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舟山市潤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A3A
地址:舟山市普陀區六橫鎮小湖工業區塊潤舟路
2024年12月4日下午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執法人員對舟山市潤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固廢資源化處置(包含廠房建設工程)項目已建設完成一條一般工業固廢處置5萬/年噸生產線,一條建筑、裝修大件垃圾10萬噸/年處置生產線和一條生物質燃料棒0.75萬噸/年生產線,并配套建設有污染防治設施。現場檢查時三條生產線均未在生產,但有明顯生產跡象,并堆放有產品。經查,該項目行業類別為:“10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污水處理污泥)、建筑施工廢棄物處置及綜合利用”。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該項目環評類別屬于報告表。該項目已于2022年5月辦理環評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現場檢查時你公司無法提供該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材料。你公司涉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1月17日當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浙江省社會保險參保證明1份,證明你公司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孫*、受委托人邱*艇的身份;
2.2024年12月4日我局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相關情況;
3.2024年12月4日現場照片證據11張,證明現場檢查時相關情況;
4.2024年12月4日現場勘察圖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你公司的位置等情況;
5.2025年1月22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的基本情況、生產情況等;
6.《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提供的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準確、有效;
7.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吳佳莉、柴奇偉的身份和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改正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公司進行處罰。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你公司實施處罰。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舟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