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區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以貨幣安置、產權安置為主,貨幣安置為純貨幣補償,產權安置則通過“拆一還一”的產權調換實現對被征收人的補償。貨幣安置對資金現金流要求高,支付壓力大,產權安置周期漫長且無法滿足被征收人的多樣化需求,兩種安置方式無法兼顧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與對被征收人高效率的微觀配置。為加快推進普陀區舊城改造工程,支持剛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穩定房地產企業,促進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我辦增加了“房票”安置方式。“房票”賦予被征收人更大范圍的自由選擇權,對被征收人的微觀配置效率更高;同時由于政府深度參與安置,且房票的補助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購房范圍,從而起到穩定房價的作用,便于政府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3、《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修正文本)》(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4、《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56號)
5、《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浙自然資規〔2022〕4號)
三、主要內容
(一)房票的簡述
適用對象:普陀區現實際行政管轄范圍內(包括六橫鎮,不包括普朱管委會、新城管委會轄區范圍)國有、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中選擇貨幣安置或產權貨幣相結合安置,且自愿選擇房票進行安置補償的,并在規定期限內簽約的被征收人。
適用范圍:房票限定在普陀區現實際行政管轄范圍內(包括六橫鎮,不包括普朱管委會、新城管委會轄區范圍)使用,房票記載人可以選擇購買房票適用范圍內的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商業用房、法拍房。
適用期限:房票自發放之日起生效,兌付期限為12個月。
票面金額:被征收房屋選擇貨幣補償部分原房評估價值。(其他相關補償補助、獎勵等均以貨幣形式在被征收人按協議搬遷騰空移交原房后45個工作日內發放給被征收人。)
(二)房票的使用
1、房票的發放
被征收人按期簽訂房票貨幣安置或產權調換和貨幣相結合安置的補償協議且按協議搬遷騰空移交原房后,房屋征收部門憑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身份證明向被征收人發放房票。
房票根據補償安置協議發放。一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出具的房票不得超過2張,票面金額不小于50萬元/張;一份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出具的房票原則上不超過2張,被征收人涉及多人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但票面金額不能小于50萬元/張。
單套小面積的被征收房屋房票補償安置不足50萬元的,可按實際補償金額發放一張房票。
選擇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貨幣補償部分原房評估價值剩余高于30萬的,可以選擇房票;剩余低于30萬的,以貨幣形式補償,不予發放房票。
2、房票的轉讓
每張房票允許實名轉讓一次,但不得分割轉讓。受讓人在兌付期限內只能通過購房進行兌付結算。
房票轉讓應當經雙方當事人現場共同確認,憑房票、身份證明、房票轉讓合同、轉讓確認書辦理實名轉讓手續。同時,轉讓須經房屋征收部門備案登記及承辦銀行實名背書后方可發生效力。
房票轉讓后兌付期限不變。
3、房票的兌付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后,房票記載人購買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及商業用房的,購房合同雙方憑房票、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身份證明等,到房屋征收部門指定的結算點辦理登記鎖定等手續并在承辦銀行兌付。
每張房票實行一次性兌付,房票結算款項將在兌付手續辦理后45個工作日內發放。
4、房票的結算
(1)購房房票結算
購房房票結算
經購房使用的房票的結算金額包括房票票面金額、購房補助以及截止兌付日的利息。
購房補助:補助對象僅限征收項目的被征收人(包括直系親屬)
購買房產超市內商品房、商業用房、法拍房的被征收人,自發放房票之日起3個月內兌付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18%的補助;第4個月至第6個月內兌付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12%的補助;第7個月至第12個月內兌付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6%的補助。
購買房產超市外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商業用房、法拍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6%的補助。
被征收人及其直系親屬持房票購房的,可以憑征收安置協議享受本辦法購房補助;房票轉讓后的受讓人不能享受該轉讓房票的購房補助。
具體購房補助由被征收人在完成交易過戶手續后,憑該房屋不動產登記證和完稅憑證申請發放。購買新建商品住宅及新建商鋪的必須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依據,并在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到征收部門備案登記并到房管部門備案鎖定,才可申請發放。辦理不動產證前不得更名或退房,確需更名或退房的需經征收部門同意,并退還購房補助款方可辦理。被征收房屋未按時騰空或購買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補助。
(2)未購房房票結算
未購房使用的房票的結算金額包括房票票面金額及截止兌付日的利息。
未購房的房票自發放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請兌付現金;房票受讓人在兌付期限內只能通過購房進行兌付結算,不得申請兌現。
(3)房票利息結算
經購房使用的房票利息按月利率1.2‰進行結算。
被征收人持有未購房房票申請兌付的,按月利率1.2‰進行結算;房票受讓人因超出兌付期限被取消購房資格的,房票利息按照承辦銀行兌付當日活期存款利率結算。
利息計算截止日為兌付日。
(三)其他規定
1、房票的繼承
房票記載人已死亡的,合法繼承人憑法院文書或公證書,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門申請辦理房票更名手續,但兌付期限不變。
2、房票的掛失
房票記載人應當妥善保管房票。房票發生遺失的,房票記載人應及時向房屋征收部門辦理掛失手續。因房票遺失引起的財產損失等相關責任由房票記載人自行承擔。
3、相關法律責任
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房票記載人對房票進行套現。一經發現,取消其房票購房資格;惡意取得利益的,返還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4、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9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房屋征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特殊情形的,由征收部門另行補充規定。
四、常規問題解答
問:房票票面金額如何確定?
答:房票的票面金額為被征收房屋選擇貨幣補償部分原房評估價值。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中的房票補償方式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100萬元,可選擇一張票面金額為100萬元的房票,也可以選擇兩張票面金額為50萬元的房票;如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安置方式的,且貨幣補償部分選擇房票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100萬元,扣去產權安置部分原房評估價之后,剩余貨幣補償部分原房評估價值為30萬元,則房票票面金額為30萬;低于30萬的,以貨幣形式補償,不予發放房票。
票面金額僅與被征收房屋的原房評估價值相關,其他相關補償補助、獎勵等均以貨幣形式根據相關規定按期發放給被征收人。
問:房票購房補助中“票面購房使用部分”如何計算?
答:票面購房使用部分以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款總價認定,房款總價高于票面金額的,按票面金額結算。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記載的房屋總價為200萬元,房票票面金額為300萬元,則票面購房使用部分為200萬元,以200萬元為基數計算購房補助;如房屋總價為400萬元,房票票面金額為300萬元,則票面購房使用部分為300萬元,以300萬元計算購房補助。
問:一張房票能購買幾套房子?
答:一張房票可以購買多套商品房,但每張房票實行一次性兌付。如房票記載人使用一張房票購買一套商品房,按照兌付日期結算;房票記載人使用一張房票購買三套商品房,則需要在第三套房購房合同簽訂完后進行一次性統一兌付。
問:房票能否購買車庫、車位等附屬設施?
答:房票記載人使用房票購買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及商業用房的,相關配套附屬設施(車位、車庫、附屬用房等)可以結算在內,車庫、車位等附屬設施不享受本辦法購房補助。房票不可用于單獨購買附屬設施。
問:房票轉讓后,受讓人能否享受該房票的購房補助?
答:被征收人及其直系親屬持房票購房的,可以憑征收安置協議享受本辦法購房補助;房票轉讓后的受讓人不能享受該轉讓房票的購房補助。
五、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普陀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由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讀,具體聯系科室:普陀區舊城改造中心政策法規科,解讀人:張怡玲;聯系方式:0580-3860992。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普陀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