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61P,法定代表人:胡道亨,地址:舟山市普陀區展茅工業園區B 區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位于舟山市普陀區展茅工業園區B區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閱排污許可證及2023年以來的自行監測報告,你公司排污許可證編號為9133*************P001Z,屬于重點管理。根據排污許可證的自行監測要求,你公司廠界無組織廢氣自行監測因子為硫化氫、氨(氨氣)、氯化氫、臭氣濃度,自行監測要求均為1次/半年,你公司無法提供2024年上半年無組織廢氣氯化氫和臭氣濃度兩個因子的自行監測記錄,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自行監測要求不符。你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11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及自行監測開展情況;
2.2024年11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證據7張,證明現場檢查時你公司廠區的生產情況、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及自行監測開展等情況;
3.2024年11月12日我局提供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吳佳莉、羅芳的執法人員身份;
4.2024年11月12日 你公司王軍堂向我局提供檢測報告《伊美源檢(2024)第06066號》、《伊美源檢(2024)第07090號》、《SZCJ2024(自)第10318號》,證明公司自行監測開展情況及檢測結果。
5. 2024年11月12日 你公司王軍堂向我局授權委托書1份,2024年12月12日王軍堂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你公司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胡道亨、受委托人王軍堂的身份及你公司委托王軍堂作為代理人的事實;
6. 2024年12月12日王軍堂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公司生產經營、生產工藝、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及自行監測開展情況;
7. 2024年12月12日 你公司王軍堂向我局提供排污許可證副本(摘選),證明公司自行監測要求。
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公司進行處罰。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舟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