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功能區管委會,區屬各單位:
《舟山市普陀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舟山市普陀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普陀區舊城改造工程,支持剛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穩定房地產企業,促進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普陀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房票,是指普陀區房屋征收部門針對被征收住宅用房簽訂涉及貨幣安置的補償協議且被征收人按協議搬遷騰空移交原房后發放的,在特定時間、區域和范圍內用于購房兌付的一種記名憑證。
第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實施房票發放、登記、轉讓、備案、監督管理及政策解釋,同時委托銀行承辦房票出具、轉讓背書、兌付、結算等工作。
房屋征收出資單位負責征收資金(含購房補助及利息)等相關經費保障工作,由征收部門資金專項賬戶進行統一收支管理,形成房票征收資金池的良性循環。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房源保障、房產企業管理、商品房市場控價維穩及房產超市建設等相關工作,確保房產超市的房源質量優、價格惠、可選性強,且在超市的實售價不高于市場實際成交價。
區發改局、區審計局、區稅務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票實施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房票適用于普陀區現實際行政管轄范圍內(包括六橫鎮,不包括普朱管委會、新城管委會轄區范圍)國有、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
在上述房屋征收項目中,選擇貨幣安置及產權貨幣相結合安置,并在規定期限內簽約的被征收人,自愿選擇房票進行安置補償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 房票應當記載征收補償協議編號、房票編號、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房票票面金額、兌付截止日期、購房補貼標準、受讓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房票記載的被征收人、受讓人,統稱為“房票記載人”。
第六條 房票的票面金額為被征收房屋選擇貨幣補償部分原房評估價值。
第七條 其他相關補償補助、獎勵等均以貨幣形式在被征收人按協議搬遷騰空移交原房后45個工作日內發放給被征收人。
第八條 房票限定在普陀區現實際行政管轄范圍內(包括六橫鎮,不包括普朱管委會、新城管委會轄區范圍)使用,房票記載人可以選擇購買房票適用范圍內的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商業用房、法拍房。
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必須為房票記載人(包括被征收人直系親屬)。
第九條 房票自發放之日起生效,兌付期限為12個月。
第十條 房票的發放、轉讓、兌付和結算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房票的發放。
被征收人按期簽訂房票貨幣安置或產權調換和貨幣相結合安置的補償協議且按協議搬遷騰空移交原房后,房屋征收部門憑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身份證明向被征收人發放房票。
房票根據補償安置協議發放。一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出具的房票不得超過2張,票面金額不小于50萬元/張;一份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出具的房票原則上不超過2張,被征收人涉及多人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但票面金額不能小于50萬元/張。
單套小面積的被征收房屋房票補償安置不足50萬元的,可按實際補償金額發放一張房票。
選擇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貨幣補償部分原房評估價值剩余高于30萬的,可以選擇房票;剩余低于30萬的,以貨幣形式補償,不予發放房票。
(二)房票的轉讓。
每張房票允許實名轉讓一次,但不得分割轉讓。受讓人在兌付期限內只能通過購房進行兌付結算。
房票轉讓應當經雙方當事人現場共同確認,憑房票、身份證明、房票轉讓合同、轉讓確認書辦理實名轉讓手續。同時,轉讓須經房屋征收部門備案登記及承辦銀行實名背書后方可發生效力。
房票轉讓后兌付期限不變。
(三)房票的兌付。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后,房票記載人購買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及商業用房的,購房合同雙方憑房票、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身份證明等,到房屋征收部門指定的結算點辦理登記鎖定等手續并在承辦銀行兌付。
每張房票實行一次性兌付,房票結算款項將在兌付手續辦理后45個工作日內發放。
(四)房票的結算。
1.購房房票結算。
經購房使用的房票的結算金額包括房票票面金額、購房補助以及截止兌付日的利息。
購房補助:補助對象僅限征收項目的被征收人(包括直系親屬)
購買房產超市內商品房、商業用房、法拍房的被征收人,自發放房票之日起3個月內兌付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18%的補助;第4個月至第6個月內兌付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12%的補助;第7個月至第12個月內兌付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6%的補助。
購買房產超市外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商業用房、法拍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6%的補助。
被征收人及其直系親屬持房票購房的,可以憑征收安置協議享受本辦法購房補助;房票轉讓后的受讓人不能享受該轉讓房票的購房補助。
具體購房補助由被征收人在完成交易過戶手續后,憑該房屋不動產登記證和完稅憑證申請發放。購買新建商品住宅及新建商鋪的必須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依據,并在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到征收部門備案登記并到房管部門備案鎖定,才可申請發放。辦理不動產證前不得更名或退房,確需更名或退房的需經征收部門同意,并退還購房補助款方可辦理。被征收房屋未按時騰空或購買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補助。
2.未購房房票結算。
未購房使用的房票的結算金額包括房票票面金額及截止兌付日的利息。
未購房的房票自發放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請兌付現金;房票受讓人在兌付期限內只能通過購房進行兌付結算,不得申請兌現。
3.房票利息結算。
經購房使用的房票利息按月利率1.2‰進行結算。
被征收人持有未購房房票申請兌付的,按月利率1.2‰進行結算;房票受讓人因超出兌付期限被取消購房資格的,房票利息按照承辦銀行兌付當日活期存款利率結算。
利息計算截止日為兌付日。
第十一條 房票記載人購買房屋的時間按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認定。票面購房使用部分以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款認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額。法拍房等特殊情況按相關部門規定認定辦理。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購買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及商業用房的,出具房票后可以按規定辦理兌付手續。購買現房的,憑該房屋不動產登記證和完稅憑證申請兌付;購買期房的,憑購房買賣合同并經征收部門備案登記、房管部門備案鎖定后才可申請兌付。
第十三條 房票記載人已死亡的,合法繼承人憑法院文書或公證書,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門申請辦理房票更名手續,但兌付期限不變。
第十四條 房票記載人應當妥善保管房票。房票發生遺失的,房票記載人應及時向房屋征收部門辦理掛失手續。因房票遺失引起的財產損失等相關責任由房票記載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房票記載人對房票進行套現。一經發現,取消其房票購房資格;惡意取得利益的,返還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9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房屋征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特殊情形的,由征收部門另行補充規定。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普陀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