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功能區管委會,區屬各單位:
《舟山市普陀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編稿(2023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舟山市普陀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編稿(2023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件分級
1.5 預案體系
1.6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普陀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2.2 日常辦事機構及職責
2.3 現場指揮部
2.4 專家組
2.5 鎮(街道)領導機構
3 預防與預警
3.1 監測與監控
3.2 預防工作
3.3 預警發布
3.4 預警措施
3.5 預警變更和解除
4 信息報送
4.1 信息報送流程
4.2 信息報送內容
4.3 信息報送渠道
5 應急響應
5.1 先期處置
5.2 響應分級
5.3 響應程序
5.4 響應措施
5.5 擴大應急
5.6 應急終止
6 后期處置
6.1 總結評估
6.2 善后處置
6.3 事件調查處理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7.2 醫療衛生保障
7.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7.4 值守保障
7.5 物資裝備保障
7.6 技術保障
7.7 資金保障
8 監督管理
8.1 宣傳教育
8.2 培訓
8.3 演練
8.4 責任與獎懲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9.2 解釋部門
9.3 實施時間
1.1 編制目的
為規范和強化全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統一指揮、部門聯動、運轉高效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應急管理體系,增強區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舟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舟山市普陀區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放射源丟失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普陀區大氣重污染應急行動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依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中關于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的規定,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6)跨省(區、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跨地市界突發事件。
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根據舟山市普陀內各企業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影響范圍等因素,同時根據區域內企業實際情況,將本預案確定的突發環境事件分為四級:
(1)I、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普陀區無法控制的突發環境事件(《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中規定的I、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2)Ⅲ級突發環境事件:企業不可控制、普陀區可以控制的突發環境事件(對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中規定的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3)Ⅳ級突發環境事件:企業范圍內可以控制的突發環境事件(對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中規定的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或者較大(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上報環境保護部。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核實并在1小時內報告環境保護部。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1.5 預案體系
本預案統領、協調區內各街道(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區內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6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環境優先。將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同時堅持環境優先,提高對突發環境事件防范、預警和處置能力,積極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盡可能避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并最大程度降低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的危害,維護公眾環境權益。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環境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加強各職能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加強專業應急隊伍建設,明確各方職責,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
(3)先期處置,協同作戰。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由企事業單位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企事業單位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同時報告區生態環境分局和相關主管部門。以政企結合,協同作戰方式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4)資源共享,科學處置。利用現有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環境監測網絡和監測機構,充分協調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物資、技術裝備和救援力量以及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
(5)強化監督,依法管理。加強法制建設,堅持依法行政,妥善處理應急措施與環境管理的關系,合理把握非常規措施的運用范圍和實施力度,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環境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區生態環境分局或區級人民政府可成立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成立普陀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普陀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領導機構及其日常管理機構、工作組、專家組、鎮(街道)、管委會領導機構等組成。
2.1.1 區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區政府分管副區長。
副總指揮: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成員: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商務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住建局、區人防辦、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海洋與漁業局、區文廣旅體局、區衛健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資源規劃分局、區港航分中心、沈家門海事處、區氣象局、區市場監管分局、普陀移動公司、普陀電信公司、普陀聯通公司、區消防救援大隊和鎮(街道)、管委會等單位分管負責人。
2.1.2 區指揮部職責
(1)落實區委、區政府有關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示和要求;
(2)領導和協調全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救援工作,負責對一般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決策、監督和指導,決定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
(3)負責啟動應急響應,必要時向市政府請示啟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4)向公眾和新聞媒體發布有關信息;
(5)協調部省市屬在定單位和駐定部隊的應急救援行動;
(6)完成區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1.3 區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區委宣傳部: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報道、信息發布和輿論宣傳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區發改局:負責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防與處置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規劃;參與陸上石油管道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參與突發環境事件善后恢復重建工作。
(3)區經信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救援防護設備、應急處置物資的生產供應保障工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和供應;協調應急救援藥品的組織供應;保證企業安全生產的前提下臨時停產或部分停產等,以減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通信和電力保障。負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等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預測的信息通報工作。
(4)區商務局: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狀態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應情況的監控,協調組織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5)區公安分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搶險救援,落實應急處置的治安、保衛、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負責事件現場警戒和人員疏散,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負責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負責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組織專業力量穩妥處置;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
(6)區民政局:負責救助款物的調撥、發放工作,保障突發環境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協助事件影響區域地政府做好緊急轉移人員的臨時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協助事件影響區域地政府處理遇難人員善后事宜;協助統計報送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的死亡人數及人員轉移安置信息;協助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參與和指導臨時避難場所建設。
(7)區財政局:負責區級應急救援經費保障和資金監督管理。
(8)區住建局:負責指導臨時避難場所建設;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工程機械設備、人員及相關工程技術支持;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開展應急測繪。
(9)區人防辦:利用人防資源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實施人防疏散場所的建設和管理,協助做好人員疏散工作。
(10)區交通運輸局:參與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制定公路運輸搶險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所需物資和人員的運送,以及危險貨物的轉移;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調查工作;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指導各地做好公路及橋梁路段的環境安全風險防范工作。
