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區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舟山市普陀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活力,結合實際,制定《舟山市普陀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舟山市普陀區科學技術局
2023年7月11日
舟山市普陀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浙科發條〔2017〕70號)《舟山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舟山市本級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舟科〔2023〕3號)和《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舟普政發〔2022〕24號)等文件精神,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政府向企業無償發放,用于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技術創新服務、自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制度安排。創新券支持范圍覆蓋技術創新全過程,但不與其他科技項目重復資助。
第三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創新券兌現資金來源為區本級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資金以及省財政下達的市縣創新券績效獎補資金。
第二章 對象與范圍
第五條 創新券申領對象為在舟山市普陀區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財務機構健全,財務管理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創新券優先支持經國家、省、市認定的科技創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專利示范企業、科技型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內企業等。
第六條 創新券接收對象是通過“浙江科技大腦”注冊并經審核登記的提供科技服務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研究院、檢驗檢測機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等創新載體。創新載體應當向社會開放共享科技資源,利用創新券提供科技服務。
第七條 創新券支持范圍是各級各類創新載體為企業提供的技術開發、科技鑒定評估、科技查新、檢驗檢測、儀器共享、技術培訓、專項審計等形式。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已列入其他科技項目支持的不再納入創新券支持范圍。
(一)技術開發類
企業與研發機構對接開展產學研合作,共同或委托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的研制開發、技術難題攻關,按實際發生服務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5萬元。
(二)科技鑒定評估、科技查新、檢驗檢測、儀器共享類
企業在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過程中使用創新載體提供的科技鑒定評估、科技查新、檢驗檢測、儀器共享等服務,按實際發生服務費用的50%給予補助。
(三)技術培訓類
企業委托培訓機構組織的各類技術培訓,或技術人員參加科技部門認可的技術類培訓活動,按實際培訓費用的50%給予補助。
(四)專項審計類
企業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科技領軍企業等科技型企業或省級及以上研發機構等事項過程中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專項審計的,在按協議全額支付相應費用后,按每個申報事項給予5000元補助,不足5000元的按實補助。
(五)科技保險類
企業購買科技成果先用后轉保險的,按實際投保費用的50%予以補助。
第三章 使用與兌現
第八條 創新券實行“自主申領、先領先得”的原則,企業憑原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賬戶或浙江省政務網賬戶登錄“浙江科技大腦”創新券系統,依據技術創新需求適時領取一定額度的創新券。同一企業一次性申領創新券不超過2萬元,可多次申領創新券,年度內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區本級發放的創新券在省內其他市縣之間通用,支持企業使用創新券支付省內外各類技術創新服務費用。鼓勵市外的能為企業提供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科技成果以及合作研發、委托開發、技術解決方案、技術咨詢等服務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和經國家或國際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認證認可的產品分析測試、檢驗、標準、認證等機構通過創新券系統注冊備案成為市本級地方載體,并為企業提供服務。
第十條 企業使用創新券時需通過“浙江科技大腦”提出使用申請,完成服務后由企業支付全額費用,再通過“浙江科技大腦”向區科技局提出創新券兌現申請,并將技術合同登記證明(服務協議)、全額發票、銀行轉賬憑證、服務結果憑證(如技術成果、查新報告、檢驗檢測報告、鑒定報告、審計報告等)、信用承諾書等關鍵證明材料上傳到“浙江科技大腦”。
第十一條 創新載體按照有關要求完成服務后,需及時提供服務結果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并配合企業完成創新券兌現。創新載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創新券。
第十二條 區科技局依據企業提供的證明材料開展審核,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兌付。區科技局根據企業申請量安排兌付,當年使用的創新券第二年兌現。申領的創新券適用于技術開發類等五個類別,每個類別均按50%費用兌現,單個企業兌現總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創新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不重復使用,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通過創新券套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和創新載體,將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實行限期整改、給予警告、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并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記錄,按照科研誠信管理規定處理。構成違紀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按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加強網絡防護和網絡環境下數據安全管理,各級各類創新載體、網絡技術支持單位和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普陀區本級創新券由區科技局歸口管理,會同區財政局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原《舟山市普陀區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區商務局)舟山市普陀區財政局關于印發舟山市普陀區創新券推廣應用實施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舟普經科〔2017〕27號)廢止。
本文政策解讀:《舟山市普陀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