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F4W,法定代表人:賀*,地址: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舟山市普陀區沈家門街道漁港路。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4月17日,省級交叉檢查組和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位于舟山市普陀區沈家門街道小干島東岙北路廠區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時你公司正在模具清洗糊制固化車間外進行船體糊制(用的是不飽和聚酯樹脂)作業,配套建設的模具清洗糊制固化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未在運行。你公司涉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4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你公司使用不飽和聚酯樹脂進行船體糊制作業及配套建設的模具清洗糊制固化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未在運行等情況及你公司船體糊制點的位置;
2.2024年4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證據11張,證明現場檢查時你公司廠區的生產作業、使用的聚酯樹脂(GHS化學品標識:Neogel 8373-W-9903)、模具清洗糊制固化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未運行等情況;
3.2024年4月17日我局提供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干亮亮、柴奇偉的執法人員身份。
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公司進行處罰。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舟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