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加強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參考《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區工作實際,于2023年2月對原《普陀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舟普文體廣發〔2018〕23 號)進行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6章23條,第一章總則共3條,主要對制定背景、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范圍等進行闡述;第二章共4條,主要對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申報要求進行闡述;第三章共3條,主要對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認定程序進行闡述;第四章共8條,主要對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及保護單位確定、調整等內容進行闡述;第五章督查與管理,共4條;第六章附則,明確辦法實施時間。
三、調整內容
1、本文件第一章第二條,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限縮為區級,相應刪去2018年文件第七條、第十一條后半句、第十二條后半句及第二十一條等,并相應修改其他條文的相關規定。
2、本文件第一章第三條,“區文化主管部門?”明確為“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3、刪除原文件第三章第十二條: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具體承擔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擬定名單在推薦項目時一并提出,經專家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后,由區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公布認定。市級以上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擬定名單在推薦項目時一并提出,經專家認證、社會公示、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申報。本條修改系順應本文件第二條之修改。
4、原文件第二十二條: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節特別嚴重或整改不力的,撤銷或提請撤銷其保護單位資格,重新認定保護單位:(一)保護不力或保護措施不當,導致非遺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出現嚴重問題;(二)怠于履行保護義務,未能有效實施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計劃的;(三)歪曲、貶損非遺代表性項目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專項資金的;(五)不配合各級文化部門督查與管理的。本文件刪去“警告”這一監督管理措施,并將“限期整改”的實施主體由區文化主管部門修改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門”,相應地在“撤銷或提請撤銷其保護單位資格”前增加“經區文化主管部門核實”這一程序。本文件刪去原第(五)項系順應本文件第二條之修改,并新增第(五)項“未按照有關要求報送項目保護情況的”。
5、原文件第二十三條:非遺代表性項目因客觀環境改變、保護不力等原因導致不再呈“活態”特性而消亡的,經相應級別文化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報相應人民政府批準退出名錄,并向社會公告。改為本文件第二十二條:非遺代表性項目因客觀環境改變、保護不力等原因導致不再呈“活態”特性而消亡的,經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退出名錄,并向社會公告。本條修改系順應本文件第二條之修改。
6、本文件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明確該辦法施行時間為2023年2月15日。
四、解讀機關和聯系方式
《普陀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由區文廣旅體局負責解讀,具體聯系方式為區文廣旅體局文化遺產科,電話:0580-3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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