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科技攻關的管理效率和實施績效,根據《關于深化項目組織實施機制加快推進關鍵核心技術攻堅突破的若干意見》(浙科發規〔2023〕21 號)、《舟山市科技攻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舟科〔2023〕7 號)、《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舟普政發〔2022〕24 號)等文件精神,現將修訂后的《舟山市普陀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舟山市普陀區科學技術局
2023年 8月21 日
舟山市普陀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科技攻關的管理效率和實施績效,根據《關于深化項目組織實施機制加快推進關鍵核心技術攻堅突破的若干意見》(浙科發規〔2023〕21號)、《舟山市科技攻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舟科〔2023〕7號)、《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舟普政發〔2022〕24 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普陀實際,對《舟山市普陀區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辦法》(舟普科〔2020〕20號)、《舟山市普陀區“揭榜掛帥”(重點研發)科技攻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舟普科〔2022〕4 號)予以修訂。
第二條 區級科技計劃項目指在一定時期內開展科學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及相關科技創新活動的特定項目。
第三條 區級科技計劃項目體系重點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對科技的需求,合理配置公共科技資源,組織或引導各創新主體加強創新活動,加快創新驅動發展。區級科技計劃項目分為區級“揭榜掛帥”項目(區級重點攻關科技計劃項目)、區級一般科技計劃項目、區級公益類科技計劃項目和區級新產品試制計劃項目等四類。項目經費支持方式原則上分為一次性補助和事后補助兩種,區級“揭榜掛帥”項目和區級一般科技計劃項目采用事后補助方式,區級公益類科技計劃項目和區級新產品試制計劃采用一次性補助方式。
(一)區級“揭榜掛帥”項目是指圍繞海洋生物、清潔能源、有色金屬、船舶與海工裝備、海洋電子信息、生命健康和高效漁農業等七大戰略領域開展的重大共性技術研究項目。工業類項目按照不超過驗收核定研發投入的15%補助,漁農業類項目按照不超過驗收核定研發投入的20%補助,同一年度補助的漁農業類項目補助比例高于工業類項目5個百分點,每個項目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區級一般科技計劃項目是指圍繞船舶與海洋工程、海洋生物綜合開發利用、現代漁農業、現代臨港工業、清潔能源、生命健康、新材料、海洋電子信息、光機電一體化等領域的科技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工業類項目按照不超過驗收核定研發投入的15%補助,漁農業類項目按照不超過驗收核定研發投入的20%補助,同一年度補助的漁農業類項目補助比例高于工業類項目5個百分點,每個項目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區級公益類科技計劃項目主要支持資源環境、人口質量與健康、公共安全、減災防災等民生公益領域的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每個項目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
(四)區級新產品試制計劃主要支持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開發的全新型產品,或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一方面有顯著改進、明顯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改進型產品。每個項目補助額度為2000元。
第四條 區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突出重點、統籌支持、科學規范、注重績效、透明公正、寬容失敗等原則。
第二章 申報與立項
第五條 項目的申報與立項一般包括發布通知、項目申請、評審論證、審核審批、下達任務5個基本程序。
第六條 項目申報資格:
(一)申請單位須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運
行管理規范,有穩定的研發組織和團隊,有相應的研發能力,
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會
計核算制度;
(二)作為項目負責人同時主持各類區級科技項目數不得超過1 項、作為主要參加人員(除項目負責人外排名前2)在研項目不得超過2 項。承擔在研項目已達上述限定數的,不得申報區級科技計劃項目;
(三)企業承擔項目一般不超過1 項(區級新產品試制計劃除外),承擔在研項目數已達限定的,不得申報區級科技計劃項目。已申報市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不得再以同一個項目申報區級科技計劃項目;
(四)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2000(含)萬元至5000(含)萬元的企業,當年最多可申報區級新產品試制計劃1項;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企業,當年最多可申報區級新產品試制計劃2項;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當年最多可申報區級新產品試制計劃3項;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2億元以上的企業,當年最多可申報區級新產品試制計劃5項。
(五)申請單位和項目組成員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申報當年及上一年度內無安全生產、環保、金融、稅務等領域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申請項目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區級“揭榜掛帥”項目、一般科技計劃項目和公益類科技計劃項目還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立項的背景和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研究開發內容和技術關鍵,預期目標,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計劃進度,現有工作基礎和條件,經費預算;
(三)其他相關附件。
第八條 項目按依托單位的行政隸屬或屬地關系進行申報,申請的項目由所在鎮(街道、功能區管委會)、區屬單位等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推薦上報區科技局。
第九條 項目實行專家咨詢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三審一決策”立項審批制度,包括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立項決策。
(一)形式審查。對申請單位、參與單位和項目組成員
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申報通知的基本要求、相關
證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規范等進行形式審查。
(二)專家評審。會同區財政局組織專家在形式審查的基礎上進行會議論證,圍繞承擔單位研發能力和研發投入、項目實施是否符合目標要求、是否具備相應的創新條件和能力、經費預算是否合理、技術路線是否切實可行、突破攻關技術的可行性等對項目進行評分,并對項目實施總經費提出建議。
對區級“揭榜掛帥”項目還應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重點對申報項目研發情況、項目實施風險程度等內容進行評估。
(三)立項決策。區科技局黨組會議對擬立項項目進行
審議,作出項目立項決策。
