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為進一步加強朱家尖街道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及財務管理工作,規范集體資產資源經營管理、財務收支和收益分配行為,促進漁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上級有關精神和各級相關制度,完善了《朱家尖街道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三資”及財務管理指導意見》,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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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朱家尖街道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三資”及財務管理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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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朱家尖街道辦事處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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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尖街道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三資”及財務管理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漁農村三資管理及規范村集體財務核算制度,經街道研究決定出臺朱家尖街道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三資”及財務管理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的指導和監督,推進村級財務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促進漁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舟山市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及財務管理若干制度(試行)》(舟農發〔2021〕5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街道成立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三資”辦),負責指導、監督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三資”及村便民服務中心財務工作,規范村級集體經濟運作,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三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度,在保證“三資”權屬(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不變,以村設賬、核算的前提下,由街道會計核算中心代理記賬。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須明確“三資”管理工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責任人并向街道“三資”辦報備。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不設會計,只設出納員一名,由街道“三資”辦管理。出納員聘用須經街道“三資”辦審核,具體負責本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收支票據和收支結算業務以及各類經濟合同管理等工作。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負責本村會計憑證審批報送工作;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負責本村財務會計、預算執行及其他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按月進行會計核算并編制會計報表。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和職責
第五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必須做到一個法人主體對外,一個賬戶基本結算,一個賬套統一核算。設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行政村,統一以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開設銀行賬戶;禁止以行政村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或設立會計賬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和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
第六條 ?街道會計核算中心主要職責:
(一)村級財務會計核算和監督。按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建立賬戶,進行記賬、報賬,做到賬目清楚,賬賬相符,做好日常財務收支審核工作,指導并監督村財務預算編制及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指導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做好清產核資工作。
(二)嚴肅財經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嚴禁向不同使用報表者提供不同財務會計報表。
(三)負責并指導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做好財務公開。指導村級出納員做好日記賬及相關的備查簿。
(四)指導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及村便民服務站做好工程建設管理。
(五)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財務會計資料的歸檔、管理工作。
第七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對本村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把好資金審批關。
(三)做好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防止村集體資產流失,對如何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要有總體思路。
(四)組織編制、執行、變更、審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交財務預算方案,按照預算方案開展村財務活動,年終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五)加強財務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督促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六)配合各級審計部門或受委托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相關資料,對審計意見書提出的整改或處理意見及時督促檢查并整改落實。自覺接受各級業務主管部門、社員(代表)大會、民主理財小組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出納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管理現金、銀行存款、外幣和有價證券,做好日記賬登記工作,做到日清月結。
(二)按時整理好有關收付款票據,填好出納結報單,及時向街道會計核算中心報賬。
(三)記好有關財務備查簿。做好應收、應付等往來款項的記錄和債權債務結算工作。做好各類合同的管理、結算、兌現工作。
(四)負責票據、出納印鑒、銀企直聯錄入盤及財務專用章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 ?運營管理
貨幣資金管理
第九條??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要加強銀行存款管理。出納員妥善保管好出納印鑒、財務專用章、銀企直聯錄入盤及各類票據,財務負責人保管好財務負責人印鑒及企業網銀復核盤。定期與銀行核對賬目,定期變更“三資”系統登錄密碼及銀企直聯錄入盤、企業網銀復核盤密碼。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第十條??日常性村級財務支出原則上應使用村務卡結算。村務卡發卡銀行原則上為村級基本賬戶開戶銀行。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可根據實際需要辦理,原則上每村控制在3張以內。村務卡原則上只能用于村級公務支出,用于個人消費、提取現金的支出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規范村(社)老年協會財務行為,老年協會發生的收支賬務一律納入村(社)財務核算,嚴禁設立賬外賬。
第十一條 ?嚴禁以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抵押或擔保,已經擔保的,按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及時予以解除;不能及時解除的,如造成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要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要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金額及到期日期。
第十三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要及時、準確地核算貨幣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街道會計核算中心與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要每月定期核對銀行存款余額。
應收款項管理
第十四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要嚴格控制發生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要由專人負責,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取拖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應收款。對債務單位撤銷,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要經社監會(監事會)審核,報街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5萬及5萬以下由社管會(董事會)討論通過后核銷,5萬以上交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核銷但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酌情賠償。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
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和非生產性支出方案;
(二)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經營目標及重大經營事項的確定和變更;
(三)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的舉債;
(四)出借集體資金;
(五)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進行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的表決過程應當由社監會全程監督。其中,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事項在提請表決前,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說明可能造成的風險。
第十六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勞動資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要單獨設立明細賬進行核算,建立登記簿分類編號、登記。誰使用誰負責,無故丟失酌情賠償。經營性固定資產應當按《會計制度》規定,建立折舊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以保證固定資產磨損和損耗價值的補償。固定資產的折舊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選擇一種,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除房屋外的公益性固定資產和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以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經營村集體資產的;
(二)轉讓村集體資產的;
(三)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需要調整村集體資產權屬的;
(四)因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需要處分村集體資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村集體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機構的確定應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結果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設定保留價,并可以確定評估結果低于保留價的,暫停本指導意見第十七條所列事項的實施。?
