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開展2026年舟山市普陀區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抽檢工作,現將抽檢細則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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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眼鏡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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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配裝眼鏡樣品應根據驗光處方或特定要求制作。被抽樣生產者應提供所用鏡片的產品標志或包裝袋并進行簽章確認。
配裝眼鏡產品抽取樣品2副,其中1副為檢驗樣品,另1副作為備用樣品,該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應同時包含球鏡頂焦度和柱鏡頂焦度。
單光老視成鏡產品抽取同商標同生產企業同款(可不同色號)樣品2副,其中1副為檢驗樣品,另1副作為備用樣品。
太陽鏡產品抽取同商標同生產企業同款(可不同色號)樣品2副,其中1副為檢驗樣品,另1副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表1配裝眼鏡(定配眼鏡)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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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頂焦度 | GB/T 13511.1-2025 GB 45184-2024 GB 45185-2024等 |
2 | 中心點位置 | |
3 | 厚度 | |
4 | 柱鏡軸位方向 | |
5 | 標稱棱鏡度 | |
6 | 光透射比 | |
7 | 裝配質量 | |
8 | 外觀 | |
9 | 標志 | |
10 | 包裝 |
“標稱棱鏡度”項目僅用于明示有棱鏡度的配裝眼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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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單光老視成鏡(執行標準為GB 13511.1-2011)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鏡片頂焦度 | GB 13511.1-2011等 |
2.? | 光透射性 | |
3.? | 光學中心水平距離偏差 | |
4.? | 水平光學中心與眼瞳的單側偏差 | |
5.? | 光學中心垂直互差 | |
6.? | 兩鏡片頂焦度互差 | |
7.? | 裝配質量 | |
8.? | 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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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單光老視成鏡(執行標準為GB/T 13511.3-2019)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一般要求-頂焦度 | GB/T 13511.3-2019等 |
2.? | 一般要求-光透射比 | |
3.? | 頂焦度范圍 | |
4.? | 兩鏡片頂焦度互差 | |
5.? | 光學中心 | |
6.? | 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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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太陽鏡(執行標準為GB 39552.1-2020)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結構與材料 | GB 39552.1—2020 GB/T 39552.2-2020等 |
2 | 透射比 | |
3 | 透射比的均勻性 | |
4 | 行路及駕駛用太陽鏡 | |
5 | 散射光 | |
6 | 偏振鏡片和偏振太陽鏡 | |
7 | 紫外光譜吸收率和透射比 | |
8 | 球鏡度、散光度和棱鏡度 | |
9 | 太陽鏡鏡片尺寸 | |
10 | 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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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單光老視成鏡的檢測項目依據產品明示標準及生產日期確定,生產日期在2026.3.1前的按明示標準檢驗,如生產日期在2026.3.1后的按GB/T 13511.3-2019項目檢驗。
復檢時所檢測的樣品為原樣品。原樣復檢時,如果原樣情況不滿足復檢要求時,應啟動備用樣品進行復檢,同時向下達任務部門告知原樣不滿足的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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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13511.1-2011 《配裝眼鏡 第1部分:單光和多焦點》
GB 10810.1-2005《眼鏡鏡片 第1部分:單光和多焦點鏡片》
GB 10810.3-2006《眼鏡鏡片及相關眼鏡產品 第3部分:透射比規范及測量方法》
GB 45184-2024《眼視光產品 元件安全技術規范》
GB 45185-2024《眼視光產品 成品眼鏡安全技術規范》
GB/T 10810.1-2025《眼鏡鏡片 第1部分:單焦和多焦》
GB/T 10810.3-2025《眼鏡鏡片 第3部分:透射比試驗方法》
GB/T 13511.1-2025《配裝眼鏡 第1部分:單焦和多焦定配眼鏡》
GB/T 13511.3-2019《配裝眼鏡 第3部分:單光老視成鏡》
QB/T 2506-2017《眼鏡鏡片 光學樹脂鏡片》
GB/T 14214-2019《眼鏡架 通用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39552.1-2020《太陽鏡和太陽鏡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39552.2-2020《太陽鏡和太陽鏡片 第2部分:試驗方法》
現行有效的其他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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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中注明該項目的實測值以及推薦性標準的標準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中注明該項目的實測值以及推薦性標準的標準值。
3.3 綜合結論判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產品為“不合格”。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明示質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細則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判定被抽查產品為“所檢項目符合明示質量要求,未達到××標準規定”。(注:××為具體標準名稱)。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明示質量要求,且符合本細則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判定被抽查產品為“所檢項目符合本次監督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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