第十條 經區科技局黨組審定立項的項目,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區科技局編制并下達科技項目立項文件。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在立項文件下達后1個月內與區科技局簽訂項目合同書(區級新產品試制計劃除外),逾期未簽作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二條 針對公益類科技計劃項目和新產品試制計劃,在立項后區科技局提出項目經費安排意見,經費補助文件按財政部門要求下達。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時間根據實際需求在合同中約定,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四條 除區級新產品試制計劃項目外的區級科技計劃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由區科技局(甲方),項目承擔單位(乙方)共同簽訂項目合同書。
(一)約定項目實施的研發內容和目標任務,明確科研
成果提供形式和經費預算來源,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以及項目負責人和成員,明確各方責任和義務;
(二)明確項目實施責任主體,有多個單位共同實施的,
牽頭單位須承擔相應職責,實施責任主體應與共同實施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并在共同實施單位屬地科技部門進行備案,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費分配、知識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
第十五條 合同各方職責:
(一)區科技局(甲方)職責
1. 加強項目的規范管理,根據項目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撥款,下達專項經費;
2. 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的績效檢查或抽查,對實施不力的項目加強督導,對問題嚴重的取消項目立項、終止項目實施,已撥付財政科經費的則予以收回;
3. 組織開展項目的驗收結題等工作;
4. 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二)項目承擔單位(乙方)職責
1. 嚴格按照合同書約定組織項目實施,及時完成項目驗收結題工作;
2. 保證項目經費專款專用,嚴格規范行使下放預算調劑權限,按規定合理統籌安排使用經費,如實報告項目完成情況和經費決算;
3. 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強項目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4. 自覺接受區科技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主動做好驗收結題工作,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5. 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延期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預計合同期內不能完成研發任務需要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合同書執行期內采用書面申請方式提出延期申請,報區科技局,按照合同管理流程進行審批。每個項目申請延期一般不超過1次,每次不超過12 個月。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變更管理
(一)項目重大變更事項
1.項目負責人調離原單位或無法履職等,可申請變更項目負責人;
2.項目實施需變更承擔單位或項目參與單位;
3.項目經費預算需進行調整(各科目調整比例超過20%,設備費不允許調增);
4.合同簽訂后,一般不對目標任務和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研發內容和關鍵技術進行調整。確因客觀原因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進行調整,按照項目變更程序申請辦理。
(二)項目一般變更事項
1.一般項目組成員變更(增減人數2人以內);
2.項目經費預算需進行調整(在總經費不降的基礎上,各科目調整比例在20%以內,設備費不允許調增);
3.在不影響項目計劃總進度的前提下,承擔單位可自行調整階段性任務和進度。
(二)項目變更程序
項目實施期內,對于重大變更事項項目承擔單位填寫變更申請表,報區科技局審批;對于一般變更事項項目組經承擔單位審批通過后報區科技局備案。在項目實施期外提出申請,原則上不予審批。
第十八條 項目合同終止實施的申請。
(一)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承擔單位可申請終止項目實施:
1.經實踐證明,項目研究開發技術路線不可行或已無實用價值,項目繼續實施已無意義的;
2.項目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侵權行為,經調解無效的;
3.合作關系、項目負責人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開發工作無法繼續開展的;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開發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
(二)申請終止實施的程序。需終止或撤消執行的項目,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終止項目的報告,報區科技局,由區科技局黨組會議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區級公益類科技計劃項目還要附工作總結、技術總結、經費使用情況等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 在研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強制終止、撤消項目、收回經費等處理。
(一)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項目執行不力,未開展實質性的研究開發工作;
(三)超過計劃規定執行期限半年又不辦理延期手續的項目;
(四)無故不接受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審計與評估的;
(五)項目經費使用違反有關經費管理規定的。
第四章 驗收結題
第二十條 實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計劃項目均應進行驗收(結題)。項目驗收(結題)以合同書為主要依據,對約定的考核指標、績效指標、財務執行情況等進行一次性綜合評價。
(一)區級“揭榜掛帥”項目和一般科技計劃項目采取組織專家會議驗收的方式,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對于驗收合格的項目給予經費補助。
(二)區級公益類科技計劃項目采取書面結題方式,結題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結題不通過的項目收回財政補助經費。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計劃合同任務后做好項目驗收(結題)的準備工作。申請項目驗收(結題)提供以下資料:項目結題報告或工作總結報告、技術總結報告、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或項目經費決算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科技項目信用管理制度。從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結題)和咨詢評審評估等全過程,對項目申請者、執行者、評價者和管理者實行信用管理,并將其信用狀況作為參與科技項目管理和實施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省、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被列入科技項目管理黑名單的實施主體,3年內不得申報區級科技計劃項目,原則上也不予以推薦申報上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原制定實施的《舟山市普陀區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辦法》(舟普科〔2020〕20號)、《舟山市普陀區“揭榜掛帥”(重點研發)科技攻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舟普科〔2022〕4 號)停止執行。
本文政策解讀:http://www.bigguide.cn/art/2023/12/19/art_1229699358_1660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