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功能區管委會,區屬各單位: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造價審核管理,規范審核行為,提高審核質量和效率,現將修訂后的《舟山市普陀區政府投資項目造價審核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你們遵照執行。
附件:舟山市普陀區政府投資項目造價審核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舟山市普陀區財政局
2025年12月5日
舟山市普陀區政府投資項目造價審核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造價審核管理,規范審核行為,提高審核質量和效率,根據《舟山市普陀區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辦法》(舟普政辦〔2021〕64號)、《舟山市普陀區政府投資項目造價審核管理辦法》(舟普政辦〔2021〕65號)、《舟山市普陀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舟普政發〔2019〕6號)和《關于修改舟山市普陀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通知》(舟普政發〔2022〕19號)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和規程。
第二條 本細則和規程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區屬國有資金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參照本細則和規程執行。
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審核的項目,按照本細則和規程執行。
第三條 舟山市普陀區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以下簡稱“審核中心”)履行造價審核及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審核中心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核,可采用自審、委托入圍社會中介機構審核(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審核后備案等方式。對于技術特別復雜、工藝特殊、特殊專業不能套用定額計價項目,審核中心可采取聘請專家參與的方式實施造價審核。
第五條 審核中心對委托審核的項目實行跟蹤機制,掌握審核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并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稽核)。
第六條 項目審核費用:
(一)區屬鎮、街道,功能區管委會(不包括六橫管委會),區屬各單位的概算、預算(控制價)、變更、結算審核基本費,財務決算審核費由區財政保障,其余均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承擔。
(二)工程結算審核費由基本費和核增核減追加收費兩部分組成,核增額及超過5%以外的核減額其追加費用由施工單位(承包人)支付,項目招標前須寫入招標文件專用條款。
第二章 審核程序
第七條 工程造價審核實行全程電子化系統平臺管理(以下簡稱“造價審核平臺”),一個單位一個登錄賬號,建設單位通過造價審核平臺線上填報項目基本信息并上傳相關電子資料文件。
第八條 審核中心收到建設單位線上填報的審核資料后,在1個工作日內對送審資料進行預審,并把結果反饋給建設單位。預審通過后,建設單位方可將紙質文件等遞交至審核中心。
第九條 審核中心受理工程造價審核申請后,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自審或委托中介機構審核。委托審核的按照《舟山市普陀區政府投資項目委托審核業務操作辦法》確定中介機構,同時確定項目委托審核聯系人,負責項目委托審核過程中的相關事宜。
第十條 中介機構需按要求在平臺上接收資料,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填報、領取和審核資料等流程,發現缺少項目審核必要資料的,須在以上工作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審核中心和建設單位,并經審核中心同意后發起審前資料補充,待建設單位補充完整資料后進行全面審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審核中心遞交資料,并對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如因建設單位未及時提供完整資料或未及時對賬等原因所引起的時間延誤不計入審核時限內。
第十二條 審核中心按下表時限完成審核工作,特殊項目可根據專業技術特點、工程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審核時限,具體時間以委托單的時間為準。
送審金額A (萬元) | 審核時限(工作日) | |||
概算 | 預算 (控制價) | 變更 | 結算 | |
A≤1000 | 6 | 8 | 15 | 30 |
1000<A≤5000 | 8 | 10 | 15 | 40 |
5000 <A≤20000 | 12 | 12 | 20 | 50 |
A>20000 | 15 | 15 | 20 | 60 |
第十三條 審核中心需按規定時限完成概算、預算(控制價)、變更審核(委托中介審核的包括審核中心項目復核),并反饋建設單位征詢意見。建設單位需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意見征詢,意見征詢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因建設單位未及時答復或未有效答復導致的項目審核延誤,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經建設單位確認后,審核中心出具審核意見,該意見作為項目報批、工程招標、變更簽證的依據。
第十四條 審核中心需按規定時限完成結算審核(包括審核中心項目復核),并反饋建設單位征詢意見。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意見征詢并答復,因意見征詢未及時答復或有效答復導致的項目審核延誤,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各方對審核結果確認無異議后,出具正式審核報告,經確認蓋章后的審核報告作為工程結算款支付、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十五條 結算審核需進行現場實地踏勘,概算、預算、變更審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現場實地踏勘。中介機構應在踏勘前2天通過造價審核平臺發起申請并聯系建設單位共同參加,踏勘完成后據實上傳踏勘相關資料,包括:踏勘時間、踏勘內容、參與人員簽名及聯系方式、工程現場相關照片等。
第十六條 項目審核過程中,中介機構和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由建設單位提請審核中心組織召開多方協調會議,審核中心負責會議內容整理和記錄。
