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建設海洋強國重要講話精神,強力推進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攻堅提升,統籌推進海洋綜合行政執法,集聚資源,匯聚合力、向海而行,高水平建設現代海洋城市,做好海洋行政執法改革的后半篇文章,全面提高海洋行政執法效能,實現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智能執法、精準執法,制定普陀區2024年度海洋行政執法計劃如下:
一、工作目標
2024年,海洋行政執法工作將直面問題短板,增強大局意識,靠前一步積極擔當、主動作為,圍繞“一個突出、兩個聯動、三個重點、四個提升”做好全年執法工作。突出一個“穩”字,全力做好重大會議期間海上安全保障工作;深化聯動,深化省、市、縣三級上下聯動機制,深化部門間橫向聯動協作機制;加大三個“重點”領域執法力度,重點做好海域海島及海洋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執法檢查工作,重點做好漁業安全執法檢查工作,重點做好漁業資源保護執法檢查工作;提升四個“能力”,辦理大案要案能力、問題發現能力、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業務能力、全員執法能力。
二、監管對象和范圍
(一)監管對象。
包括但不限于漁業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船長等,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個人,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生產者、經營者,水生野生保護動物及其產品運輸的個人或單位,從境外引進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的單位、個人,對從事水生物種經營的單位、養殖戶,從事水產種苗生產企業,從事海釣活動的個人,從事貝藻類捕撈的單位和個人等。
(二)監管范圍。
包括但不限于對漁業生產活動的監管、對水產養殖的監管、對水生野生動物的監管、對漁船安全生產的監管、對外國人、外國船舶進入我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活動的監管、對水產苗種的監管、對水域灘涂養殖證的監管、對漁業捕撈許可的監管、對休閑漁船所有者或經營者的登記情況的監管、對專用航標的監管、對利用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活動的監管、對漁港的監管、對種質資源的監管、對外來水生物種的監管、對漁業船舶船員的監管、對遠洋漁業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情況的監管等。
三、監管內容
(一)認真落實“雙隨機”日常監管。
1.對海洋環境保護影響的檢查 (完成時限:2024年3月-11月)
2.對漁業船員培訓機構監督檢查(完成時限:2024年3月-11月)
3.對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完成時限:2024年3月-11月)
4.對水域灘涂養殖的監督檢查(完成時限:2024年3月-11月)
5.對水產苗種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完成時限:2024年3月-11月)
6.對拆船單位監督檢查(完成時限:2024年3月-11月)
7.對水產種苗監督檢查(完成時限:2024年3月-11月)
(二)專項監管。
1.鰻苗捕撈專項執法行動(完成時限:2024年1月20日-4月30日)
2.“春雷2024”2號執法行動(完成時限:2024年3月1日-4月30日)
3.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暨“清風行動”專項執法行動(完成時限:2024年3月-11月)
4.伏季休漁“雷霆”專項執法行動(完成時限:2024年伏休期)
5.《舟山市推進水產養殖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實施情況專項執法計劃(完成時限:2024年6月-9月)
6.《舟山市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條例》《舟山市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海釣管理辦法》立法后實施情況專項執法檢查(完成時限:2024年6月-9月)
7.“清港”專項執法行動(完成時限:2024年4月-11月)
8.“商漁共治2024”專項執法行動(完成時限:2024年4月-11月)
四、監管重點
(一)嚴查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督促漁民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正確開啟和使用通導設備、認真落實值班瞭望和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重點查處船員不適任、“人證不符”、臨水作業未穿救生衣、擅自關閉通導設備、“船碼不符”、進出港未報告或報告不實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嚴打涉漁“三無”船筏。多措并舉查找藏匿在無居民海島、漁港、港汊、岙口等隱秘區域的涉漁“三無”船
(筏);海上組織執法船艇在涉漁“三無”船(筏)非法捕撈多發區域進行執法巡查;岸上協同屬地鄉鎮、經信開展沿岸灘涂、 船舶修造廠點圍堵,對查獲的涉漁“三無”船(筏)依法取締,適時組織集中拆解活動。
(三)嚴打海上違法違規行為。緊盯我區管轄海域及專項捕撈作業場所等重點區域,加大海上巡查密度,嚴查漁船持證、漁捕撈日志填寫、超時限、超區域、超網具核定數量等情況,對違反規定從事捕撈作業的,依法嚴處。
(四)嚴查水生野生動物非法經營利用行為。依法嚴厲查處未經批準或超期限、超范圍經營利用,未按規定使用水生野生動物專用標識,以及涉及水生野生動物相關許可證件、專用標識等非法行為。加強人工繁育、展演展示單位檢查。以轄區內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展演展示等單位(持有人工繁育許可證、經營 利用許可證、專用標識)為主要檢查對象,嚴厲打擊水生野生動物非法經營利用行為,對轄區人工繁育、展演展示場所檢查全覆蓋。
(五)嚴查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行為。對苗種企業的水產飼料、漁藥等投入品進行重點檢查,嚴格監管是否違法添加禁用/停用獸藥和濫用食品添加劑,是否建立檔案記錄(包括生產、用藥和銷售等臺賬記錄),是否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度,是否按生產技術規程組織生產、是否落實檢驗檢疫制度等,從源頭上遏制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我市水產苗種健康養殖秩序。
(五)嚴查破壞港內秩序行為。強化我區各漁港巡查力度,對在港內違規停泊、捕撈和修船作業、裝卸有毒和污染物質、排放油污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查處力度,維護我市漁港內良好秩序和水域環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海洋行政執法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切實加強海洋行政執法監管。結合各項行動實際,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細化舉措、嚴格執法,確保日常、專項執法行動取得實效。
(二)嚴格規范執法。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定”規定明確的監管職責和監管事項,以行政檢查事項清單為基礎,摸清監管對象底數,通過核查、巡查、抽查等方法全面履行監管執法職責,確保監管全覆蓋、執法全閉環,充分運用監管平臺認真做好執法檢查記錄,規范建立臺賬。同時加大對行政執法程序、處罰裁量基準適用、文書完整性、處罰結果信息公開等內容的自查自糾。
(三)強化結果應用。加強監管檢查精準性、有效性,通過“掌上執法”對監管對象開展檢查過程中,加強對違法隱患的發現、預警、登記、復查和轉處罰等工作,將執法檢查作為發現問題的重要手段,同時加大典型案件的宣傳力度,在社會形成良好的氛圍。
舟山市普陀區海洋經濟發展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