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促進“平安展茅”建設。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2007年主席令第69號);
2、《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101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5年第21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8年第24號令);
5、《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年6月29日修訂);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8年4月27日修訂);
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
8、《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9、《舟山市普陀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可能因突發公共事件引起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事故。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公共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1)加強預防。增強憂患意識,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組織準備以及物資準備。
(2)快速反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各個環節都要堅持效率原則,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及時獲取充分而準確的信息,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
(3)以人為本。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凡是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前,要及時采取人員避險措施;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要優先開展搶救人員的緊急行動;要加強搶險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4)損益合理。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應該與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范圍和階段相適應;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選擇對公眾利益損害較小的措施;對公眾權利與自由的限制,不應超出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并應對公眾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
(5)政府負責。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政府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街道辦事處為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的主體。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啟動相應的預案。
(6)聯動處置。建立和完善聯動協調制度,推行統一接警、分級分類處置的工作制度,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軍地之間的溝通協調,充分動員和發揮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7)資源整合。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的檢測、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建立網絡互聯、信息共享、科學有效的防范體系;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和組織網絡,建立統一、科學、高效的指揮體系,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常備不懈的保障體系。
(8)依法規范。堅持依法行政,妥善處理應急措施與常規管理的關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運用范圍和實施力度,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9)責權統一。實行應急處置工作行政領導責任制。依法保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預案的規定行使權力;在必須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緊急情況下,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應視具體情況臨機決斷,控制事態發展;對不作為、延誤時機、組織不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街道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本街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街道辦事處主任擔任總指揮,由相關分管領導擔任副總指揮。各職能部門按照分工和職責承擔相應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應急領導小組成員由街道社事辦、衛生服務中心、應急辦、經貿辦、派出所、人武部、城建辦、漁農辦、城北交警中隊、車管站、船管站、宣傳口、各村有關負責人組成。
(1)決定啟動本預案,組織和動員街道力量,做好和配合上級職能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2)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指揮、組織和協調。
(3)向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以及應急處置情況。
(4)對各村、各辦、各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急演練、應急物資儲備、經費保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對各村、各辦、各單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負責與市、區有關部門和相關鄉鎮(街道)的聯系和溝通,通報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7)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和總結,完善預案。
(8)組織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演練。
(1)應急辦:負責街道內突發公共事件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和協調街道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制定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和人員的補貼、獎勵政策和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應急處置人員的工(公)傷待遇;。
(2)衛生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制定突發公共事件防控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建議;及時通報突發公共事件有關信息;負責對醫療廢水、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經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廢水污染飲用水源,并確保醫療廢物得到無害化處理;負責提出應急藥品、疫苗、醫療器械、衛生防護用品及其它應急物資的品種目錄和數量,并建立必要的應急儲備。
(3)社事辦:組織、協調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對困難群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負責組織實施各類學校的突發公共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事件在學校內發生,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上級政府、街道內外團體、個人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救助款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和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治;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4)經貿辦:負責組織協調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衛生防護用品、防疫物品等應急物資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儲備和調度,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負責組織做好對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事件跨地區傳播擴散;負責協調上級環保部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做好對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企業的監管,保證生活飲用水源不受污染。
(5)派出所:密切關注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相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應急車輛的運行暢通,依法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
(6)人武部:負責與駐地部隊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協調駐地部隊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支援全街道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組織展茅民兵應急分隊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派出所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