第三章 概算審核
第十七條 審核中心出具的項目概算審核意見作為審批部門批復概算及調整概算的依據。
第十八條 單獨立項的重要設備、信息化、船舶修造等非工程建設項目,不在審核中心的項目概算審核范圍之內。
第十九條 交通、水利部門等系統內有定額造價管理等機構負責概算審核的,經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后由其進行審核,自行審核結論須報審核中心備案,審核中心可對其結論進行抽審。
第二十條 概算審核需提供的相關依據及資料:
(一)經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審查的初步設計文本及概算、工程量計算書、圖紙;
(三)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四)已簽訂的代建、勘察設計咨詢等合同;
(五)房屋拆遷協議、土地出讓協議等前期費用有關文件;
(六)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類似項目的經濟技術指標;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項目概算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是否與批復相符;
(二)概算編制深度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三)項目概算編制依據是否正確;
(四)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單價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編制期市場價格計取;
(五)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等費用的計取標準或費率是否符合國家、行業或部門規定;
(六)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按照“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審核確定的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
(一)項目概算與投資估算不符,差額在10%以上的;
(二)項目概算與投資估算不符,差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其中投資額5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差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四)用地規劃選址、用地(用海)預審重新報批的。
第四章 預算(招標控制價)審核
第二十三條 審核中心認定的工程預算(招標控制價)作為工程招投標主管部門確定招標控制價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信息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咨詢服務等項目不在審核中心的工程預算(招標控制價)審核范圍之內。
第二十五條 交通、水利部門等系統內有定額造價管理等機構負責預算(招標控制價)審核的,經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后由其進行審核,自行審核結論須報審核中心備案,審核中心可對其結論進行抽審。
第二十六條 預算(招標控制價)審核需提供的相關依據及資料:
(一)項目批復文件;
(二)經批復的工程初步設計及概算書;
(三)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四)工程施工圖及審查文件;
(五)工程施工招標文件;
(六)招標控制價及工程量計算書;
(七)無市場信息價材料、設備的價格信息來源資料;
(八)其他審核需要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預算(招標控制價)審核內容:
(一)施工圖設計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是否與初步設計批復一致;
(二)分部分項和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的組成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現行計價規范規定,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
(三)單價組成是否完整、合理;人工、材料、機械和設備的價格是否合理,無信息價材料是否經市場詢價(應為市場信息價或經調查的市場價);
(四)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是否按工程實際計取,計價是否合理;
(五)各類費用計取是否完整、準確,符合法律法規及計價規范規定;
(六)對于按我區有關規定采取簡易招標辦法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下浮幅度范圍是否合理;
(七)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按照“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審核確定的預算(招標控制價)超過批復概算的,建設單位應調整施工圖設計方案,確實無法調整的須向原審批部門重新報批初步設計概算。
第五章 變更審核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由設計單位出具正式設計變更文件。審核中心認定的工程變更造價作為相關部門審批工程變更、調整項目投資和工程進度款支付的依據。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按以下規定實行分級、分類審核:
一、政府投資項目變更及調整審核:
(一)累計不超過合同價5%的,由建設單位審批,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累計超過合同價5%(含),且不超過項目概算10%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財政部門審批。建設單位須同時上報項目工程預算調整方案,由財政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反饋給建設單位;
(三)項目概算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不實行本條第(一)、(二)款規定。
二、區屬國有資金控股或占主導地位項目變更及調整審核:
(一)招標時以專業工程暫估價計入,金額超過60萬元的;
(二)單項設計變更新增金額超過100萬元的。
(三)暫列金中單項工程費用超過100萬元的。
因增加工程量引起的投資額增加、變更增項有投標單價或者類似單價的,應結算時候統一審核。
第三十一條 變更審核需提供的相關依據及資料:
(一)涉及結構調整、改變原設計技術標準或施工方法、設計缺陷修改等聯系單,必須取得原專業設計單位的確認;
(二)經批復的工程初步設計及概算書;
(三)已簽訂的合同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四)材料變更需提供材料品牌價格依據;
(五)采用新技術及國家推薦的新材料變更需提供相應的文件、技術標準、價格依據;
