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51號),結合鄉鎮(街道)賦權后實際運行情況,經研究,決定對六橫鎮人民政府、沈家門街道辦事處、東港街道辦事處、展茅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動態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六橫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調整后六橫鎮在其行政區域內以自身名義行使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公安、林業、人力社保、水利、農業農村等11個領域193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詳見附件1)
二、調整沈家門街道、東港街道等2個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調整后2個街道在各自行政區域內以自身名義行使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公安、人力社保、水利、農業農村共10個領域87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詳見附件2)
三、調整展茅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調整后展茅街道在其行政區域內以自身名義行使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公安、人力社保、水利、農業農村共10個領域79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詳見附件3)
四、調整東港街道的專業執法事項。調整后不再行使涉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3個領域的12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詳見附件4)
五、調整后上述4個鄉鎮(街道)收回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由普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其管轄區域范圍內行使。
六、調整后東港街道收回的專業執法事項由各領域業務主管部門在其管轄區域范圍內行使。
七、涉及作出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仍由縣級執法部門依法管轄,鄉鎮(街道)應及時移送。
較大數額、較大價值的標準,適用浙江省關于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較大數額(價值)的相關標準。
八、本公告施行前已立案未結案案件和歷史遺留案件仍由原實施部門繼續負責辦理和案卷檔案保管,并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九、本公告自2024年10月29日開始實施。《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行政處罰權交由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東港街道辦事處行使的公告》(舟普政發〔2022〕1號)、《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行政處罰權交由六橫鎮等3個鎮(街道)行使及動態調整東港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的公告》(舟普政發〔2022〕18號)同時廢止。
附件:1.舟山市普陀區六橫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調整目錄(2024年)
2.舟山市普陀區沈家門街道辦事處、東港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調整目錄(2024年)
3.舟山市普陀區展茅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調整目錄(2024年)
4.舟山市普陀區東港街道辦事處專業執法事項調整目錄(2024年)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六橫鎮等4個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