第十八條 普查中心工會等群團組織納入舟山市普陀區統計局統一管理,在舟山市普陀區統計局黨組的領導下,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九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普查中心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推行崗位管理制度,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條 普查中心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書面、網絡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接受全體干部職工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服務內容、服務規范長期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階段性工作進展定期向社會公開。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不定期在單位內部通報。
第四章 黨的建設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單位中心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黨支部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保證黨組織切實有效發揮作用;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二十四條 舟山市普陀區統計局為黨支部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普查中心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普查中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普查中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普查中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普查中心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條
(三)章程報送舉辦單位審查。
(四)章程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和備案。
(五)備案通過后正式發布,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章程管理規定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普查中心需終止的,經舟山市普陀區統計局、中共舟山市普陀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普查中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是普查中心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范。普查中心依據本章程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實施管理。普查中心規章制度有關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省、市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省、市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舟山市普陀區普查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