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漁船服務站工作人員隊伍規范化建設,壓實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提升工作效能與履職質效,現將《蝦峙鎮漁船服務站安全管理績效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為深入推進基層漁船管理組織規范化建設,全面提升工作人員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意識、履職能力與工作積極性,根據《全省漁業值班值守點驗十項規定(試行)》《舟山市基層漁船管理組織考核補助辦法》《基層漁船管理組織值班人員基本守則》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工作實際,特制定此辦法。
一、考核目的
通過建立常態化月度績效考核機制,壓實工作人員崗位職責,規范漁業安全管理流程,提升漁船動態監管、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等核心工作質效,有效保障全鎮涉漁船舶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為漁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筑牢基礎。
二、考核對象
與蝦峙鎮漁船服務站簽訂勞動合同的全體在崗工作人員(含點驗中心工作人員、綜合管理工作人員、返聘工作人員)。
三、考核周期
月度考核:以自然月為一個考核周期。
四、考核內容與標準
(一)點驗中心工作人員
1、掌握船舶信息與編組信息。主動掌握涉漁船舶基本信息與漁船編組信息。對實際為非同編組的漁船,督促船長自行回復,對單船要落實每小時聯系一次,直至結束單船狀態。
2、傳達上級政策與指令信息。了解并發送完整當天的氣象信息或預警信息。讀懂上級下達的政策與指令,即時傳達至各船隊群。特別是針對漁船的避風指令,根據撤離或錨泊要求,測算距離最遠漁船,督促應撤應泊漁船按指令避風或錨泊。
3、落實報表上報與數據核對。所有報表填寫內容要逐項核對,避免漏報、錯報等情況的發生,仔細檢查后按實上報。
4、進出港報備核查與提醒。漁船進港后和出港前需核查進出港報告情況,發現未報備的漁船通過電話進行聯系,督促船長報備(進港漁船可先微信提醒,出港漁船必須電話提醒)。核查中發現船員人數明顯不對的,需提醒船長立即更新船員,確保實際船員與進出港船員一致。
5、落實動態點驗與安全干預。上班期間至少每15分鐘查看一次涉漁船舶船位及動態。“浙漁安”一屏統覽功能要保持24小時開啟并使用。“浙漁安”“舟漁安”“浙里釣”等平臺出現預警,經核實后方可處置,干預提醒不能僅僅局限發送微信消息,要落實電話提醒并記錄。
6、通導設備故障上報。上班期間排查所有漁船、海釣船艇、納規船安裝的北斗、浙漁安、天通電話情況,對設備故障的及時上報并聯系售后維修,跟蹤后續維修情況。
7、值班紀律。上班期間要端正工作態度,認真對待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接打電話、回復消息要及時、有禮貌。嚴禁上班時玩手機、玩游戲、睡覺、脫崗、態度惡劣等行為。上班期間的所有工作內容均要閉環記錄在值班記錄本。
8、交接班。早、晚值班人員交接班時間為17:30和7:30,交接班時交班人員需要將工作落實情況、上級指令等相關信息記錄在《交接班本》中,并口頭告知接班人員,接班人員了解信息后,交班人員方可休息。
9、各項上級部署的落實。重點漁船管控,按要求每日逐船點驗、排查、上報浙漁安、天通電話、編組、風險情況等,按實上報表格。
10、其他。應急處置,第一時間聯系船長詢問事情經過及安全情況,并告知鎮、站負責人,按領導要求做好組織救援、信息傳達、值班記錄工作等。完成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綜合管理工作人員
1、傳達上級政策與指令信息。上級下達的政策、指令等即時傳達至各船隊群,涉及相關船舶的需建群聯系或單獨聯系,確保船長收到政策與指令,并按要求落實。
2、安全臺賬整理與完善歸檔。制作并完善漁業臺賬,主動聯系船長完善一船一檔。要求船長發送船員身份證正反面、證書、聯系方式及家屬聯系方式,對證書配備不齊的需進行提醒并督促配齊職務船員。
3、辦理船舶證書與漁業互保。掌握船舶和船員證書到期情況,提前通知船長辦理、更換船舶和船員證書。根據船長報案內容,及時向漁業互保或海事漁業調解中心報案,并辦理后續理賠手續。
4、安全隱患排查與漁業糾紛。登臨檢查涉漁船舶,發現安全隱患需督促船長在開航前整改,未落實整改的不得開航。漁區產生矛盾糾紛時,聯系鎮綜平安法治辦調解,并參與協助工作。
5、上級交代、部署的任務。各類專項行動、上級文件的落實,按要求進行隱患排查、登船檢查。督促漁船老大填寫自查表、漁撈日志、轉載日志、瞭望日志等。每周落實至少兩次海釣船艇夜間巡查工作。完成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考核方式
根據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和考核內容,由漁船服務站站長帶班,通過現場巡查、監控核查、臺賬檢查等方式開展考核,每月底匯總考核結果。副站長對考核結果進行匯總,5日內予以公布。具體考核方式如下:
1、未按要求落實漁業安全管理制度、履職不到位的,第一次予以口頭警告,第二次起,每項每次扣除月度安全考核獎100元(扣完為止)。
2、被區級及以上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除當月月度安全考核獎800元及年度績效考核獎800元,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同一工作人員當年度累計被上級部門通報2次或因工作失職造成亡人事故的,取消當年全部年度績效考核獎;同一工作人員當年度累計被上級部門通報3次或因工作失職造成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當年全部年度績效考核獎,并以辭退處理。
3、因工作落實不到位,發生一次性漁船海上作業死亡(失蹤)3人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全體工作人員扣除1個月月度安全考核獎;相關直接責任人另行按規定追責。
六、獎勵措施
(一)競賽榮譽獎勵
點驗中心、綜合管理工作人員參與區級及以上漁業安全相關比賽、技能比武等活動,獲得個人或集體榮譽的,給予績效獎勵(同一比賽個人榮譽與集體榮譽可疊加):
1.個人榮譽:市級及以上一等獎500元、二等獎300元、三等獎200元;區級一等獎300元、二等獎200元、三等獎100元。
2.集體榮譽:市級及以上一等獎每人500元、二等獎每人300元、三等獎每人200元;區級一等獎每人300元、二等獎每人200元、三等獎每人100元。
(二)通報表彰獎勵
因工作表現突出,受區級及以上部門通報表彰或書面表揚的,參照“個人榮譽”對應層級給予同等標準績效獎勵。
(三)年度評優獎勵
當年度若有工作人員因通報被扣除年度績效獎勵的,可從全體工作人員中評選1-2名“漁業安全工作先進個人”,將扣除的年度績效獎勵全額發放給獲評者。評選由漁農辦主任(兼站長)組織召開考評會議,綜合工作實績、日常表現、群眾評價等情況確定人選,報分管副鎮長審核批準后公示表彰。
七、附則
1.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上級相關政策文件執行。
2.本辦法由蝦峙鎮漁農辦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2025年11月25 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