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行政機關政策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現對《舟山市普陀區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制定的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管理,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2025年)和浙江省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5年)的通知》《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的通告》(舟政發〔2025〕13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區綜合執法辦起草了《通告》,明確了舟山市普陀區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管理規范指引(試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和浙江省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5年)的通知》《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的通告》(舟政發〔2025〕13號)。
三、主要內容
(一)關于處罰事項。明確了《清單》共計行政執法事項1191項,涉及25個領域,分別為檔案13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7項、發展改革40項、人防23項、經信4項、教育24項、科技1項、民宗26項、公安8項、民政92項、財政59項、人力社保92項、自然資源26項、生態環境16項、建設450項、水利90項、農業農村1項、退役軍人事務5項、應急管理10項、市場監管1項、糧食物資20項、林業140項、消防救援6項、地震6項、氣象31項。
(二)關于職責邊界。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全面界定部門監管職責,明確了《清單》職責邊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邊界清單履行相應的職責,為完善部門間執法銜接機制,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晰、協同高效的行政執法體系奠定了基礎。
(三)關于動態調整。舟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以《舟山市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清單》和《舟山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舟政辦發〔2022〕29號)為準(擴展目錄事項已納入省統一目錄的,根據省統一目錄動態調整)。《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發生調整的,具體執行事項以調整后的省級目錄為準。除個別事項受執法區域和執法層級限制外,執法事項全市保持一致,市、縣(區)統一執行。
業務主管部門不再行使劃轉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已劃轉但未列入《舟山市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清單》《舟山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的行政處罰事項,交還相應的業務主管部門行使。除已經立案但未結案的案件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再行使交還由業務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四、關鍵詞解釋
擴展目錄:指在省級統一目錄的基礎上,由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依法擴充多個領域的行政處罰事項,在全市范圍內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統一行使。
五、新舊政策對比
本次省統一目錄公布后,與2022年省統一目錄相比,共減少執法事項107項,涉及12個執法領域。
人防領域:新增不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要求事項1項。
經信領域:減少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等相關事項3項。
教育領域:新增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等相關事項4項,減少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事項1項。
民政領域:新增慈善機構公開募捐等相關事項7項。
財政領域:減少違規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事項1項。
人力社保領域:新增女職工聘用、船員聘用、中外辦學等相關事項9項,減少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民辦技工學校未將規定內容備案或備案材料不真實事項1項。
自然資源領域:新增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等相關事項14項,減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等相關事項合并3項。
建設領域:減少招標投標等相關事項53項。
水利領域:減少招標投標等相關事項93項。
退役軍人事務領域:減少接收安置義務單位等相關事項3項。
應急管理領域:新增煙花爆竹等相關事項3項。
林業領域:新增野生動物等相關事項13項。
六、適用范圍及實施時間
適用范圍:舟山市普陀區范圍
實施時間: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
七、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舟山市普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解讀人:李佳炫
聯系方式:0580-302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