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普陀區法治審查員( 以下簡稱“法審員”) 管理,提升法審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根據《浙江省行 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包括普陀山鎮、朱家尖街道) 法審員的任命、履職、管理以及相應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審員,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擬作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重大合同以及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政賠償決定、涉法信訪事項、 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涉眾型村社合同及集體資產管理等其他 涉法事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開展前置審查的人員。
第四條 法審員按照職責劃分為區法審員、鎮街法審員、 政府部門法審員。
區法審員,是指專職負責區政府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并對鎮(街道)、部門合法性審查工作開展業務指導。
鎮街法審員、政府部門法審員,是指專職負責本區域、本部門法治建設和依法行政具體工作的專業性人員,并協調對接本區域、本部門內涉法事項。
第五條 各鎮(街道)、政府部門應當設立法審員崗位, 并將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員充實到合法性審查崗位。
各鎮(街道)應當配備 1 名以上專職法審員,作為綜合信息指揮室(黨政綜合辦公室)工作人員。
政府部門應當配備 1 名以上法審員,作為辦公室(政策法規科)工作人員。
第六條 區法審員主要職責:
( 一)協助審查鎮(街道)提交的重大疑難復雜事項,出具協審意見;
( 二)負責鎮(街道)報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合同的備案審查工作;
( 三)開展對鎮(街道)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指導監督、業務培訓、咨詢研判等;
( 四)協助承擔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查工作;
( 五)區政府、 區合法性審查中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鎮街法審員主要職責:
(一)負責鎮(街道)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同及其他涉法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及相應備案、清理工作;
( 二)參與鎮(街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處置工作;
( 三)為鎮(街道)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參與疑難涉法問題集體會商;
( 四)參與鎮(街道)有關執法投訴處理、行政賠償工作,對確有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提出整改意見。主動參與行政爭議調解,力促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鎮(街道)管理的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申領、管理工作,配合或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培訓、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專項檢查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工作;
( 六)負責宣傳普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積極提出加強和改進行 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七)參與法治建設和依法行政的其他有關工作。
政府部門法審員具體職責可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由各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制定。
第八條 法審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條件和業務支持;
( 二)參加業務技能培訓、交流;
( 三)對本級政府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 四)獲得政治榮譽和精神、物質獎勵。
第九條 法審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
( 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 法審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專業素養、業務能力和道德品行;
( 三)具有法學本科以上教育背景或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現已從事合法性審查工作 且滿 1 年以上的;
(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為法審員:
( 一)近三年因違紀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
( 二)近三年因違法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
(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稱職、不合格的;
( 四)其他不得任命為法審員的情形。
第十二條 區法審員由區司法局提名,報區政府任命。鎮(街道)、政府部門法審員由鎮(街道)、政府部門任命,報區司法局備案。
第十三條 按照“誰任命、誰管理”“誰負責、誰管理”的原則,區合法性審查中心、各鎮(街道)、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對法審員工作業績的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建立獎懲機制,對成績突出的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或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合法性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動態評價機制,并將合法性審查工作納入法治建設考核范疇,切實發揮考核的導向和激勵作用。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法審員崗前和在職培訓制度,針對性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和專業技能培訓,通過案例研討、跟班學習、法治論壇等形式,提升法審員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各鎮(街道)、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合法性審查工作的經費投入,將法律顧問、專家論證、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并保障必要的辦公設施、宣傳培訓、表彰獎勵等事宜。
第十七條 各鎮(街道)、政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