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普陀區公辦幼兒園保教育費標準自2020年調整以來,已有5年未調整,根據《浙江省學前教育發展第四輪行動計劃 (2021—2025年)》關于“分步、穩妥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調整時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等相關規定,經區教育局申請,在對幼兒園保教定價成本監審基礎上,制定出臺本通知。
二、制定依據
依據《浙江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浙江省學前教育發展第四輪行動計劃 (2021—2025年)》(浙教基〔2022〕13號)、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價費〔2012〕368號)、 舟山市物價局 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舟山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舟價發〔2013〕62號)、《關于建立區屬公辦幼兒園成本分擔機制的通知》(普發改價格〔2023〕24號)規定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內容
(一)調整后保教費(日托)收費標準(見表格)適用于普陀區各公辦幼兒園,普陀區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日托)收費標準可采照執行。
普陀區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日托)收費標準
幼兒園等級 | 保教費收費標準(元/月.生) | |
城區公辦 幼兒園 | 非城區公辦 幼兒園 | |
省一級 | 900 | 800 |
省二級 | 800 | 700 |
省三級 | 600 | 500 |
(二)托班保教費在日托保教費標準基礎上上浮25%;全托幼班保教費在日托幼班保教費標準基礎上上浮50%。
(三)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務和代辦服務可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
服務性收費項目:加時托、餐費等。
代管費收費項目:愛國主義教育(電影、春秋游)、體檢、生活用品等。
除以上收費項目外,各級幼兒園不得自行設立或變更服務性收費項目和代收費項目。如確有項目和收費標準變更,需上報價格、教育部門核準。
(四)幼兒園保教費計費辦法、收費退費政策、公示制度等按《舟山市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五)幼兒園收費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四、適用范圍及實施時間
適用范圍:舟山市普陀區范圍。
實施時間:自自2025年秋季開學起執行。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舟山市普陀區發展和改革局
解讀人:虞金波
聯系方式:0580-3016111
舟山市普陀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