(7)城建辦:負責建筑工地、民工的應對措施。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處理工作。協調通信運營單位為街道做好應急指揮通信的保障工作;協調電力部門做好隔離、封鎖地區和醫療救治單位的用電保障工作。
(8)漁農辦:負責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對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基礎調查和樣品采集及保存,查處違法偷獵、販運野生動物的行為;落實出海漁民應對措施,負責聯系漁政船只,用于傳染病疑似病例的島際轉送。
(9)城北交警中隊、車管站、船管站:負責組織、配合對陸路、水路交通的管制警戒工作,配合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確保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的水陸交通管理工作。
(10)宣傳口:負責協調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工作,正確引導輿論;組織協調突發公共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的對外新聞發布,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加強網上輿論的管理和引導;加強相關衛生科普知識的宣傳。
(11)各村:在街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配合或負責做好本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和協調。
(12)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需要組織做好緊急物資的進口、市場監督管理、污染擴散的控制以及街道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2.2日常管理機構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本街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和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管理、綜合協調工作,辦公室設在街道應急辦,由應急辦主任負責,街道各辦主任擔任辦公室副主任,成員主要由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
(1)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政策和措施。
(3)組建與完善突發公共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
(4)制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
(5)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置技術的培訓。
(6)監督檢查各項防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7)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
(8)對突發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街道及有關部門要完善應急處置各項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街道及有關部門要整合信息監測預測資源,依托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測、預警系統,加強對有關信息的收集、風險分析和動態的監測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對于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負責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的同時,立即如實的向街道辦事處作出報告,不得瞞報、緩報、謊報,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實行態勢變化進程報告和日報告制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信息來源、影響范圍、事件性質、事件發展趨勢和采取的措施等。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時,街道辦事處應及時指導事發地單位進行處置,并迅速報告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
預警信息主要包括:
(1)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
(2)周邊區域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影響本街道的信息;
(3)接到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征兆和隱患的報告信息;
(4)各有關部門檢查中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公共事件的隱患信息;
(5)其他街道辦事處認為有必要進行預警的信息等。
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及相關主管部門接到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后,立即將信息報告街道應急領導小組、相關分管領導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急領導小組或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對預警信息進行研究討論,提出預警措施,并指定相關部門發布預警信息。
本街道預警信息的發布,可通過廣播、信息網絡、電話、會議、文件通知、宣傳車、警報器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宣傳,對于老、弱、病、殘等特殊人群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1)事故報告的程序
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街道辦事處、應急管理辦公室和負有行業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街道辦事處接報后,在1小時內向普陀區人民政府、區應急管理局報告。在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2)事故報告的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交通路線;
2)事故類型、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以及涉及范圍;
3)事故原因、事故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支援的人員、設備、器材等事項;
6)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系電話;
7)其他應急救援的情況。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同時,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注重分析事件發展趨勢和控制效果,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及時提高響應級別;對范圍有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對在學校、企業、區域性或全國、全省性等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核實、邊處置、邊搶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接到其他周邊鄉鎮(街道)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情況通報后,應及時做好應急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嚴密防范突發公共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區衛生行政部門和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及時支援事件發生地應急處置工作。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事件劃分為一般(Ⅳ)、較大(Ⅲ)、重大(Ⅱ)和特別重大(Ⅰ)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進行預警。
4.2.1 自然災難事件分級
根據展茅街道的地理位置和氣候環境,本預案自然災害事故類型重點針對臺風危害事故及雷電事故。
1、臺風響應分級
(1)Ⅰ級(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蛘哧懙仄骄L力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達14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2)Ⅱ級(重大)安全事故
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蛘哧懙仄骄L力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2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3)Ⅲ級(較大)安全事故
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10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4)Ⅳ級(一般)安全事故
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8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2、雷電響應分級
(1)Ⅰ級(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2小時內發生雷電活動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經有強烈的雷電活動發生,且可能持續,出現雷電災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2)Ⅱ級(重大)安全事故
2小時內發生雷電活動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經受雷電活動影響,且可能持續,出現雷電災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較大。
