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區
蝦峙鎮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鎮政辦〔2023〕5號
舟山市普陀區蝦峙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調整蝦峙鎮防汛防旱防臺指揮部的通知
各村、機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
為切實加強對全鎮防汛防旱防臺工作的領導,因人事變動,經研究,決定對蝦峙鎮防汛防旱防臺指揮部成員作相應調整,現將調整后的成員通知如下:
總指揮:賀恩盛(黨委書記)
丁 晨(黨委副書記、鎮長)
常務副指揮:馬浩杰(黨委副書記)
副指揮:傅舟孟(黨委副書記)
周辰煜(黨委委員)
董 良(黨委委員、人武部長)
朱文武(派出所所長)
袁駿超(黨委委員)
李靈敏(黨委委員)
樂世南(人大副主席)
汪文勇(副鎮長)
張凌云(副鎮長)
周 輝(副鎮長)
胡夢莎(副鎮長)
成 員:鮑曉明(綜合信息指揮室)
毛晴曄(黨建工作辦公室)
楊志強(平安法治辦公室)
虞哲雷(文化旅游發展辦公室)
何晶晶(社會事業發展辦公室)
朱 杰(漁農漁業農村管理辦公室)
顏明軍(經濟貿易發展辦公室)
周 永(村鎮建設和管理辦公室)
周楓雲(平安法治辦公室)
徐振東(文化旅游發展辦公室)
郭軍科(東曉村)
蔣明剛(黃石村)
張加海(靈和村)
陸啟艦(晨港村)
殷飛明(興港村)
周松平(湖泥村)
湯舟雷(蝦峙派出所)
翁明華(蝦峙衛生院)
劉安江(蝦峙供電服務站)
吳佳偉(蝦峙交警中隊)
樂 明(蝦峙自來水廠)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董良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周楓雲同志任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朱杰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
附件:蝦峙鎮防汛防旱防臺指揮所工作規則
舟山市普陀區蝦峙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12日
蝦峙鎮防汛防旱防臺指揮所工作規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蝦峙鎮防汛防旱防臺指揮所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機構改革“三定”規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防汛防旱抗臺工作以“不死人、少傷人、少損失”為目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三條 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真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成災之前。加強風險評估和監測預警,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做到風險研判精準、預警發布精準、風險管控精準、搶險救援精準、恢復重建精準。
第四條 在市、區防指、鎮委鎮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組織指揮、統籌協調、指導督查我鎮防汛防旱防臺工作。
第五條 本工作規則適用于暴雨、臺風、洪水、干旱等因素引發災害的日常準備、預報預警、應急處置(搶險救援)及災后恢復的相關管理工作,并將風險識別、風險研判、預報預警、風險管控、應急指揮貫穿全過程。
二、組織機構
第六條 鄉鎮設立防汛防旱防臺指揮機構,下設村社以及企事業單位為防汛防旱防臺成員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單位的防汛防旱防臺和搶險救災工作。
第七條 鎮防指總指揮由書記,鎮長擔任,常務副指揮由副書記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應急、漁農、村鎮、經貿分管負責人擔任。
第八條 鎮防指成員由鎮綜合信息指揮室、漁農漁業農村管理辦公室、村鎮建設和管理辦公室、經濟貿易發展辦公室、平安法治辦公室、社會事業發展辦公室辦、派出所等具有防汛防臺抗旱任務的部門,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九條 鎮防指下主要分別為下面幾個防指專項組。為海上防臺應急綜合專項組、漁業防臺專項組、無動力修造船舶防臺專項組、農業和水利防汛防臺專項組、地質災害防汛防臺專項組、旅游防汛防臺專項組、交通運輸防汛防臺專項組、教育防汛防臺專項組、物資保障防汛防臺專項組、社會秩序維護防汛防臺專項組。
第十條 鎮防指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平安法治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科室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應急響應期間三防指揮所縱橫向聯絡、指令、信息上傳下達,各組間工作協調等。
三、職責任務