(11)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所轄河道、水庫水體污染事件的水量監測、水功能區水質監測,負責提供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關信息資料;參與河道水庫水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調水稀釋工程建設,會同區生態環境分局制定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組織為事發地區及受影響地區群眾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指導有供水任務的中小型水庫制定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
(12)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組織專家對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參與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
(13)區文廣旅體局:加強廣播電視及報紙、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協調相關單位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負責協調旅游團隊的疏導工作;負責星級飯店的應急動員工作;協助做好相關宣傳及后勤保障工作。
(14)區衛健局:負責實施緊急醫學救護工作,統計報送人員救治信息;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救護車輛、醫療器材、急救藥品,建立救護綠色通道,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組織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所導致健康危害的性質及其影響人數和范圍;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專業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消除民眾焦慮、恐慌等負面情緒;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衛生監測;配合做好醫療污水、醫療廢物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
(15)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參與安全生產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參與涉及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
(16)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市政市容、環衛設施、園林綠化等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和恢復工作,配合公安部門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和做好人員疏散工作;負責城市燃氣、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與排污管網及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
(17)區生態環境分局:甄別突發環境事件等級,提出預警級別建議,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及時提供監測數據,跟蹤環境污染動態情況;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建議;提出對現場泄漏污染物的處置和環境修復建議;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可能受影響的區域進行污染損害評估;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進行調查處理;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事件相關信息。
(18)區資源規劃分局:負責突發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發布和災情信息報送;指導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參與地質災害、礦產資源此類事件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
(19)區港航分中心:負責港口環保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港口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組織港口應急處置的船舶、碼頭及裝卸設備的調配工作。
(20)沈家門海事處: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船舶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21)區氣象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氣象要素實時監測,并提供氣象要素變化預測意見。
(22)區市場監管分局:依法參與對商品流通領域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依法參與維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間市場秩序;參與涉及特種設備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搶險救援過程中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綜合監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飲用水等生產、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23)普陀移動公司、普陀電信公司、普陀聯通公司:負責組織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調度各種通信資源,保障應急通信指揮暢通。
(24)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控制和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突發環境事件得到控制后負責洗消工作;參與被困人員的搜救工作。
(25)鎮(街道)、管委會:負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各項工作,配合上級應急救援小組調查和開展工作。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服從區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2.2 日常辦事機構及職責
2.2.1 區指揮部辦公室
區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區指揮部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全區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環境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區生態環境分局,辦公室主任由區生態環境分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2.2 區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和處理指揮部日常工作,及時收集和分析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及時向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響應建議;
(2)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預警體系,制定和修訂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預案管理;
(3)建立環境應急專家組,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人員培訓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4)加強環境應急能力與機制建設,指導鎮(街道)、管委會和相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2.3 區指揮部工作組及職責
區指揮部下設7個工作組,各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制定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1)污染處置組。由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區經信局、區公安分局、區人防辦、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海洋與漁業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分局、事發地鎮(街道)、管委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現場調查,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落實相關企業停、限產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協調軍隊、武警邊防、消防等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2)應急監測組。由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區農業農村局、區海洋與漁業局、區資源規劃分局、區氣象局、事發地鎮(街道)、管委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根據現場情況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匯總分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醫學救援組。由區衛健局牽頭,區生態環境分局、區市場監管分局、鎮(街道)、管委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4)應急保障組。由區發改局牽頭,區經信局、區商務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住建局、區人防辦、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海洋與漁業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資源規劃分局、事發地鎮(街道)、管委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統籌規劃全市應急物資儲備點和緊急避險場所;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開展應急測繪。
(5)新聞宣傳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區經信局、區文廣旅體局、區衛健局、區生態環境分局、事發地鎮(街道)、管委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6)社會維穩組。由區公安分局牽頭,區經信局、區商務局、區民政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市場監管分局、事發地鎮(街道)、管委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組織專業力量穩妥處置;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7)調查評估組。由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區經信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海洋與漁業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氣象局、事發地和受影響地鎮(街道)、管委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污染損害調查,委托開展評估、核實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對重大、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
區指揮部各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區指揮部根據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指定現場指揮長,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4 專家組
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普陀區環境應急專家組,成員由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等單位專家組成,主要涉及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監測與評價、危廢處理、污染控制、化學化工、環境生態、水利水文、核與輻射、應急救援等專業領域。區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邀請專家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區環境應急專家組參照舟山市環境應急專家組名單組建,由區指揮部辦公室維護并動態更新。
2.5 鎮(街道)領導機構
