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Y5W,法定代表人:樂*,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六橫鎮杜莊村環科路
我局于2025年11月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行為:
2025年1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油泥預處理車間貯存有油泥,配套建設的4套廢氣處理設施檢查時只開啟了2套,涉嫌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 2025年12月29日? ? ?你公司樂*向我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1頁,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1頁,證明你公司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樂*;
2. 2025年1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證明檢查時你公司現場情況、油泥預處理車間位置等事實;
3. 2025年1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證據7張5頁,證明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油泥預處理車間現場情況、配套廢氣處理設施2套未運行等情況;
4. 2025年12月29日樂*調查詢問筆錄1份6頁,證明你公司生產工藝、油泥預處理車間使用管理、廢氣處理設施運行等情況;
5.2025年12月29日樂*向我局提供排污許可證(副本摘選)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污染物排放、環境管理要求、排污登記信息等情況;
6.2025年12月29日樂*向我局提供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摘選)復印件1份,項目的批復(舟環普建審〔2022〕06號)復印件1份,項目的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項目的環評批復及驗收等情況;
7.《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1頁,證明受送達人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準確、有效;
8. 執法證復印件4份4頁,證明李西軍、羅芳、郭憲民、柴奇偉的執法人員身份。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公司進行處罰。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依法對你公司實施停產整治。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舟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