第十二條 鎮防指主要職責是組織防汛防臺抗旱知識與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防汛防臺抗旱的定期演練;在市、區防指和鎮委鎮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協調全鎮的防汛防臺抗旱與搶險救災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防汛防旱抗臺預案,審定和批準洪水調度方案和抗旱應急供水方案;組織開展防汛防旱防臺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涉及防汛防旱抗臺旱安全的有關問題;組織會商全鎮的汛情、臺情、旱情;組織指導防汛防旱防臺物資的儲備、管理和調用;負責發布和解除緊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鎮防指防汛防旱防臺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鎮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落實鎮委、鎮政府決策和鎮防指防汛防旱防臺工作部署,協調指導行業內防汛防旱防臺突發事件先期妥善處置,防止事態擴大,組織指導本部門、本行業做好防汛防旱防臺工作。
第十四條 防指總指揮全面領導防汛防旱防臺工作;副總指揮主持防汛防旱防臺工作,研究部署決策防汛防旱防臺旱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鎮防指成員單位以及各防汛防臺專項組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單位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防汛防旱防臺工作。
四、會議制度
第十六條 鎮防指實行會議集體討論,科學決策處理重要問題的制度。鎮防指會議包括全鎮三防工作會議、年度會議、防御工作部署會、會商會議。
第十七條 年度全鎮防汛防臺工作會議。每年汛前由鎮防指總指揮主持召開,各村、有關部門、鎮防指成員單位全部參加。會議內容:分析防汛防旱防臺形勢,研究具體落實措施,動員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十八條 防御工作部署會:Ⅲ級響應期間,由副總指揮主持召開;Ⅱ、Ⅰ級響應期間,由鎮防指總指揮主持召開;鎮委、鎮政府主要領導隨時可部署防汛防旱防臺和搶險救災工作。根據需要,鎮防指、各村、有關成員單位領導參加。會議主要內容:分析洪澇臺旱災害的形勢、風險點,部署防御工作和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九條 會商會。包括防御形勢、險情處置和災情應對會商等不同專題。根據災害發展態勢,適時組織多輪會商會議。會議主要任務是提出防御洪澇臺旱災害應對措施和意見建議,研究部署洪澇臺旱災害處置等工作。
第二十條 鎮三防辦負責會議方案擬定、組織籌備、文件制發等。鎮防指各成員單位按照會議通知要求參會并分工負責貫徹落實會議決策部署。
五、日常準備階段
第二十一條 全面落實屬地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各級防汛防旱防臺責任人。
汛前,鎮防指公布6個村防汛防旱防臺行政責任人及防指成員單位行政責任人、水利工程等其他防汛防旱防臺責任人,督促各村落實本地區的防汛責任人,建立“鎮領導包村、村干部包戶到人”工作責任制,并予以公布。
各村應落實本轄區各項防汛防臺抗旱責任人,每年汛期前報鎮防指備案。
鎮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工作職責,按管理權限落實并公布水庫、山塘、堤防、海塘、蓄滯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城市防澇、旅游景區、漁船及避風漁港、避災場所、物資儲備庫等各類防汛責任人,每年汛期前報鎮防指備案。
第二十二條 汛前,按照單位自查、行業檢查、防指督查等方式開展全鎮風險隱患大排查。
鎮防指成員單位、各村責任人組織轄區內進行風險隱患排查,建立風險隱患清單,按照“發現一處、整改一處、閉環管理”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將排查和整改情況報鎮防指。
主汛期前,鎮領導帶隊分別對全鎮重點防汛防臺工程、相關各村防汛防臺工作進行重點檢查,督促相關單位和部門全面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第二十三條 鎮防指組織編制《蝦峙鎮防汛防旱防臺應急預案》和《蝦峙鎮防汛防臺指揮工作指南》,經鎮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區防指備案;各村組織編制本地區的防汛防旱防臺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鎮防指備案;鎮防指成員單位編制預案報鎮防指備案(每年6月1日前);村預案報鎮防指批準。當出現新問題、新情況時,應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第二十四條 主汛期前,鎮防指組織開展防汛防臺應急演練;鎮防指成員單位和各級防指結合本行業、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各村基層組織要有針對性開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質災害、城鎮內澇等專項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鎮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加強對防汛防臺抗旱知識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全社會災害風險防范意識和群眾避險自救能力;鎮防指每年組織各級防汛行政責任人及防汛骨干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六條 鎮防指加強對基層防汛防臺體系的指導,督促各村按照鄉鎮(辦事機構、應急預案、值班人員、值班記錄、信息系統、搶險隊伍、防汛物資)、村社“八個一”(一張責任網格、一本預案圖表、一套簡易監測預警設備、一個避災場所、一批防汛救災物資、一套警示牌、一套宣傳資料、一次培訓演練)要求,每年汛前做好網格及責任人調整、村級防汛防臺形勢圖更新,并將完成情況報鎮防指。
