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件號碼:330**********4536 ? ? ?住址:舟山市普陀區六橫鎮山西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對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巡查發現六橫鎮小湖工業園區內空地(舟山盛久新型墻體有限公司廠區外東北側)上露天堆放煤渣。經查,該煤渣系你所有并臨時堆放在該空地從事銷售,堆放面積約150平方米,總量約400噸,最大高度2米,未采取防塵覆蓋措施,且堆放高度超過場地四周圍擋高度。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10月12日當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的身份;
2.2024年10月10日我局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你露天堆放煤渣的情況及未覆蓋的情況;
3.2024年10月10日現場照片證據2張,證明現場檢查時你露天堆放煤渣、未防塵覆蓋等情況;
4.2024年10月10日現場勘察圖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你露天堆放煤渣及未覆蓋的位置等情況;
5.2024年10月12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露天堆放煤渣場地的基本情況、生產情況、煤渣防塵覆蓋情況等;
6.2024年10月12日當事人提供煤渣購銷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你堆放煤渣從事銷售活動;
7.《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提供的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準確、有效;
8.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吳佳莉、柴奇偉的身份和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規定,我局責令你立即改正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進行處罰。
我局將在三十日內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規定,對你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舟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