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L6D,法定代表人:張*湘,地址:沈家門街道小干東岙北路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群眾舉報,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18日對位于沈家門街道小干東岙北路42號的舟山普陀長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1號船塢與2號船塢之間的港池(港池與海域連通)內有大量紅色泡沫狀漂浮物,2號船塢內一艘韋斯特輪(船號:IMO 9790672)正在維修,2號船塢塢門排水渠及塢底集水池有紅色漂浮物。采樣人員在你公司1號船塢與2號船塢之間的港池、2號船塢塢底集水池分別進行了水質采樣。你單位申領了排污許可證,編號為91330903MA2A3W8L6D001U,屬于簡化管理。
2025年6月25日 你公司2號船塢泵房操作工鄭軍海主動到我局說明2024年6月18日 你公司發生紅色污水外排海域的相關情況。經對鄭*海調查詢問了解,2025年6月6日至6月19日 你公司2號船塢對韋斯特輪高壓水槍除銹、噴漆作業期間未開啟污水泵,導致作業廢水大量在塢底集水池匯集、滿溢;6月18日鄭*海接到班組長電話通知其開啟2號船塢4號主泵(4號主泵主要用于船舶進出船塢時船塢內海水抽排),其在未檢查情況下開啟用于塢內海水排放的4號主泵,將本應排入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廢水直接排入附近海域。
我局執法人員于6月27日核查你公司泵房、污水站等設施的運行記錄,發現在2025年6月6日至6月19日期間2號船塢無水刀作業(除銹作業)記錄,但公司的生產臺賬記錄顯示2025年6月6日有三個施工隊對2號船塢內的韋斯特輪進行了水刀作業,作業期間無2號船塢污水泵開啟記錄;檢查污水處理站運行臺賬記錄發現2025年6月6日至6月19日期間壓泥機處于停運狀態且壓泥量為0。你公司排污許可證顯示船塢內產生的廢水經污水處理站處理后最終排入附近海域,排放口位于2號船塢西側約200米處的岸邊。
我局2025年7月14日收到的浙江省海洋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于2025年7月10日出具的檢測報告[浙海環監(2025)綜字第045號]顯示,你公司1號船塢2號船塢間港池水樣檢測結果為:油類40.7μg/L,苯<1.4μg/L,甲苯<1.4μg/L,乙苯<0.8μg/L,二甲苯<2.2μg/L;2號船塢塢底集水池水樣檢測結果為:油類114μg/L,苯<1.4μg/L,甲苯<1.4μg/L,乙苯10.0μg/L,二甲苯43.8μg/L。你公司涉嫌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違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6月18日我局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你公司生產經營、1號塢和2號塢間港池海域存在紅色泡沫狀漂浮物、2號船塢集水池存在油漆漂浮物及采樣人員現場采樣等的情況;
2.2025年6月18日現場照片證據6張,證明現場檢查時你公司生產經營、1號塢和2號塢間港池海域存在紅色泡沫狀漂浮物、2號船塢集水池存在油漆漂浮物及采樣人員現場采樣等的情況;
3.2024年6月18日現場勘察圖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采樣人員在你公司1號塢和2號塢間港池海域及2號船塢集水池采樣等情況;
4.2025年6月25日 你公司2號船塢泵房操作工鄭軍海調查詢問筆錄1份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照片,證明你公司2025年6月6日至6月19日2號船塢除銹噴漆作業期間未開啟污水泵等情況;
5.2025年6月25日鄭*海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鄭*海的身份;
6.2025年6月27日我局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你公司生產經營、入海排放口、1號泵房水泵運行記錄臺賬、污水處理站運行記錄臺賬及生產臺賬等的情況;
7.2025年6月27日現場照片證據15張,證明現場檢查時你公司生產經營、入海排放口、1號泵房水泵運行臺賬記錄、污水處理站運行臺賬記錄及生產臺賬等的情況;
8.2024年6月27日現場勘察圖1份,證明你公司入海排放口位置等情況;
9.舟山市生態環境局檢驗、檢測(監測)結果告知書(舟環(普)檢告〔2025〕1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向你公司送達了檢測報告[浙海環監(2025)綜字第045號]。
10.浙江省海洋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于2025年7月10日出具的檢測報告[浙海環監(2025)綜字第045號]1份,證明你公司向海域排放油類等污染物;
11.《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提供的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準確、有效;
12.執法證復印件3份,證明執法人員干亮亮、柴奇偉、羅芳的身份和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公司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進行處罰。
我局將在三十日內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排污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對你公司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舟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