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質院,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給地質工作者重要回信精神,加快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促進地質勘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積極踐行綠色發展理念,促進新時代地質勘查更好地支撐服務生態文明建設,現結合《綠色地質勘查工作規范》(DZ/T0374—2021)、《綠色勘查指南》(T/CMAS0001-2018),就全方位全周期全過程推進我省綠色地質勘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綠色地質勘查內涵和范圍
(一)牢固樹立綠色地質勘查理念。綠色地質勘查是指在礦產勘查和地質調查全過程中,以綠色發展理念為指導,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堅持科技創新驅動,堅持因地因時制宜,通過運用高效和環保的方法、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等,最大程度地避免或減少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并對環境擾動進行針對性修復的地質勘查工作和諧發展模式。
(二)明確界定綠色地質勘查范圍。綠色地質勘查涉及礦產資源(固體礦產、液體礦產、氣體礦產)勘查、礦產資源(遠景)調查、區域地質礦產調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地質災害風險調查等地質調查及勘查活動。
二、加強綠色地質勘查全過程管理
(三)優化地質勘查布局,強化項目源頭把控。一是嚴格落實項目準入要求。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設置必須遵循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分區管控要求。二是充分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優先實施規劃明確的各類礦產勘查和地質調查項目,礦產勘查項目以戰略性礦產為重點,圍繞國家能源資源基地、國家規劃礦區、重要成礦區帶和礦集區、大中型礦山外圍及深部等進行布局。規劃以外的項目須根據實際需要,在全面論證項目設置的科學性、合理性和環境適宜性之后,有選擇性地予以立項。
(四)做優綠色地質勘查設計,嚴格方案審查。一是包含鉆探、槽探等工程的地質調查與礦產勘查項目實施方案或設計,須充分結合勘查區地理位置、地質要素和生態環境條件,加強全局分析,針對可能造成的生態影響做出分區、分段預估,通過踏勘提出切實可行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措施,編制綠色地質勘查專章,明確綠色地質勘查工作的具體內容、技術要求和保障措施。二是要從嚴把控項目實施方案審查。嚴格論證勘查手段可行性、工程布置合理性、恢復措施科學性,并在審查意見中明確綠色地質勘查專章是否通過,綠色地質勘查專章審查不通過的,實施方案不予通過。三是批復后的項目實施方案是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復后的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施工,如需對方案進行調整,按照相關規定,同步調整綠色地質勘查內容。
(五)建立綠色地質勘查機制,提升管理水平。地質勘查單位要加強綠色地質勘查內控,建立相關管理制度。一是加強內部綠色地質勘查管理和從業人員的培訓,強化勘查設計內部審核、施工過程檢查監督和成果綜合評價等工作。二是明確綠色地質勘查的技術要求、職責任務、監管措施等,及時做好事前、事中、事后過程記錄與留存,為綠色地質勘查達標驗收提供依據。三是勘查項目實施過程中,執行“同部署、同設計、同實施、同考核”全過程管理機制,及時發現問題,即時整改處理;對整改不到位的,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優選綠色地質勘查方法,應用先進技術工藝。地質勘查單位要嚴格按照綠色地質勘查方法實施。一是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切實做到少開挖、少揭露、少修路,杜絕“大開挖”、污水排放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有效減少勘查活動對環境的擾動。二是運用地表基質分層剝離、以鉆代槽等技術,陡傾斜礦床宜采用定向鉆技術,實現“一基多孔”、“一孔多支”,減少設備搬遷,推進綠色地質勘查應用示范。三是引進先進設備,鼓勵承擔各級財政出資項目的勘查單位使用全液壓輕型模塊化鉆機、無人機高光譜成像系統等先進設備,選用綠色環保勘查材料進行施工。四是加強全要素數據采集和數字技術應用,建立勘查區三維地質模型,促進地質勘查向節能集約高效化、監督管理智慧化方向轉變。
(七)深化生態恢復治理,確保綠色地質勘查成效。礦業權人和地質勘查單位要履行生態恢復義務。一是地質勘查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須及時做好施工所產生的廢液、固態廢棄物的處理處置;項目完工后,根據后續勘查計劃,因地制宜開展施工場地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二是開展綠色地質勘查達標驗收,參照《綠色地質勘查工作規范》等標準規范,驗收內容全覆蓋。三是項目綠色地質勘查達標驗收后,方可續作或者進行報告評審。
三、加強綠色地質勘查保障
(八)加強組織領導,構建省市縣聯動監督協調機制。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完善頂層設計,加快綠色地質勘查體系建設,指導各地各單位落實相關要求。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屬地項目實施過程的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對轄區內的地質勘查項目動態監管,督促礦業權人和地質勘查單位開展綠色地質勘查自查工作,參與項目的實施方案評審、檢查與驗收。
(九)強化信用監管,落實綠色地質勘查獎懲制度。對嚴格實施綠色地質勘查的單位,在推薦評先評優、信用評價、安排財政項目等方面給予支持;對綠色地質勘查不達標或存在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情節的礦業權人和地質勘查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信用懲戒。
(十)實施分類管控,明確綠色地質勘查責任主體。礦產勘查類項目的綠色地質勘查責任主體是礦業權人,勘查單位是綠色地質勘查的直接責任人;地質災害調查類項目的綠色地質勘查責任主體是業主方,調查單位是綠色地質勘查的直接責任人;其他各級財政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勘查單位既是綠色地質勘查的責任主體,也是直接責任人。
(十一)主動持證報送,共同履行綠色地質勘查義務。礦業權人和地質勘查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勘查實施方案時,需同時包含綠色地質勘查內容。礦業權人應保證綠色地質勘查資金投入,在組織實施勘查過程中明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并進行跟蹤監管。地質勘查單位要加強能力建設,執行臺賬制度,切實履行綠色地質勘查義務,為后續勘查開發利用提供依據。
(十二)發揮“頭雁”效應,全面落實綠色地質勘查。各級財政出資項目要做好綠色地質勘查表率,發揮示范帶頭效應,加大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宣傳力度,及時總結和推廣地質勘查服務生態文明建設的典型經驗,營造良好氛圍,推動綠色地質勘查示范建設。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