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197*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32************16,住址浙江省臨海市上盤鎮新城村.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對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行為:
2024年8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舟山市普陀區沈家門街道東海東路20號的沈家門第一小學擴建項目工地檢查時,發現你所有的一臺挖掘機(機號:*HHE*******0100262*)未按要求進行編碼登記并固定標牌。經詢問建設工地施工項目負責人,該挖掘機于2024年7月中旬入場開挖土方,總計作業時間約20天。你涉嫌使用未報送編碼登記信息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2024年8月6日 你向我局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的身份;
2.2024年8月6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勘察平面圖各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你的機號為*HHE*******0100262*的挖掘機在沈家門第一小學擴建項目工地所處狀態、銘牌信息等情況;
3.2024年8月6日現場照片證據4張,證明現場檢查時挖掘機的狀態、銘牌信息等情況;
4.2024年8月6日 你向我局提供挖掘機產品合格證、《工程機械設備轉讓協議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機號為*HHE*******0100262*的挖掘機經出廠檢驗質量合格及你對該挖掘機的所有權;
5.2024年8月6日舟山市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平臺機械登記信息截圖1份,證明機號為*HHE*******0100262*的挖掘機未按要求進行編碼登記;
6.2024年8月19日何*先向我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舟山市翔灝建設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及法定代表人許*的身份、何*先的身份和舟山市翔灝建設有限公司委托何*先作為代理人的事實;
7.2024年8月19日何*先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向舟山市翔灝建設有限公司出租挖掘機的情況及挖掘機在沈家門第一小學擴建項目工地的使用情況等;
8.2024年8月27日何*先向我局提供《專業分包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舟山市翔灝建設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就沈家門第一小學擴建及沈家門綜合教育中心工程總承包土石方專業分包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簽訂協議;
9.2024年8月27日何*先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所有的機號為*HHE*******0100262*的挖掘機在沈家門第一小學擴建項目工地的使用情況、費用結算情況等;
10.執法證復印件3份,證明執法人員干亮亮、郭憲民、柴奇偉的身份。
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本省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編碼登記信息,并按照規范固定管理標牌。作業單位應當使用報送編碼登記信息且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報送編碼登記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范固定管理標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一百元罰款。使用未報送編碼登記信息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一千元罰款。”的規定,我局責令你立即改正使用未報送編碼登記信息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境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進行處罰。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舟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