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未達比例的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經稅務部門催報催繳仍有28戶區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為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管,請相關單位于 2026 年 2月28日前向你單位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納所欠款項,逾期仍不繳納的,自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5‰滯納金。所繳款項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特此公告。
附件:
普陀區未申報與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清冊.xls
舟山市普陀區財政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