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21〕86號)要求,浙江省發改委出臺了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政策,具體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電價政策。其中,居民住宅小區設置的集中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類別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集中充電設施用電涉及轉供電的按《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轉供電價格行為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1〕362號)執行,轉供電主體為工商業用戶的,月度用電價格按其通過市場交易形成的月度用電價格或委托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形成的月度用電價格執行。
二、居民住宅小區設置集中充電設施的,用電方可向電網企業提出“居民生活用電”類別申請,具備裝表條件的,充電設施用電應實行分表計量,不具備裝表條件的由電網企業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別計價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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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