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3年9月1日修訂、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改后不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所作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縣級、設區市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該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即縣、設區市、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設區市及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再具有行政復議管轄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各分局)以自己(分局)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2024年1月1日起,省自然資源廳、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再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特此通告。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