第二十七條 綜合信息指揮室、漁農漁業農村管理辦公室、村鎮建設和管理辦公室、經濟貿易發展辦公室、社會事業發展辦公室、平安法治辦公室、派出所、電力、通信等鎮防指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應急物資、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的準備和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在汛期,鎮防指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村應按預案要求建立值班制度;遇有重要天氣過程或區防指啟動應急響應期間應加強值班值守。
第二十九條 漁農漁業農村管理辦公室、村鎮建設和管理辦公室、經濟貿易發展辦公室、社會事業發展辦公室、平安法治辦公室、安全站等成員單位的監測實時信息和預測預報預警結果實現共享。
第三十條 建立汛期鎮級汛情日報和周報等定期報告制度。氣象部門每日一次通過書面、短信或電話等方式向本級防指報告監測、預警、預報信息,每周一報送上周天氣情況和本周預報信息;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報送。
汛期結束后,鎮防指成員單位和各村防指于每年10月18日前向鎮防指報送汛期工作總結,年底報送年度防汛防臺抗旱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六、預報預警階段
第三十一條 鎮三防辦承擔轉發區三防辦暴雨、臺風等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村鎮建設和管理辦公室承擔山洪、地質災害等監測預報預警,分析確定“準備轉移”和“立即轉移” ,全面排查城市內澇風險點,承擔城市內澇監測預報預警。
漁農漁業農村管理辦公室承擔海浪、臺風暴潮等監測預報預警,分析確定漁船返航情況。
上述成員單位將監測預報預警結果報鎮防指,并按權限向
全鎮發布。鎮防指整合分析有關成員單位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形成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信息,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統一發布。
第三十二條 當監測預報值達到應急響應啟動或調整的條件時,各部門應向鎮防指提出組織會商、啟動或調整應急響應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根據各部門建議,由鎮防指副指揮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和各村社,有關單位進行會商,研判和識別災害性天氣帶來的風險,形成風險提示單,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
第三十四條 根據會商結果,鎮防指向相關成員單位、防汛防臺專項組以及有關地區發出工作告知函、風險提示單或做好防御準備通知。
第三十五條 根據災害影響程度和發展趨勢,鎮三防辦協調消防救援等搶險救援力量,向可能受災區域預置救援人員和裝備,做好搶險救援前期準備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會商研判認為可能會發生嚴重災害時,鎮防指向可能受災區域派出工作督導組,督促當地落實防御措施。
七、應急處置階段
第三十七條 根據漁農漁業農村管理辦公室、村鎮建設和管理辦公室、經濟貿易發展辦公室、社會事業發展辦公室、平安法治辦公室的建議,經會商分析,鎮防指按照《蝦峙鎮防汛防旱抗臺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Ⅳ級應急響應的啟動、調整和結束由鎮防指副指揮組織研究決定;Ⅲ級應急響應的啟動、調整和結束由鎮防指副總指揮組織研究決定;Ⅱ、Ⅰ級應急響應的啟動、調整和結束由鎮防指總指揮組織研究決定。
第三十八條 應急響應期間,鎮防指每日組織漁農漁業農村管理辦公室、村鎮建設和管理辦公室、經濟貿易發展辦公室、社會事業發展辦公室、平安法治辦公室等成員單位和各村社會商。
第三十九條 當預報發生大洪水、水利工程、地質災害、城鎮內澇等險情時,各專組組長及時組織防洪搶險會商,提出相關對策建議并報鎮防指。根據會商研判成果和汛情發展,鎮防指對防御工作進行部署。
第四十條 啟動防汛防臺應急響應時,鎮防指向有關成員單位發送工作告知函,明確做好防御工作有關要求。
第四十一條 Ⅲ級及以上應急響應期間,鎮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派員進駐區防指進行聯合值守,具體進駐人員參照《蝦峙鎮防汛防臺指揮工作指南》。
第四十二條 根據監測預報、風險預判以及會商結果,海上、無動力修造船舶、漁業、水利、城市內澇、地質災害等防汛防臺專項組列出風險清單及管控要求報鎮防指,由鎮防指匯總評估后,以風險提示單形式下達給相關專組,指導督促各地科學有效地推進風險識別研判。
第四十三條 落實風險管控動態銷號制度,對風險隱患實行定部門、定人、定責、定時間等精準整改制度,實現閉環管理。鎮防指督促有關成員組、各村社、有關部門根據風險提示單要求落實管控措施,有關成員專組、各村社、有關部門將落實情況以風險管控表的形式報鎮防指。
第四十四條 Ⅱ級及以上應急響應時,鎮防指向受影響地區或有關專組派出工作組。工作組組長由鎮防指或可能發生主要災種的鎮防指專組組長擔任。如該地區已派工作督導組,督導組即轉為工作組。
工作組督促指導當地防汛防旱防臺應急處置工作及風險提示單的管控落實,并每天向鎮防指報送工作情況。
