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全區中小學、幼兒園的“護學崗”工作制度,進一步優化學生上放學重點時段及校園周邊重要路段的“高峰勤務”工作機制,根據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浙江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實施細則》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護學崗”是指公安機關設置在中小學、幼兒園等校園門口及校園周邊50米范圍內,承擔學生上、放學時段維護周邊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等職責的執勤崗。
第三條? 全區公安機關要按相關規定嚴格落實城區(鎮)中小學、幼兒園?“一校一崗”的“護學崗”工作制度。
第四條??“護學崗”管理由治安管理大隊統一組織,轄區派出所主導,相關警種協同參與。在城區(鎮)主干道及易發生擁堵的學校門口周邊,應安排交警警力參與“護學崗”工作。
派出所分管所領導和社區民警負責協調轄區內“護學崗”警力(含輔警)安排,明確到崗、撤崗時間。同時組織動員學校保衛干部、校園保安、教職員工和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參與。
校園綜治警務室的派駐輔警,應主動配合社區民警開展“護學崗”相關工作。
第五條??“護學崗”勤務按照“高峰固定,兩頭補位”聯勤勤務模式運行。派出所要根據轄區中小學、幼兒園的實際情況,確定每所學校的上、放學“高峰時間段”(原則上不少于30分鐘),實行相對固定崗勤務;“非高峰兩頭時間段”由其他機動警力通過校園門口短暫駐留方式進行補位。
第六條??治安管理大隊要建立健全“護學崗”與校園“智能預警防控圈”聯動工作機制,強化人防、技防有機結合。
第七條??“護學崗”工作職責和任務
(一)護學崗各部門派遣的執勤人員應嚴格執行規定的上崗、撤崗時間,不得擅自缺崗、脫崗,特殊情況下撤崗時間等通知;
(二)嚴格按規定著裝,保持警容嚴整,不得長時間看手機、與無關人員聊天等,不得干與執勤無關的事項。規范攜帶單警裝備(伸縮警棍、辣椒噴劑、強光手電、防割手套)及對講機(對講機頻道90210),護學崗執勤人員要知曉突發事件的處置、警用裝備的使用,每個責任部門落實責任領導對本部門護學崗的督導及裝備的檢查;
(三)執勤警力要對保安員到崗、裝備攜帶、防護器具就近設置等情況開展檢查,嚴格按照“3+N”高峰護學勤務的力量配備要求到崗到位、規范履行職責。高峰時段,督促保安員攜帶頭盔、防刺背心、橡皮棍、哨子等防護裝備上崗執勤;
(四)加強校園門口周邊巡邏盤查,執勤警力要徒步巡視學校周邊(主要是校門口)50米范圍內治安狀況,注意發現可疑人員、物品和車輛等,會同學校加強進出人員、車輛管理,嚴禁上、放學時段社會車輛和無關人員進入校園,快速妥善處置各類涉校涉生突發案事件,特別要督促學校及時開放校門引導學生入校,嚴禁出現因校門鎖閉導致學生、家長長時間聚集等候情況;
(五)護學崗執勤人員應會同執勤交警、學校保安員、值班教職工、志愿者等護校力量加強上、放學時段學校門口周邊車輛、人員疏導,依法查糾、制止交通違法行為,按照學校門口及周邊劃分的“無車區”、“安全島”等履行管理職責,引導家長有序的在以上的安全區域接送學生,杜絕在防沖撞區域外聚集等候現象,切實維護學校門口周邊交通秩序;
(六)及時接受報警求助,有效制止上、放學時段校園門口周邊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七)開展宣傳教育,倡導文明交通行為和綠色出行方式,減輕上、放學時段校園門口周邊交通壓力。
第八條? 轄區派出所要加強對校園保安的日常監督管理,嚴格落實校園保安“三個一律”(備案、持證上崗、背景核查)和“兩個嚴禁”要求。
第九條??分局督察、情指、治安等部門要強化對“護學崗”警力安排、勤務機制、裝備保障等方面的監督指導檢查,實行一月一次的專項督查制度,確保 “護學崗”全覆蓋、高質量運行。
第十條??“護學崗”管理工作納入分局重點督考內容。因工作不到位,發生重大涉校案事件的,實行責任倒查,嚴肅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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