鎮(街道)、管委會成立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做好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并根據上級安排或應急工作需要協助周邊地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對需要區指揮部協調處置的跨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鎮(街道)、管委會向區政府提出請求,實施環境應急一體化聯動。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3.1 監測與監控
生態環境及其他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并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區指揮部辦公室,同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區指揮部辦公室和生態環境部門。
(1)區生態環境分局要充分利用現有監測手段,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和預警,負責及時采集、整理、分析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
(2)鎮(街道)、管委會和有關部門重點對以下目標進行監控:飲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生態紅線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重金屬涉及企業。
(3)區屬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對環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區生態環境分局:
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
②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區公安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港航分中心、六橫港航分中心、沈家門海事處負責。
③由調引水或水質性缺水引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和屬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處理。
④普陀沿海水域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區海洋與漁業局、區港航分中心、沈家門海事處負責。其中,海洋工程、漁業污染和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由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港口污染事件由區港航分中心負責;海上船舶污染事件由沈家門海事處負責。
⑤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區資源規劃分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經信局、區氣象局負責。
⑥生物災害物種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一般以上事件預警信息經核實后,及時上報區政府和舟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辦公室。
(4)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立即向區生態環境分局報告。
(1)由生產經營單位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區生態環境分局備案,定期開展培訓演練。
(2)鎮(街道)、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①開展環境安全風險防范檢查工作,依法組織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定期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②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③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資、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3.3.1 預警分級
對可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分別對應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3.3.2 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的主要內容: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發布渠道:預警信息發布通過政府網站、舟山市普陀區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或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
區級預警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發布:
①通過區環境應急工作聯絡網絡,以文件傳真的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鎮(街道)、管委會發布預警信息。
②通過微信公眾號“舟山普陀環保”發布預警信息。
③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通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④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移動、電信、聯通運營企業發送預警短信。預警發布流程: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進行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向區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Ⅳ級預警(藍色預警)由區指揮部或授權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報市指揮部;III級預警(黃色預警)由市指揮部負責發布,報省生態環境廳;Ⅱ級預警(橙色預警)、I級預警(紅色預警)由市指揮部負責發布并由市政府報省人民政府。
預警信息發布后,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及專家,隨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及時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護措施,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響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應及時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應急準備: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立即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5 預警變更和解除
在預警有效期內,區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跟蹤分析,如有分析結論證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的,立即向區指揮部報告并提出預警變更或解除的建議。預警變更和解除程序與發布程序一致。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立即向區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應急管理部等有關部門及時通報區指揮部辦公室。區指揮部辦公室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4.1 信息報送流程
事發單位或事發地鎮(街道)、管委會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要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和先期處置,同時向區指揮部辦公室(區生態環境分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區指揮部辦公室(區生態環境分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立即進行核實,確認為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要在1小時內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和市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報區政府。對初步認定為突發環境事件的,要在1小時內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和市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報區政府。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III級)、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立即報告區政府及區指揮部辦公室,經區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和市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和市相關主管部門對事件等級進行確認。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報告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市生態環境局)。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5)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信息報送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 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信息報送可采用傳真、網絡等方式報告,事后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送時間要求及時補充完整的書面報告。
5 應急響應
5.1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控制危險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和危害的擴大,控制污染物進入外環境,盡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現場指揮部成立前,由事發地鎮(街道)、管委會實施先期處置,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同時,指揮協調下屬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并將事件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區指揮部。
對于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由區指揮部及時向市指揮部匯報。
5.2 響應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響應分為一般(Ⅳ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和特別重大(Ⅰ級響應)。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事發地鎮(街道)、管委會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區指揮部啟動Ⅳ級應急響應,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處置工作,視情報請市政府派出工作組給予指導和支持。場后,由市指揮部統一指揮。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事發地鎮(街道)、管委會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區指揮部立即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處置工作,并報請市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響應。市指揮部到場后,由市指揮部統一指揮。浙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到場后,由省指揮部統一指揮。
如國家有關部門啟動應急響應,區指揮部在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3 響應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鎮(街道)、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區生態環境分局及有關部門根據情況協調支援。
(1)開通與事發地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
(2)區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應急救援行動;
(3)及時向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事態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4)組成專家組進行情況分析,并根據專家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集結待命,隨時準備為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增援。
