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浙科發條〔2017〕70號)《舟山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舟山市本級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舟科〔2023〕3號)和《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舟普政發〔2022〕24號)等文件精神,區科技局對原《舟山市普陀區創新券推廣應用實施管理辦法(修訂)》(舟普經科〔2017〕28號)進行了修訂完善,進一步擴大全區創新券支持范圍,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活力。
二、制定依據
1.《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浙科發條〔2017〕70號)
2.舟山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舟山市本級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舟科〔2023〕3號)
3.《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舟普政發〔2022〕24號)
三、主要內容
《舟山市普陀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由總則、對象與范圍、使用與兌現、管理與監督、附則五項內容組成,共計17條。
第一章 總則。主要明確制定創新券管理辦法的背景和依據,明確創新券的定義、使用和管理原則、資金來源等。背景和依據:貫徹落實《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浙科發條〔2017〕70號)《舟山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舟山市本級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舟科〔2023〕3號)和《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舟普政發〔2022〕24號)等文件精神,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定義:創新券是政府向企業、創業者無償發放,用于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技術創新服務、自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制度安排,覆蓋技術創新全過程,但不與其他科技項目重復資助。使用和管理原則: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資金來源:區本級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資金以及省財政下達的市縣創新券績效獎補資金。
第二章 對象與范圍。主要明確創新券申領對象、接收對象和支持范圍。申領對象:在舟山市普陀區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財務機構健全,財務管理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接收對象:通過“浙江科技大腦”注冊并經審核登記的提供科技服務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研究院、檢驗檢測機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等創新載體。支持范圍:分為(一)技術開發類;(二)科技鑒定評估、科技查新、檢驗檢測、儀器共享類;(三)技術培訓類;(四)專項審計類;(五)科技保險類五大類。較原先新增了實驗設備、檢驗檢測的儀器共享,審報高企、科技“小巨人”、科技領軍企業等專項審計,企業購買科技成果先用后轉的科技保險等主要內容。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已列入其他科技項目支持的不再納入創新券支持范圍。
第三章 使用與兌現。主要明確創新券申領、使用、兌現等環節。申領:企業憑原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賬戶或浙江省政務網賬戶登錄“浙江科技大腦”創新券系統,依據技術創新需求適時領取一定額度的創新券。同一企業一次性申領創新券不超過2萬元,可多次申領創新券,年度內最高不超過20萬元。使用:企業使用創新券時需通過“浙江科技大腦”提出使用申請,完成服務后由企業支付全額費用,再通過“浙江科技大腦”向區科技局提出創新券兌現申請,并將技術合同(服務協議)、全額發票、銀行轉賬憑證、服務結果憑證(如技術成果、查新報告、檢驗檢測報告、鑒定報告、審計報告等)、信用承諾書等關鍵證明材料上傳到“浙江科技大腦”。兌現:區科技局依據企業提供的證明材料開展審核,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兌付。區科技局根據企業申請量安排兌付,當年使用的創新券第二年兌現。由最高可抵扣服務費用的30%提高到50%,單個企業最高兌現總金額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主要明確對創新券監督管理和數據安全管理。監督管理:創新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不重復使用,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通過創新券套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和創新載體,將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實行限期整改、給予警告、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并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記錄,按照科研誠信管理規定處理。構成違紀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按規定處理。數據安全管理:加強網絡防護和網絡環境下數據安全管理,各級各類創新載體、網絡技術支持單位和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
第五章 附則。普陀區本級創新券由區科技局歸口管理,會同區財政局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原《舟山市普陀區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區商務局) 舟山市普陀區財政局關于印發舟山市普陀區創新券推廣應用實施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舟普經科〔2017〕27號)廢止。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區科技局 科技發展科
聯系電話:0580-305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