(六)因前期地質勘察等不到位的需提供新的勘察報告;
(七)變更調整預算及組價報告;
(八)概算調整批復;
(九)其他審核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變更審核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規定和社會公眾利益;
(二)是否符合已簽訂的合同及招標文件規定;
(三)是否存在擅自調整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
(四)變更調整的綜合單價組成是否完整、合理;人工、材料、機械和設備的價格是否合理,無信息價材料是否經市場詢價;
(五)工程名稱、變更理由、內容、圖紙、數量(含工程量計算式)、質量、金額、計價方式等詳細內容是否完整;
(六)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簽署的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七)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第六章 工程結算審核
第三十三條 以審核中心認定的工程結算作為建設項目價款結算依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四條 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信息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和未在工程施工合同(或補充協議)中約定由審核中心進行審核的項目,不在審核中心的工程結算審核范圍之內。
第三十五條 工程結算審核需提供的相關依據及資料:
(一)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文件;
(二)招標文件及補充文件、投標報價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協議)、開、竣工報告、竣工驗收報告;
(三)各類工程變更調整聯系單(工程變更調整批復依據)、各隱蔽工程現場確認記錄;
(四)經建設單位審核后的工程竣工結算、計算書、施工圖、竣工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五)其他所需相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結算審核的內容:
(一)工程內容是否符合合同條件要求,是否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法,對工程進行竣工結算;
(二)是否按要求落實變更簽證;
(三)是否按圖實施工程數量,結算的工程量是否依據變更單和現場簽證等進行核算,并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
(四)是否嚴格按合同約定計價。
(五)工程的取費標準是否按合同要求或項目建設期間有關費用計取規定執行;
(六)是否存在各種計算誤差。
(七)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小額項目(送審金額小于60萬元)采用“自行委托,報備稽核”的方式,由建設單位在造價審核平臺中自行委托入圍的中介機構進行結算審核,并自行把紙質資料送往該中介機構。審核結束后,中介機構將審核結果錄入審核平臺中進行備案,同時審核中心保留抽查稽核權限。小額項目結算基本審核費用,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
第七章 項目財務決算審批
第三十八條 項目財務決算批復是政府投資項目確定項目資產價值和建設單位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項目財務決算審核需提供的相關依據及資料:
(一)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及概算、概算調整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二)項目歷年投資計劃及財政資金預算下達文件的復印件;
(三)審計、檢查意見或文件的復印件;
(四)其他與項目決算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 項目財務決算審核內容:
(一)工程價款結算是否準確,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有無多算和重復計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價格現象;
(二)待攤費用支出及其分攤是否合理、正確;
(三)項目是否按照批準的概算(預)算內容實施,有無超標準、超規模、超概(預)算建設現象;
(四)項目資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規范,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有無擠占、挪用現象;
(五)項目形成資產是否全面反映,計價是否準確,資產接受單位是否落實;
(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歷次檢查和審計所提的重大問題是否已經整改落實;
(七)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有無依據,是否合理;
(八)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工程結算審核完成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完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財務決算先審核、后批復,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取得竣工財務審計報告后,向財政部門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申請財務決算批復。
第四十二條 對于工程較小、財務決算簡單、資料齊全、費用明確的項目,可采用簡易財務決算審批流程。建設單位需提供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相關的費用清單復印件和申請進行財務決算的報告,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
第四十三條 交通、水利部門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決算批復的,由建設單位自行報項目上級業務主管批復,批復結果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舟山市普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原《舟山市普陀區政府投資項目造價審核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舟普財預〔2019〕277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http://www.bigguide.cn/art/2025/12/8/art_1229698828_16680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