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姓名:傅*東
身份證件號碼:3309************1X
地址:浙江省岱山縣高亭鎮長坑路
根據省級檢查線索,2025年1月2日我局對你原就職的浙江伊渼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渼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伊渼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伊渼源檢(2024)第01044號]所附的噪聲檢測原始記錄中的4組噪聲數據SEL與Leq的值按照《電聲學 聲級計 第1部分:規范》(GB/T 3785.1-2023)中的3.12規定的SEL=Leq+10lg(T, 秒)計算所得的實際檢測時間不符合噪聲檢測設備設置時間邏輯關系及《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5.4.2、5.4.3等規定。經調查,你與董*是該檢測報告中噪聲檢測項目的現場檢測人員,系直接責任人員。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3月8日 你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的身份;
2.2025年1月2日伊渼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民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伊渼源公司基本情況、檢驗檢測資質及法定代表人夏*民身份;
3.2025年1月2日我局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伊渼源公司基本情況及檢測報告[伊渼源檢(2024)第01044號]原始記錄中的噪聲數據不符合噪聲檢測技術規范、標準等情況;
4.2025年1月2日現場照片證據5張、視頻4段,證明現場檢查時伊渼源公司基本情況及檢測報告[伊渼源檢(2024)第01044號]原始記錄中的噪聲數據不符合噪聲檢測技術規范、標準等情況;
5.2025年1月2日現場勘察圖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伊渼源公司的所在位置等情況;
6.2025年1月2日對夏*民調查詢問筆錄1份、2025年2月18日對傅*東調查詢問筆錄1份、2025年3月8日對董*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檢測報告[伊渼源檢(2024)第01044號]的噪聲檢測項目的相關責任人員、現場檢測過程、檢測規范、檢測要求、違法所得等相關情況;
7.2025年1月2日伊渼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民提供檢測報告[伊渼源檢(2024)第01044號]及相關原始記錄復印件等,證明2024年1月24日 你開展噪聲檢測及檢測結果等情況;
8.《電聲學 聲級計 第1部分:規范》(GB/T 3785.1-2023)及《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復印件各1份,證明噪聲檢測應當依照的技術規范、標準等相關要求;
9.《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提供的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準確、有效;
10.執法證復印件4份,證明執法人員吳佳莉、羅芳、郭憲民、干亮亮的身份和資格。
你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委托提供生態環境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對有關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或者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局責令你立即改正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或者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環境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進行處罰。
我局將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舟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