第十八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集體資產出租、經營、土地款分配方案須報街道“三資”辦備案。
第十九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資產資源必須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對外招標發包和出租,禁止仗權承包,以權謀私。漁農村集體產權交易行為原則上全部進入招投標管理平臺公開交易。交易前各村須將相關資料提交街道“三資”辦審批,再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面向社員的項目在街道監督下,可以由村按照民主決策程序組織招投標。單項年度交易額底價在2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在街道監督下,也可由村按照民主決策程序組織招投標。除此之外的項目全部納入街道招投標管理平臺統一交易,交易時可委托街道招投標中心或代理單位進行招投標,委托代理單位進行的須由街道招投標中心監督。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按照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根據合同簽訂條款及時足額收繳承包金。房屋、建設用地出租年限一般為5年以內,如有特殊原因可適當延長。土地流轉經營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本輪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資源發包原則上不得超過15年。如有特殊原因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經營或者使用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應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合同,合理確定合同期限、標的等相關事宜,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財產、物資必須設專、兼職保管員,建立財產物資備查簿,要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實地盤點財產物資,核對賬簿,做到賬實相符。對盤盈、盤虧的財產、物資要查明原因,報村財務負責人審核,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后進行會計處理。
工程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村(社)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村(社)以集體自有資金、上級部門撥付的專項扶持資金以及企業或個人出資贊助或捐贈等為資金來源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嚴格規范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重大的基本建設項目,并嚴格按招投標管理辦法實施。
(一)村(社)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遵循規范、效率、監管、透明的原則;遵循量入為出、確保重點的原則,原則上不得舉債搞項目建設;嚴格執行建設程序,不得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監理制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決(結)算審計制度等各項制度。嚴禁將項目分解降低標的,回避應當由上一級招投標中心受理的建設項目招標。
(二)單項工程合同金額底價10萬元(含)以上的重大合同,由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前期調研基礎上提出建設可行性方案(主要包括項目功能、建設規模、投資額度、籌資方法、實施時間、招標方法等內容),提交村聯系領導和街道朱家尖街道非招標項目及村級工程管理辦公室審核后,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廣泛聽取社員(代表)的意見,形成決議書,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執行,并報備街道朱家尖街道非招標項目及村級工程管理辦公室。
(三)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工程項目必須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對外招標發包,禁止仗權承包,以權謀私。其中單項工程合同金額底價1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須在街道監督下,由村按照民主決策程序組織招投標,也可委托街道招投標中心組織招投標。單項工程合同金額底價在10萬元(含)以上80萬元(不含)以下的,全部納入街道招投標管理平臺統一交易。單項年度交易額底價在8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項目,納入街道以上級別的招投標管理平臺統一交易,若工程合同金額底價在 80萬元(含)以上400萬元(不含)以下且沒有上級部門撥付的專項扶持資金的,也可通過街道一事一議后,在普朱功能區范圍內的建筑企業中公開招標。
(四)在公示、項目招標前,應當編制項目預算、制訂招標文件,并報備街道朱家尖街道非招標項目及村級工程管理辦公室。5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可根據本地市場指導性價格自行編制;5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項目委托咨詢機構進行預算編制,建設工程5萬元以上必須要進行預算(簡易工程除外)。
(五)村(社)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規范性合同文本,認真填寫合同主要條款,包括工程量、單價及項目總投資額。實行招投標的村(社區)工程建設項目,發包合同必須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簽訂后需報街道“三資”辦及街道朱家尖街道非招標項目及村級工程管理辦公室備案。在合同條款中應明確:工程項目必須經審計后方可辦理價款結算,由于工程核增,其追加的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支付,如工程變動金額超過工程款的10%(含),需報送街道朱家尖街道非招標項目及村級工程管理辦公室審核備案。
(六)村(社)工程建設項目應嚴格按預算實施,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原則上不得修改工程施工圖。??
