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特制定《舟山市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舟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舟山市財政局
2024 年 6 月 26 日
舟山市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為全面貫徹國家、省、市關于穩就業保民生的精神要求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精神、《關于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有關工作通知》(人社部〔2019〕124 號)及《浙江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浙人社發〔2015〕133 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以進一步規范我市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幫助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公益性崗位實現就業。
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
(一)本辦法所指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出資或政策扶持設置,主要包括滿足公共利益和就業困難人員需要的非營利性基層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一般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崗位。具體崗位如下:
1.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類崗位,主要包括:勞動保障協理、就業援助、創業服務、用工監測統計等;
2.基層農業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科技協理、護林防火等;
3.基層醫療衛生類崗位,主要包括:醫療衛生協理、計生- 2 -協管等;
4.基層文化科技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文化協理等;
5.基層法律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法律協理、民事調解等;
6.基層民政(托老托幼)助殘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民政協理、護理服務(老年人、殘疾人、幼兒)、社區助老助幼助殘服務、社區便民服務(配送、食堂等)、社會救助協理等;
7.基層市政管理類崗位,主要包括:交通、城管、物業、殯葬、治安、工商、市場、稅務、流動人口、環境保護、消防安全協管,村級規劃建設等;
8.基層公共環境與設施管理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保安、保潔、保綠,園林、公共設施、水電管理等;
9.其他符合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社、財政部門確定,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備案后納入開發范圍的崗位。
(二)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應遵循“科學設置、適度控制、動態監管”的原則??h級以上人社、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的就業目標、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要、就業困難人員數量、資金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明確開發數量、崗位要求,并根據形勢變化適時調整公益性崗位規模和種類,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公益性崗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不得用于安排非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指在法定勞動年齡- 3 -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已辦理失業登記的以下人群:
1.“4050”人員(在申請認定時女性年滿 40 周歲、男性年滿 50 周歲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人員(家庭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并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家庭所有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且家庭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人員);
3.低保戶及低保邊緣戶人員(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困難家庭救助證》的人員);
4.長期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并連續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
5.隨軍家屬(經部隊師(旅)以上政治機關批準,持隨軍報告審批表辦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家屬);
6.持證殘疾人。
二、公益性崗位招錄管理
(四)使用公益性崗位的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向屬地人社部門提交崗位申報材料,經人社、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用人單位招用或委托人社部門組織招用。
(五)用人單位所屬地的縣(區)人社部門和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門戶網站、公告欄等發布公益性崗位招聘公告,公告內容應包含單位崗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要求、招用條件、薪酬待遇等事項。
(六)招用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接受人社、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用人單位應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及時報送人社部門,人社部門審核匯總后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用人單位按規定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等上崗手續。同時,錄用情況由人社部門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七)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可通過簽訂公益性崗位上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八)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向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九)用人單位負責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獎懲辦法,建立安置人員臺賬,定期向人社部門報送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勞動報酬、崗位履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含上崗協議,下同)等情況。
三、公益性崗位補貼管理
(十)人社部門要積極履行對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職責,提高其業務能力和技能水平;對用人單位按規定落實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等政策,所需資金按規定列支。崗位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補貼標準、申領發放程序由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確定。社會保險補貼包括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指導用人單位依法依規為公益性崗位人員參加工傷保險。
(十一)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對補貼期滿后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 2 次。各縣(區)應將符合二次安置條件的人員名單及時報送市級人社、財政部門匯總,市級人社、財政部門應于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統一報省級人社、財政部門備案。
(十二)健全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正常退出機制,對因政策享受期限屆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情形退出公益性崗位的,人社部門應及時核實,停發其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各級人社部門要通過提供崗位信息、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加強對退出人員的就業服務。
四、相關要求
(十三)各級人社部門要指導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按要求開展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和人員安置,應當定期對公益性崗位開發使用情況和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繳納、勞動報酬發放、崗位履職情況等進行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公益性崗位資金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對公益性崗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估,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十四)各級人社部門要完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數據庫,及時掌握公益性崗位及就業人員的增減變動和勞動報酬發放、崗位履職、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發放等情況。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轄區內用人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做好上崗人員登記審核、日常走訪、跟蹤回訪工作,實現動態管理。
(十五)各級人社部門對檢查不合格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崗位資格。對發現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違反政策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的,取消其上崗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挪用和虛報、冒領財政資金的行為。
(十六)本辦法自 8 月 1 日起施行。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此前發布的有關公益性崗位的政策文件,與本- 7 -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吨凵绞腥肆Y源和社會保障
局 舟山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公益性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舟人社發 〔2012〕27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