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413************213,住址河南省息縣張陶鄉曹林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對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行為:
2024年8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舟山市普陀區東港街道靈秀街的普陀區市民中心建設工程工地檢查時,發現你所有的一臺履帶式挖掘機(機號:*KMT*******2001856*)未按要求進行編碼登記并固定標牌。經調查,該挖掘機于2024年8月5日進入建設工地并在場地內進行作業,使用者為你本人。你涉嫌使用未報送編碼登記信息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2024年8月12日 你向我局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的身份;
2.2024年8月12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勘察平面圖各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你的機號為*KMT*******2001856*的挖掘機在舟山市普陀區東港街道靈秀街的普陀區市民中心建設工程工地的狀態、銘牌信息等情況;
3.2024年8月12日現場照片證據3張,證明現場檢查時挖掘機的狀態、銘牌信息等情況;
4.2024年8月12日王*軍向我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各1份,證明王*軍的身份及普陀區市民中心建設工程總包單位浙江宜方建設有限公司委托王*軍作為代理人的事實;
5.2024年8月12日王*軍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向浙江宜方建設有限公司出租挖掘機的情況及挖掘機在普陀區市民中心建設工地的使用情況等;
6.2024年8月12日舟山市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平臺機械登記信息截圖1份,證明機號為*KMT*******2001856*的挖掘機未按要求進行編碼登記;
7.2024年9月6日李*舉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購買機號為*KMT******2001856*的挖掘機的有關情況及你在普陀區市民中心建設工地使用挖掘機的情況等;
8.送達地址及方式確認書1份,證明你向我局確認接受送達的地址準確、有效;
9.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郭憲民、柴奇偉的身份。
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本省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編碼登記信息,并按照規范固定管理標牌。作業單位應當使用報送編碼登記信息且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钡囊幎ā?/p>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報送編碼登記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范固定管理標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一百元罰款。使用未報送編碼登記信息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一千元罰款。”的規定,我局責令你立即改正使用未報送編碼登記信息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境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進行處罰。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舟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