第四十五條 鎮漁農辦組織實施防御洪水和應急水量調度,調度令同步報告鎮防指;遇突發險情、超標準洪水等重大特別情況,鎮漁農辦擬訂調度方案,提交鎮防指會商,并按研究明確的意見組織實施調度。
第四十六條 搶險救援堅持以屬地為主的原則,由災害發生地鎮政府負總責,當鎮防指負責具體工作落實;堅持防指“一個口子”統一指揮、專業力量和社會力量有序聯動的應急救援組織運行模式。
鎮防指根據事態嚴重程度或災害發生地防指的支援請求,統籌調撥物資、隊伍、裝備支援搶險救援,必要時向區防指請求支援。
第四十七條 立足于搶早搶小、抓早抓小,各有關專組組織、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本部門的防汛搶險工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協調重大、特別重大災害的搶險和應急救援,有關部門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十八條 鎮防指成員單位和各村社、有關部門及時向鎮防指報送相關工作動態。
Ⅳ級應急響應期間,于每日15時報送;Ⅲ級、Ⅱ級應急響應期間,于每日7時、15時報送;I級應急響應期間,于每日7時、13時、15時報送。其中漁農漁業農村管理辦公室、村鎮建設和管理辦公室、經濟貿易發展辦公室、平安法治辦公室等監測預報專項組成員按《蝦峙鎮防汛防臺指揮工作指南》加密報送頻率,遇突發災情、險情和鎮防指工作需要,隨時報送。
第四十九條 鎮防指采用防汛抗旱簡報等形式向區防指、鎮委鎮政府報告防御工作動態;必要時,采用防汛應急專報形式向鎮委鎮政府主要領導報告洪澇臺旱信息、風險隱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況。
第五十條 應急響應期間,重大決策部署、綜合汛情(臺
風、暴雨)、旱情和搶險救災、災情等重要信息由鎮防指通過媒體對外統一發布。遇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時,要求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并根據進展持續發布權威信息,主動發聲。
鎮防指成員單位特別是鎮委宣傳部要牢牢把握正確的宣傳導向,做好新聞宣傳、輿情應對、信息互動等各項工作。
第五十一條 應急響應結束后,漁農漁業農村管理辦公室、村鎮建設和管理辦公室、經濟貿易發展辦公室、平安法治辦公室等成員單位應在24小時內將主要特征性數據等基本情況先報鎮防指,鎮防指各成員單位和各村、有關單位應在3日內將總結報鎮防指。
第五十二條 遭遇重大災害后,鎮防指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防御工作進行復盤評估,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找差距補短板,做到“吃一塹長一智、打一仗進一步”。
八、災后恢復階段
第五十三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后,以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企業恢復生產為重點,鎮政府統籌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第一時間進行部署。鎮黨政辦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自然災害基金,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和城鄉面貌。
第五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指導災區做好災民安置、救災資
金使用等工作,會同財政部門指導災區做好救災物資回收、補充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企業安全恢復生產;漁農漁業農村管理辦公室、村鎮建設和管理辦公室、經濟貿易發展辦公室、社會事業發展辦公室、平安法治辦公室等部門在最短時間內組織搶修搶通道路、供水、供電、通訊等設施,抓緊修復水毀工程;衛生防疫部門組織傷員救護和防疫消殺;財政部門組織做好救災資金籌集和撥付;銀行、保險等部門組織做好金融服務和保險理賠。
在道路、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全部搶通前,漁農漁業農村管理辦公室、村鎮建設和管理辦公室、經濟貿易發展辦公室、社會事業發展辦公室、平安法治辦公室等有關成員單位必須派員駐守鎮防指。力爭災害發生后2天內完成環境清理恢復,3天內全面恢復供電、供水和通訊,主要道路5天內全面恢復通車。
九、監督考核
第五十五條 鎮防指及其成員單位貫徹執行區防指、鎮委鎮政府決策,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工作制度,嚴格落實工作部署。
第五十六條 鎮防指對各村社、有關部門和鎮防指成員單位在值班值守、風險排查、隱患整改、信息報送等工作開展督查,對督查情況視情通報。
第五十七條 把防汛防臺抗旱工作納入各村工作目標考核體系中,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十、附則
第五十八條 鎮防指成員單位和各村、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規則和部門職責以及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當防汛防臺抗旱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后,部門職責發生改變,或在實際工作中出現新問題、新情況時,應及時修訂完善。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