5.4 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5.4.1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漫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其他有關部門配合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鎮(街道)、管委會牽頭相關部門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5.4.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
5.4.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5.4.4 應急監測
由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建立由區環境監測站和各部門、各行業企業檢測系統組成的全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網絡。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應急監測工作,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決策提供依據。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地質及地域特點、周邊敏感區域、重點保護對象等情況,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和濃度。事發初期,根據事發地的監測能力和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盡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環境監測結果,綜合分析和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及時預測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濃度數據變化情況,提出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
5.4.5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5.4.6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5 擴大應急
(1)因突發環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或已有的應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發展態勢,區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請求區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已采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區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可提請區政府請求各方力量及駐義部隊的支援。
(3)已采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鄰區環境,區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可提請區政府請求舟山市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及鄰市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增援。
5.6 應急終止
5.6.1 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急結束: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5.6.2 應急終止程序
經專家組研判,區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響應終止建議,區指揮部宣布終止應急響應,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響應終止消息。響應終止后,可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6 后期處置
6.1 總結評估
(1)對于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區政府報請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對于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區生態環境分局報請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對于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對于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可以不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污染損害評估工作于處置工作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別復雜的,經市生態環境局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2)應急過程評價。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完畢后,由區生態環境分局就環境應急過程、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行動、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情況開展評估,形成總結報告或案例分析材料。報告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環境應急是否符合保護公眾、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采取的重要防護措施和方法是否得當;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系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等。
6.2 善后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由事發地鎮(街道)、管委會和相關部門負責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6.3 事件調查處理
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由區政府報請環境保護部負責組織;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由區政府報請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財產安全,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由區生態環境分局報請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其他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由區生態環境分局視情況組織。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完畢后,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事件調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評估事件影響,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區生態環境分局和有關部門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環保與公安消防、安監、海事等部門聯動處置突發環境事件能力,同時依托社會力量,建立專業化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專家組作用,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7.2 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健局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數據庫,明確應急醫療救治隊和醫療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7.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區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健全陸上道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運輸。公安部門負責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7.4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與應急值守相結合的接報與出警機制,充分做好值守狀態時人員、設備、車輛、通訊及資料準備工作,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所需各項科技手段順暢,做到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全面銜接。
7.5 物資裝備保障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需要。
7.6 技術保障
區生態環境分局根據環境處置工作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應急處置工作。積極加強支持突發環境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7.7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區財政部門負責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8 監督管理
8.1 宣傳教育
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廣場宣傳活動、發放有關手冊等多種形式,加強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基本知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防范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訓
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8.3 演練
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會同區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要求,不定期組織全區專業性或綜合性的環境應急演練,做好部門聯動、協調配合和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高效溝通和統一指揮。鎮(街道)、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單位和公眾開展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演練。
2022年9月22日15:00區生態環境分局開展了2022年度普陀區浙江飛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甲苯泄露突發環境事件聯合應急演練。
演練地點:演練事發地點選在展茅街道工業園區B區浙江飛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內危險化學品儲存罐區。
演練參與單位:舟山生態環境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展茅街道、展茅派出所。
事故場景假想設定:
2022年9月22日15:00,槽罐車在儲罐區裝卸二甲苯過程中,連接閥門破損導致二甲苯泄漏,企業現場無法完成封堵工作,泄漏未得到有效控制,逐步升級擴散,情況十分危急。
演練過程如下:
演練步驟
步驟一 事故報告:區生態環境分局接到110指揮中心的事故通知后立即報告局領導,并派應急處置和應急監測人員趕赴現場查明情況。
步驟二 應急處置、應急監測人員到達現場后,區生態環境分局根據現場人員報告情況及事態發展,提請區政府立即啟動《普陀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響應,并派出專家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步驟三 各部門先后到達現場,現場指揮部根據作業任務下達處置命令。主要分為:處置組、監測組,各小組協調配合、分工處置。
步驟四 現場指揮部匯總各處置組現場處置情況及現場專家意見,并向區應急指揮部匯報,區應急指揮部詢問專家組意見,向現場指揮部提出指導意見,現場指揮部采納意見并進行后續處置。
步驟五 現場指揮部進行后續處置,并向區應急指揮部匯報處置情況和監測結果,區應急指揮部根據檢測結果已達到解除警戒的安全標準,下達應急響應終止指令。現場指揮部清理現場,演練結束。
8.4 責任與獎懲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應急處置行動中反應迅速、處置果斷、預測準確、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玩忽職守、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或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環境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區生態環境分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區政府批準。
9.2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突發環境事件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