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經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批準,劃定青龍山革命烈士紀念碑保護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青龍山革命烈士紀念碑等十一處文物史跡為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舟普政〔1989〕166號)文件中劃定的關于青龍山革命烈士紀念碑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為準。
2.青龍山革命烈士紀念碑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與紀念英烈無關或者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附件:附:普陀區青龍山革命烈士紀念碑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圖則.pdf
舟山市普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