(七)村(社)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監督和管理,由建設單位落實監理組織和人員對項目進行監管。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紀委、漁農辦、城建辦等相關部門按業務分工對村(社區)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竣工驗收等進行全過程督查。
(八)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出具驗收單,街道相關業務部門派人員參加驗收工作。建設單位應將項目申報審批、招投標、合同協議、變更、結算、竣工驗收、審計、公布等資料收集整理存檔,并報街道朱家尖街道非招標項目及村級工程管理辦公室備案。
(九)工程價款結算,采用全包、清包方式實施的工程項目,單項工程合同價在5萬元以下的,由村(社)兩委班子直接審核,也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單項工程合同價在5萬元(含)以上的,可由各村(社)自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結算審核;結算審核前工程進度款依照合同約定比例支付,一般為85%。
(十)村(社)工程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結算審計后,按審計核定工程款結算資金,在質量保證期內建設單位應按照招投標文件和合同中約定的金額提留質保金。質量保證期期滿后,建設單位應組織復驗,復驗合格后方可支付質量保證金,并錄入浙農經管系統,報街道“三資”辦審查。
(十一)所有村(社)工程建設項目收支必須納入賬內核算,兩個村(社)以上聯建的項目必須統一納入牽頭村(社)的賬內核算。
(十二)工程財務支出實行集體審核,由村(社)集體商量決定,開展陽光理財加蓋社監會審核章,并經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審批,憑證手續齊全方可入賬。聯建工程必須在聯建村(社)負責人審核會簽的基礎上再由牽頭村(社)負責人審批。從緊控制工程管理費用支出。
(十三)嚴格按照財會制度規定對工程實行總賬和單獨明細核算,工程結算發票應為規范的統一稅務發票,不得使用無據支出憑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原則上應通過轉賬結算。工程款支付對象應與合同協議簽訂方相一致。
(十四)村(社)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決算審計后,應按規定及時辦理財務結轉手續及資產登記手續,加強財務管理。
投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等方式進行投資。
第二十四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對外投資按下列原則計價: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對外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以實物資產方式對外投資的,根據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計價,該價值需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審批的對外投資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社監會或街道反映。
第二十六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對外投資業務(包括對外投資決策、評估及其收回、轉讓與核銷),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嚴禁任何個人擅自決定對外投資或改變決策意見。
審批管理
第二十七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支出應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紀律,遵循專款專用、量入為出、勤儉節約原則。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須確定財務負責人,報街道“三資”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村級財務支出實行網上審批和限額審批。
(一)單項小額支出(5萬元以下),由出納員在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系統中錄入支出申請單,提交代理會計審查后,提交社監會主任審核, 再提交村財務負責人審批。出納員確認審批流程完成后,提交網銀支付申請,網銀審核通過后實現銀企直聯支付。
(二)單項大額支出(5-10萬元),村財務負責人審批前,需提交街道“三資”辦審核。
(三)單項特大額支出(10萬元以上),經街道“三資”辦審核后,需提交街道“三資”分管領導復審。
第二十九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要嚴格按照資金的權屬和使用范圍審批。合理使用村集體資金,堅持“專款專用”,不得 改變資金用途。“一事一議”籌集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資金,必須專款用于村內的公益事業;救濟扶貧款、上級部門撥款等,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因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業務取得的原始憑證,應當為財政、稅務和農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票據,杜絕“白條抵庫”。入賬的原始憑證必須是合法有效票據。有修改痕跡的發票,無付款單位名稱、無收款單位印章的發票;各類賠償(補償)支出無依據或無協議的;購買貨物及材料等未注明具體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內容或未附貨物明細清單的,均不能入賬。支出事項發生時,經手人應說明用途并在原始憑證上簽字,由證明人做證,通過資金支付網上審批系統進行審批,否則不能入賬。工程建設項目支出同時要附有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兩委會或社員(代表)會議紀要、合同、工程結算資料、竣工驗收報告單等。
第三十一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開支審批實行社長“一支筆”審批與限額審批相結合。根據年度財務預算安排,非生產性單項開支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審批人直接審批報銷;非生產性單項開支在2000元-5000元的,必須由2名以上董事簽名,再經審批后,方可報銷;非生產性單項開支在5000元以上的,由董事會集體審定后審批報銷。超年度財務預算開支5000元以上的,必須由社員(代表)大會集體決定后審批報銷。同時,單項開支不得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開支限額審批制度。
第三十二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嚴禁任何單位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攤派不適當的費用,不得向村級組織捐款、贊助,確需的要經民主程序并報街道“三資”辦同意后實施。
