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開展2026年舟山市普陀區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抽檢工作,現將抽檢細則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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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區燃氣相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6年版)
一、組織單位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二、承檢機構
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轄區內產品質量的抽樣檢驗。
?四、抽檢場所
選擇質量問題多、消費者投訴比較集中的市場、商場和燃氣灌裝站等場所。
五、抽樣程序
1.抽樣方法
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被抽樣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樣,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抽樣數量見下表。
序號 | 商品名稱 | 抽樣數量 |
1 | 家用燃氣灶具 (GB16410-2020) | 檢樣1臺,備樣1臺 |
2 | 商用燃氣燃燒器具 (GB 35848-2024) | 檢樣1臺,備樣1臺 |
3 | 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包覆軟管 (GB 44017-2024) | 檢樣2根,備樣1根 |
4 | 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GB 41317-2024) | 檢樣2根,備樣1根 |
5 | 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 (GB 35844-2018) | 檢樣2個,備樣1個 |
7 | 可燃氣體探測器 (GB 15322.2-2019) ? | 檢樣1個,備樣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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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事項:
(1)樣品應經被抽樣銷售者對其有效性進行確認。
(2)檢樣、備樣應分別封樣,并加以標注。
(3)現場抽樣時,產品規定有明示質量指標時,應在抽樣單上注明。若產品明示的執行標準為經備案的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則視其企業標準為明示質量指標,并要求企業提供其現行有效的標準文本。
(4)樣品抽取、運輸和貯存時,避免受到撞擊、曝曬、雨淋、拋摔和重壓,遠離熱源、臭氧環境和化學腐蝕環境。
(5)本次監督抽查,家用燃氣灶具檢驗樣品為無損檢測,檢測完成后合格樣品原樣退回經營戶(如遇受檢單位提出要求現場購買的除外),灶具配件產品樣品檢測后已經破壞,由承檢機構按相關規定處理。
六、檢測標準
檢驗依據:GB 16410-2020 、GB 35848-2024、GB 30720-2014家用燃氣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 GB 44017-2024、GB 41317-2024、GB 35844-2018、GB 15322.2-2019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七、檢測商品及檢測項目
檢驗項目
序號 | 商品名稱 | 執行標準 | 檢驗項目 | 復檢用樣品 |
1 | 家用燃氣灶具 | 檢測標準: GB 16410-2020 、 GB 30720-2014 、 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 | 標志、安裝使用說明、包裝、結構、氣密性、熱負荷、燃燒工況、溫升(操作時手必須接觸的部位)、耐熱沖擊、耐重力沖擊、安全裝置(熄火保護裝置)、電點火裝置、使用性能(熱效率)、電氣性能、材料(燃燒器火孔部位材料) | 原樣(如原樣遭破壞,則啟用備樣) |
2 | 商用燃氣燃燒器具 ? | 檢測標準:GB 35848-2024 | 標志、警示、通用結構(一般要求)、燃氣系統密封性、熱負荷準確度、燃燒工況(運行噪聲、熄火噪聲、干煙氣中CO(a=1)含量)、熄火保護裝置、電氣性能(標志、接地措施、工作溫度下的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能源合理利用; ? | 原樣(如原樣遭破壞,則啟用備樣) |
3 | 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包覆軟管 | 檢測標準: GB 44017-2024 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 外觀、包覆管氣密性、包覆管耐壓性、被覆層阻燃性、被覆層耐冷熱變化性、標志 | 備樣 |
4 | 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 | 檢測標準: GB 41317-2024 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 結構與尺寸(長度)、波紋軟管氣密性、波紋軟管耐壓性、被覆層阻燃性、被覆層耐冷熱變化性、標志 | 備樣 |
5 | 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 | 檢測標準: GB 35844-2018 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注:產品顯示信息中無執行標準的,按GB 35844-2018進行檢測 ? | 標志、警示和使用說明書、 包裝、結構(一般要求、感壓組件、調壓組件、承壓組件、接頭組件)、 外觀、氣密性(調壓器氣密性、手動關閉機構氣密性)調壓靜特性(關閉壓力、出口壓力) | 備樣 |
6 | 可燃氣體探測器 | 可燃氣體探測器GB 15322.2-2019 ? | 外觀檢查、報警動作值試驗、方位試驗、高溫(運行)試驗 | 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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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中注明該項目的實測值以及推薦性標準的標準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中注明該項目的實測值以及推薦性標準的標準值。
綜合結論判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產品為“不合格”;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明示質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細則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判定被抽查產品為“所檢項目符合明示質量要求,未達到××標準規定”。(注:××為具體標準名稱);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明示質量要求,且符合本細則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判定被抽查產品為“所檢項目符合本次監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