(3)Ⅲ級(較大)安全事故
6小時內可能發生雷電活動,可能會造成雷電災害事故。
(1)Ⅰ級(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3.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
(2)Ⅱ級(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至10萬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3)Ⅲ級(較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至5萬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4)Ⅳ級(一般)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1、Ⅰ級(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擴散趨勢。
(3)霍亂疫情波及3個鄉鎮(街道),5天內發病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例,或食物中毒死亡人數10例以上。
(6)一次急性職業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7)3個縣(區)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8)區內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9)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的突發性衛生事件。
2、Ⅱ級(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發生肺鼠疫、非典、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腺鼠疫確診病例。
(2)霍亂疫情波及2個鄉鎮(街道),5天內發病20-49例,或死亡2-4例。
(3)一次食物中毒50-99例,或出現死亡病例4-9例。
(4)一次急性職業中毒30-49例,或死亡2-4例。
(5)2個鄉鎮(街道)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預防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7)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危害嚴重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Ⅲ級(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本街道發生腺鼠疫臨床疑似病例或在局部地區發生鼠間鼠疫疫情。
(2)霍亂在街道內發生流行,5天內發病5-19例或出現死亡病例。
(3)二周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五年平均發病水平同期一倍以上。
(4)一次食物中毒40-49例,或出現死亡病例4例以下。
(5)一次急性職業中毒10-29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6)街道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區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Ⅳ級(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在街道局部地區接連發生原因不明的自斃鼠現象或有來自疫區的染疫動物輸入。
(2)霍亂在街道內發生,5天內發病5例以下,或在飲用水源、食物中檢出霍亂流行菌株。
(3)1次食物中毒人數30-3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縣(區)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Ⅰ級(特別重大)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對街道產生嚴重負面影響的各類突發群體聚集事件。
(2)Ⅱ級(重大)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死亡和重傷10人及以上人身事故,構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對街道產生較重負面影響的各類突發群體聚集事件。?
(3)Ⅲ級(較大)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死亡或重傷,未構成重大人身事故的;一般民事糾紛引發的公共安全事件等各類突發事件。
(4)Ⅳ(一般)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重傷或輕傷,因經濟糾紛、交通事故等原因引發各類突發公共安全事件。
街道及有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級,啟動相應預案。發生IV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啟動街道預案。發生III 級(較大)及以上突發公共事件,街道應急指揮部必須啟動街道總體預案,并報區政府應急辦公室。
1、應急響應?
當先期處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立即向街道主要領導報告,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決定啟動街道相關預案,實施對該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救援工作。?
2、應急指揮?
預案啟動后,由街道相關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有關部門開展處置工作,派出工作組赴現場進行指揮,組織參與應急救援,協調提供應急保障,及時處理事項。要設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按照街道相關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和部署,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①執行街道相關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命令;
②組織協調現場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保障;
③迅速了解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情況及已采取的先期處理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指揮實施;
④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街道應急指揮部報告;
⑤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群眾;
⑥善后處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現“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⑦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3、現場救援?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科室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救援工作:迅速查明突發事件狀況,快速形成救援方案,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緊急處理;組織人力搶救和護送危難人員;搶救重要物資和機密文件;預測突發公共事件發展趨勢,果斷決策、指揮人員撤離和轉移物資;對突發公共事件鄰近危險源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蔓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施保障;組織實施現場戒嚴和交通管制,維持應急救援現場秩序;視情況開設現場急救所,對危重遇難人員進行緊急處置;果斷指揮救援力量處置意外情況。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較大、特大突發公共事件,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按照有關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態的非常措施,并向區政府應急辦報告,請求區有關方面的支援。實施擴大應急時,要及時增加應急處置力量,加大技術、裝備、物資、資金等保障力度,加強指揮協調,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當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地區較大范圍人員安全時,現場總指揮應參考專家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及時向街道主要領導提出實施群體性人員緊急疏散的建議,建議應當明確疏散的范圍、時間與方向。
緊急疏散建議經街道主要領導批準后,應及時發布周邊地區人員緊急疏散的公告;所涉及的村及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街道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及時、有序、全面、安全地實施人員疏散,妥善解決疏散群眾的臨時生活保障問題。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響應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經街道應急處置得以控制的突發公共事件,由相應主管部門提出應急響應終止的建議,報街道突發公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由區級以上政府進行應急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街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上級政府作出的突發公共事件的終止決定,確定本街道突發公共事件終止。
5.信息公開
5.1 信息公開部門
對事故及應急救援的相關信息進行整理,并編寫新聞發言稿,由街道辦事處宣傳口負責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
5.2 信息公開原則及要求
5.2.1信息公開原則
(1)固定信息原則
詳細發布則應以以下固定內容發布信息:事故的類型、性質;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影響范圍;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及其取得的效果。
(2)不推測原則