(一)村干部報酬管理。村干部報酬根據上級規定,參照當地農村勞動力人均收入水平,結合各村規模大小、集體經濟發展狀況、工作職責和實績等情況制訂相應標準。嚴禁巧立名目發放各類補貼、津貼、獎金,嚴禁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或負債發放村干部報酬。凡在承擔上級部門布置的各項工作或本村工程建設等專項中取得的各種可用于個人發放的補助、獎金,如通過村級賬戶發放到村干部個人的,統一納入村干部報酬范圍。
(二)村自聘人員和臨時用工報酬管理。各村因工作需要聘請工作人員的,應先由村黨組織、村委會和社管會研究提出聘用方案,書面報告街道組織口和“三資”辦,經批準后再組織召開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進行決議。報酬待遇標準由各村黨組織、村委會和社管會商定,并經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同意,但不得超過本村村黨組織、村委會和社管會成員標準;嚴禁以長期務工形式變相聘請自聘人員。村級臨時用工原則上僅限于聘請本村村民,用工標準由各村按實際情況,結合當地市場用工標準制定。
(三)誤工費用管理。村級組織因工作需要安排誤工的,應當按照真實、準確、及時、完整、清晰地反映經濟業務情況進行,嚴格誤工補貼管理,嚴禁將村班子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內容安排誤工補貼。黨員參加村黨組會議、培訓的,嚴禁發放誤工費用。
(四)招待費開支管理。村級公務一律實行“零招待”。上級部門到村開展公務活動、村與村之間工作聯系及村與上級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系、招投標事務等村級公務不得開支招待費用。嚴禁用公款進行私人宴請,嚴禁用村集體資金購買禮卡、土特產、香煙及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嚴禁用村集體資金到休閑娛樂場所消費,嚴禁各村之間及村內以任何名義用集體資金相互宴請、贈送禮品及安排其他消費活動。
(五)辦公費、會務費管理制度。村級組織應本著必需、節儉原則購置村級辦公用品、布置辦公場所、安排工作經費。嚴格控制水電費,按照節能要求使用空調等電器設施設備。嚴格控制通訊費支出,嚴禁村干部個人通訊工具與村辦公電話捆綁使用,嚴禁用村集體資金為村干部配備移動電話。不得用集體資金購買賀年卡、掛歷、年歷等物品和登播祝賀性、拜年性廣告。嚴禁任何部門和組織以會費、捐贈名義向村級組織攤派費用,村級組織不得用集體資金向外捐款、贊助、賀禮。村級會議原則上不得安排會議用餐,嚴禁發放會議紀念品。
(六)差旅費管理。村干部因公外出所發生交通、餐飲、住宿等開支,按照朱家尖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執行。除森林防火、抗洪搶險和重大突發性事件、突擊任務等特殊情況外,村干部因公外出辦事不得包車或租用車輛,嚴禁向企業等單位借用車輛,嚴禁村級財務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私車使用費用,嚴禁村級組織用公款購置車輛。
(七)外出學習考察費管理。村級組織不得組織村干部參與無實質內容、無明確考察目的的學習考察,不得以外出學習考察名義借機變相公款旅游。確因工作需要,組織村干部外出學習考察的,需經村委會和社管會集體討論,并提交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備村聯系領導和街道組織口。嚴格控制黨員、村民代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代表、老年協會等外出學習考察活動,確需要活動的,按學習考察程序審批。嚴格控制外出學習考察人數,嚴禁與學習考察內容無關的人員參加,嚴禁在外出途中擅自變更路線、延長日程、增加地點。嚴格財務報銷,學習考察結束后,相關費用連同審批表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報街道會計核算中心入賬(需附審批表)。村干部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或進修,按相關規定予以報銷費用。村干部個人參加學歷進修的,一切費用自理。
(八)福利費用管理。社管會必須根據村集體經濟承受能力確定福利費支出項目及標準方案,報街道“三資”辦研究同意后,提交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形成決議,經公示無異議實施。不得借款發放福利費,不得挪用上級補助資金發放福利費。支出項目應盡可能由全體成員共同享受,主要用于老年人慰問、五保戶慰問、新兵入伍慰問、烈軍屬慰問、村民亡故慰問、黨員亡故慰問和養老助餐等。對于社員(股東)醫保個人自負部分、有線電視收視費、自來水費、意外保險等大額支出原則上不得由村開支。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因突發性重大疾病、突發災難造成生活困難的,原則上應報告街道相關部門予以救助。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村級集體救助的,應由被救助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村黨組織、村委會和社管會研究,提交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街道相關部門審核把關,同一年度內同一對象不得多級重復救助,并在村務財務公開欄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實施。
(九)收益分配管理。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在進行年終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按規定嚴格核實當年的收益總額后,方可對當年可供分配的收益進行分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本年實現的收益加年初未分配收益(或減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分配收益總額。具體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應付福利費、外來投資分利、農戶(股東)分配、其他分配。原則上公積公益金提取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總額的30%。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報街道“三資”辦審核后,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四章 ?財務預決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活動實行計劃管理。按照“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財務預決算包括年度綜合預決算和單項預決算。實施重要項目和工程,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經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報街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五條 ?經討論通過和審核批準的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需增減預算的,須經村聯系領導和街道“三資”辦審核后,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街道“三資”辦備案。
第三十六條 ?年度終了或項目完成后,根據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決算報告,分析決算與預算方案的差異,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街道“三資”辦審核備案,并通過村務公開欄等途徑如實公布。
