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隊:
《浙江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實施細則》已經浙江省統計局黨組會議、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的隊
2023 年 12 月 28 日
浙江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浙江省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在浙江的各級調查隊行使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已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但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設置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一年內再次發現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建立統計調查關系半年內,初次發現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四條 遲報統計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報告期限,但未經催報或者在催報通知書送達前報送,未影響到統計數據最終匯總的,不予處罰;
(二)超出報告期限,但未經催報或者在催報通知書送達前報送,已影響到統計數據最終匯總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 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催報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報送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 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超出催報通知書規定的期限仍未報送,按照第五條規定處罰。
第五條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的:
(一)糾正錯誤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 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拒不糾正錯誤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 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 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涉及價值量指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比例在 10%以下的,且違法數額在 1.5 億元以下的:
1.違法數額在 2000 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在 2000 萬元以上 8000 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在 8000 萬元以上 1.5 億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比例在 10%以上 30%以下的,且違法數額在 1.5億元以下的:
1.違法數額在 500 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在 500 萬元以上 8000 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在 8000 萬元以上 1.5 億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比例在 30%以上 60%以下的,且違法數額在 1.5億元以下的:
1.違法數額在 500 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在 5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在 2000 萬元以上 1.5 億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比例在 60%以上 90%以下的,且違法數額在 1.5億元以下的:
1.違法數額在 500 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在 5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在 2000 萬元以上 8000 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數額在 8000 萬元以上 1.5 億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屬于上述 1、2 、3 種情形,且因主觀故意的,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法比例在 90%以上的,且違法數額在 1.5 億元以下的:
1.違法數額在 2000 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在 2000 萬元以上 8000 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在 8000 萬元以上 1.5 億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數額屬于上述 1 、2 種情形,且因主觀故意的,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法數額在 1.5 億元以上的:
1.違法數額在 2 億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在 2 億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在 5 億元以上的,給予警告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 涉及非價值量指標的, 以及個體工商戶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主要根據違法比例予以處罰:
(一)違法比例在 1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
(二)違法比例在 10%以上 3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 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比例在 30%以上 6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 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比例在 60%以上 9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 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法比例在 90%以上的,或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國家統計局派出在浙江的各級調查隊組織實施的 有關抽樣調查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提供 不真實統計資料的,在按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裁量時,可統籌違 法比例、違法數額及對相關匯總數據指標的影響程度綜合進行裁量。
第九條 提供不完整統計資料的,按照同一張統計報表中未填指標個數占應填指標個數的比例予以處罰:
(一)違法比例 3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 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比例 30%以上 6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 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比例 60%以上 9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 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比例 90%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 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對查清事實造成直接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 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對查清事實造成直接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 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 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過統計檢查查詢書規定的時間如實答復的,對企業 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 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 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工作正常開展未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 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 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統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或者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 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 以不予行政處罰;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屬于附表中輕微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情節嚴重的統計違法行為除外:
(一)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統計數據影響較小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受有關部門或者人員干預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提出明確指認且干預違法事實被查實的;
(三)主動反映違法行為和問題線索的;
(四)在收到執法檢查通知前,主動減輕或消除統計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影響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統計數據影響較大的;
(二)統計指標出現長時間、大范圍差錯,且均達到應予行政處罰標準的;
(三)受到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次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
(四)統計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或嚴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本細則所指的情節嚴重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嚴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三)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
(四)有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1 年內被責令改正 3 次以上。
第十七條 適用本細則將導致個案處罰明顯不當的,行政處 罰實施機關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情況下不適用本細則,但必須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并充分說明理由,報浙江省統計局或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備案。
第十八條 本細則中的“違法數額”,是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 的具體數額與應報數額的差額絕對值;“違法比例”是指違法數額 占應報數額比例的絕對數。其中的“ 應報數額”是指當事人按照統 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具體數額?!?nbsp;非價值量指標” 即不能用 貨幣單位計算和表示產品數量的指標。本細則中的“ 以上”“ 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浙江省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墩憬〗y計 局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實施細則》(浙統〔2019〕53 號)《浙江省 統計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浙統〔2022〕30 號) 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表
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專業 | 指標名稱 | 適用條件 |
工業 | 工業總產值 營業收入 | 1.違法數額在200萬元以下; 2.違法比例在5%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大型企業);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00萬元以上1500萬以下(中小型企業)。 |
固定資產投資 | 本年完成投資 | 1.違法數額在200萬元以下; 2.違法比例在5%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項目計劃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違法比例在10%以下200萬元以上(項目計劃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 |
批發業 | 商品銷售額 營業收入 | 1.違法數額在200萬元以下; 2.違法比例在5%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大型企業);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中小型企業)。 |
零售業 | 1. 違法數額在50萬元以下; 2.違法比例在5%以下且違法數額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大型企業);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中小型企業)。 | |
住宿餐飲業 | 營業額 營業收入 | 1.違法數額在20萬元以下; 2.違法比例在5%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大型企業);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中小型企業)。 |
建筑業 | 建筑業總產值 | 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下。 |
房地產業 | 商品房銷售面積 | 違法比例在 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5000平方米以下。 |
服務業 服務業 | 營業收入 | 1.違法數額在50萬元以下; 2.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
營業利潤 | 1.違法數額在50萬元以下; 2.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 |
應付職工薪酬 | 1.違法數額在10萬元以下; 2.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
應交增值稅 | 1.違法數額在1萬元以下; 2.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
能源 | 綜合能源消費量 | 1.違法數額在 30噸標煤以下; 2.違法比例在 10%以下且違法數量在30噸標煤以上 100噸標煤以下。 |
用于原材料消費量 | 1.違法數額在 30噸標煤以下; 2.違法比例在 10%以下且違法數量在30噸標煤以上 100噸標煤以下。 | |
勞動工資 | 從業人員期末人數 | 1.差錯人數在10人以下; 2.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差錯人數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
從業人員工資總額 | 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80萬元以下。 | |
企業研發 | 研究開發人員合計 | 1.差錯人數在10人以下; 2.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差錯人數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
研究開發費用合計 | 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100萬元以下。 | |
價格調查 | 價格指標 | 違法比例在5%以下。 |
畜牧業 | 存欄數、出欄數 | 1.生豬違法數額在150頭以下;牛違法數額在10頭以下;羊違法數額在25只以下;家禽違法數額在1000只以下; 2.生豬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150頭以上300頭以下;牛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10頭以上50頭以下;羊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5只以上100只以下;家禽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1000只以上3000只以下。 |
采購經理 | 營業收入、從業人員期末人數 | 參照工業、服務業、勞動工資相應指標標準。 |
備注: 1.不予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2.工業、批發業、零售業、住宿餐飲等專業大中小型企業以營業收入劃分,標準參考《統計上 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 號);
3.本表未涉及指標,也可參照同類指標認定輕微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