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Y5W,法定代表人:樂*,地址:六橫鎮杜莊村。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5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位于舟山市普陀區六橫鎮小湖工業區的生產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根據你公司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自行監測要求,熱解析燃燒器燃燒廢氣排放口(DA010)的砷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鉈及其化合物及錫、銻、銅、錳、鎳、鈷及其化合物監測頻次為1次/月,但你公司無法提供該排放口2023年8月和2023年9月的廢氣監測報告;熱解析燃燒器燃燒廢氣排放口(DA010)的二噁英監測頻次為1次/半年,但你公司僅提供2023年檢測報告1份,采樣日期為2023年6月30日;廢棄包裝物處理車間廢氣排放口(DA009)的乙酸乙酯監測頻次為1次/半年,但你公司無法提供乙酸乙酯檢測報告;你公司2023年自行監測報告中未對MF0042和MF0048的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監測,也未對導熱油爐加熱燃燒廢氣排放口(DA004)和減壓爐燃燒廢氣排放口(DA005)進行廢氣監測。你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5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及自行監測開展情況;
2.2024年5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證據14張,證明現場檢查時你公司廠區的生產情況、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及自行監測開展等情況;
3.2024年5月29日我局提供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干亮亮、李西軍的執法人員身份;
4. 2024年6月19日 你公司副總李德山向我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你公司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樂榮和副總李德山的身份及你公司委托李德山作為代理人的事實;
5. 2024年6月19日李*山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公司生產經營、生產工藝、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及自行監測開展情況;
6. 2024年6月19日 你公司副總李*山向我局檢測報告(人欣監測 氣 B23027-01-5、人欣監測 氣 B23027-06-1、人欣監測 氣 B23027-07-1、人欣監測 氣 B23027-12-2、RYM0311006、江蘇全威第20230350號)證明公司自行監測開展情況及檢測結果。
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公司進行處罰。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舟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