第五章 ?財務公開管理
第三十七條 ?村級財務支出必須逐筆逐項在村級財務公開欄中予以公開,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經濟業務量大,開支頻繁的社,應每月公布一次,公布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天。涉及工程、水電費、租金及社員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社員關心的開支事項應專項并隨時公開。公開后,對群眾提出的疑問和意見要及時解釋和答復,發現公開內容有差錯的,應予以糾正并重新公布。
第六章 ?民主理財制度
第三十八條 ?村級財務支出入賬和公開前,必須組織全體社監會成員進行民主理財。理財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監會成員參加,審驗結果必須經社監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方能通過;要做好理財記錄,社監會成員應在理財記錄上簽名或蓋章,不得由他人代簽,在入賬的票據背面和財務公開表上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對民主理財情況,應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召開時作詳細報告。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反映問題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或其他村民進行打擊報復。民主理財小組要正確行使職權,不得越權,不得借民主理財之機,扣留、破壞或銷毀賬冊憑證,妨礙財務管理工作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七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使用的所有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必須由全區統一制定、印制,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取得收入時手續應完備,使用統一收據,并及時入賬。收據由街道財政部門負責保管。不得私自印刷收款收據,不得自購、自制各類收付憑證,統一收據由村出納員妥善保管,嚴禁多人保管,不得出借、遺失,不得缺聯、缺份,不得跳號無序使用,錯票全份保存。
第四十一條 ?街道漁農村財務代理核算會計人員和村出納員調動或離職時,要一次性將賬目交齊,離職后其個人如有私自保管的未入賬單據,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不予承認,其經濟責任由個人承擔。同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要簽字蓋章,街道“三資”辦驗印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不得離職。
第四十二條 ?會計賬本、憑證、報表等一切資料,由街道會計核算中心統一建檔保管。村出納員管理的有關會計備查資料和會議記錄、經濟合同、承包合同或協議等,由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保存。會計檔案的保管年限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會計檔案包括重要經濟合同、會議記錄等要妥善保管,防止發霉、蟲蛀、防火、防水、防盜。不得撕頁、污損、涂改、遺失。會計檔案不得出借,確需出借的,應征得財務負責人同意,并辦妥出借手續。
第四十四條 ?財務檔案期滿進行銷毀的,應編制“財務檔案銷毀清單”,在有關人員監督下進行銷毀,有關人員應在銷毀清單上簽名,以示負責。
第八章??財務監督
第四十五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支持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工作,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對審計機構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相關部門。
第四十六條 ?街道“三資”辦對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工作開展經常性監督和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規定的有關人員,根據《舟山市違反漁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定的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舟農林發〔2013〕59號)文件相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街道財政辦負責轄區內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日常審計工作,保證 3 年內審計全覆蓋。及時做好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負責人責任離任審計,審計結果向村民公開。
第四十八條 ?街道“三資”辦要經常開展對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活動的檢查與監督工作,原則上一年不得少于1次。對村民意見反映強烈的村要及時進行財務審計,并將結果向村民公開。
第四十九條 ?街道“三資”辦負責對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
(二)資產、負債、損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賃、轉讓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積金、公益金等農村集體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及非生產性支出;
(七)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目標和離任經濟責任;
(八)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審計機關指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五十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必須配合各級審計部門或受委托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相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 ?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責任制,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街道紀工委及“三資”辦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整改情況向街道報告。除依法不應公開的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意見由朱家尖街道“三資”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意見自2025年3月1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