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辦、中心:
為全面、客觀、準確地評價機關干部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經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研究同意,現將《東港街道機關干部平時考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區東港街道工作委員會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東港街道辦事處
2022年11月23日
東港街道機關干部平時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街道機關干部集中統一管理,建立日常考核、分類考核、近距離考核的知事識人體系,激勵街道機關干部擔當作為、成長進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街道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平時考核是指街道黨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街道機關內非領導班子成員日常工作和一貫表現所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街道機關除區管領導干部以外的全體工作人員,包括行政、事業在編人員,浦西開發公司職工和編外人員。編外人員范圍按照《東港街道編外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東街委發〔2022〕)55號)第二條規定確定。
第四條 機關干部平時考核工作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堅持客觀公正、精準科學,堅持注重實績、獎懲分明,堅持分級分類、簡便易行。
第五條 機關干部平時考核工作在街道黨工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日常工作由街道黨建辦(組織人事口)負責。
第六條 平時考核以機關干部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及時了解德、能、勤、績、廉方面的日常表現,重點考核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和階段工作目標的情況,以及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復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的表現等。
第七條 機關干部平時考核以季度為考核周期,實行“月微考、季測評、動態管理”模式,年終“大考”融入日常“小考”,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月微考
1.確定月度目標。每月初,機關干部根據所在科室的年度及階段目標任務,結合崗位職責,將任務目標進行細化分解,制定個人月度重點工作計劃,填報《月度重點工作安排表》(附件1)。
2.開展月度匯報。每月,各辦、中心召開月度工作例會,機關干部上報《月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表》(附件2)和《月度重點工作安排表》,并在月度工作例會上如實對本人平時工作表現情況進行小結匯報。
(二)季測評
1.分類考評。對機關干部的季度考評,按照行政在編人員、事業在編人員和編外人員(含浦西開發公司職工)三類分別考核賦分和確定等次。每一類型中,各辦、中心主任及專項工作負責人和其他機關干部采用不同賦分方式。
2.考評程序。各辦、中心主任及專項工作負責人由分管領導根據當季度表現,在《季度考核評定表》(詳見附件3)分管領導建議考核等次欄填寫建議等次。其他機關干部由各辦、中心主任及專項工作負責人根據當季度表現,在負責人建議考核等次欄填寫建議等次,交分管領導在分管領導建議考核等次欄填寫建議等次。
各辦、中心主任及專項工作負責人根據考評賦分計算方式,填報《季度考核分值匯總表》,經分管領導審核后,與《季度考核評定表》原件一并提交黨建辦(組織人事口),由黨建辦(組織人事口)提交街道黨工委會議,審定考核等次。
考評賦分計算方式:
各辦、中心主任及專項工作負責人:季考評分值=分管領導評議等次分×50%;其他機關干部:考評分值=負責人評議等次分×25%+分管領導評議等次分×25%。
3.評定等次。平時考核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和較差四個等次。好等次比例控制在各類型人數的40%以內。
4.結果反饋。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接受監督。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五個工作日內向黨建辦(組織人事口)反映。
第八條 加強平時考核整體智治管理。應用 “浙里干部之家”,行政、事業在編人員應以條目式形式在“我的記實”板塊上報月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每季度末,分管領導在系統內提交對各辦、中心主任及專項工作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各辦、中心主任及專項工作負責人提交對其他機關干部的考核評價。考核結果確定后,黨建辦(組織人事口)發布考核結果。
第九條 機關干部在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復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當期平時考核結果可以直接確定為“好”等次。
第十條 機關干部在重大關頭、關鍵時刻不服從組織安排,或者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不配合中心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當期平時考核結果可以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
第十一條 強化平時考核結果運用。對平時考核結果為“好”等次的機關干部,予以表揚鼓勵,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平時考核一貫表現優秀的機關干部,在選拔任用、職務職級晉升、評先獎優等方面優先考慮;對平時考核結果為“一般”等次的機關干部,及時談話提醒;對平時考核結果為“較差”等次的機關干部,及時批評教育。若發現存在違紀違法違規等問題的,按照有關紀律、法律法規、街道相關管理制度處理。
第十二條 平時考核結果是年度考核確定等次的基礎和重要依據,平時考核結果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原則上從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好”等次2次以上且無“一般”“較差”等次的機關干部中產生。當年平時考核等次均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規定比例內優先確定為優秀等次。當年平時考核結果“一般”“較差”等次累計次數超過2次的,年度考核原則上應當確定為基本稱職或者不稱職等次;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均為“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直接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十三條 機關干部派出參加學習培訓、抽調參加上級部門工作、掛職等情形的,其平時考核按照上級有關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錄用機關干部在試用期內參加平時考核,不確定等次,考核情況作為試用期考核和任職、定級的依據。機關干部病假、事假超過當期平時考核周期一半的,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機關干部有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在受處分期間等情況的,按照上級有關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機關干部應按照規定參加平時考核。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或在考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況予以批評教育。批評教育后拒不整改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十六條 部門派駐街道人員的平時考核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街道黨建辦(組織人事口)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此前印發的相關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月度重點工作安排表
2.月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表
3.季度考核評定表
4.季度考核評定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