向媒體發布信息應以陳述實事為主,不應對事件原因和影響作可能性推測。
(3)正面報道原則
事故陳述中,應使公眾對事實有一個客觀的認識,不應使公眾引起恐慌、擔心等問題。信息發布人員應積極關注媒體報道,并及時更正錯誤的報道。
5.2.2 信息公開要求
(1)要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信息公開,及時準確發布政府采取的事故處置舉措、搶險救援進展,回應社會關切,消除公眾疑慮。
(2)要加強安全生產預警、預報和預防信息公開,及時發布可能引發事故災難的風險信息和重大隱患預警信息。
街道辦事處事故單位負責對廢水、危廢、固廢等可能影響環境的物質進行處置,控制環境污染。
要積極穩妥、深入扎實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對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協調區民政局及時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加強監督力度,確保辦事處、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的公開、公正和合理使用。及時協調相關保險企業應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高度重視和及時采取心理咨詢、慰問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
街道相關應急指揮部對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和應急決策能力、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并向街道辦事處作出報告。協助上級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較大、特別突發公共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每年都要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街道辦事處匯報。?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相關科室及村負責,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和意見,按有關規定報批實施。要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匯報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恢復重建計劃、措施,積極爭取上級對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開展生產自救。?
積極開展建立救助資金、組織社會捐贈等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積極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及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由街道社事辦結合突發公共事件災害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和專項捐贈活動;動員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積極參與,開展對外聯絡,吸納非辦事處捐贈救助款物。? ?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充分重視并發揮主流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通過區應急辦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街道辦事處應對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準備工作。要密切關注國內外關于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消除媒體中出現的有關不正確信息造成的影響。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影響到我街道行政區域外的,街道相關應急指揮部應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并報區應急辦公室及其相關部門;事件中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由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應急辦公室匯報。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堅持預防為主、消防結合,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建立街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臺,承擔突發公共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置、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完善信息報告、交流與溝通機制,為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監督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完善街道、村兩級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的公共衛生職責;建立功能完善、響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充分承擔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警處置、疫情信息收集報告、監測檢驗評價、健康教育等公共職能。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區統一要求,建成符合我街道實際、覆蓋城鄉、功能完善、響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1)急救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街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承擔轄區內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
(2)傳染病救治機構。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內設立發熱(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承擔先期應急處理和轉運等應急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經貿辦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建立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計劃,配合有關部門組織、落實物資儲備,經貿辦保障物資儲備經費。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設備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的用品和應急設施。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調用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經貿辦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經費。
街道辦事處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街道社事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受災群眾和應急救援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確保相關人員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及時得到治療。
街道各部門以及各單位要通過報刊、廣播、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預案和預防、預警、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個體的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會的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
街道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街道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培訓工作和業務學習,使其熟悉本預案和相關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操作流程及救援措施。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對各自員工進行應急救援培訓工作。
街道安委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預案的應急演習。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應急演練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應急響應能力,找出應急準備工作中需要改善的地方,確保建立和保持可靠的通信渠道及應急人員的協同性,確保所有應急組織都熟悉并能夠履行他們的職責,找出需要改善的潛在問題,提高整體應急反應能力。同時,評估應急預案的各部分或整體是否能有效的付諸行動,驗證應急預案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安全生產事故的適應性。
9.應急預案管理
本預案管理單位為街道安委辦。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街道安委辦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街道辦事處批準后組織實施。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span>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span>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span>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span>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span>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span>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