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功能區管委會,區屬各單位:
《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普陀區塊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普陀區塊
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
境內股權投資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油氣全產業鏈開放發展若干措施的批復》(國函〔2020〕32號)規范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業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本辦法所稱試點包括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
第二條 強化市場主導,以推動自貿試驗區油氣全產業鏈開放發展為契機,統籌引資、引智,充分激發市場活力,尊重市場規律,鼓勵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落戶自貿試驗區。
第三條 區政府辦、區公安局、區商務局、區自貿中心、區市場監管分局等部門組成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試點工作聯合會商機制(以下簡稱聯合會商機制),具體負責試點企業設立、監督管理、風險處置等工作,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引導和督促試點企業規范運作、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經聯合會商機制認定,在自貿試驗區依法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或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經聯合會商機制認定,在自貿試驗區依法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內外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于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試點企業,是指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企業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組織形式。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內資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參與試點工作,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第六條 有效防范風險,完善風險預警監測、化解處置工作機制,利用監管科技手段,做好試點企業風險防控,做到“早發現,嚴打擊”,有效防范出現以股權投資名義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
第二章 試點條件
第七條 申請試點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須注冊在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普陀區塊,管理企業原則上注冊
在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普陀區塊。
第八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不低于100萬美元等值貨幣,出資方式僅限于貨幣。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應當自企業成立之日起兩年內到位。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不低于500萬美元等值貨幣;
(二)出資方式僅限于貨幣資金,資金來源合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東或合伙人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
第九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由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形式發起設立,其股東或合伙人應當符合本條以下規定的條件。
境外股東或合伙人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自有資產(凈資產)規模不低于300萬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1000萬美元等值貨幣;
(二)為促進自貿試驗區油氣全產業鏈開放發展,探索建立境外人民幣回流通道,鼓勵以人民幣進行大宗商品貿易結算的相關國家機構投資者設立人民幣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
(三)持有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第十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具有2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5年以上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歷;
(二)有2年以上高級管理職務任職經歷;
(三)有在境內從事股權投資經歷或在境內金融機構從業經驗;
(四)在最近5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型企業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合伙型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合伙型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法人機構的,則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一并視為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境內外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應當符合《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等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要求。
第十二條 內資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管理機構或其控股股東,上一完整會計年度,自有資產(凈資產)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二)運營規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最近三年內未受到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未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列入失聯(異常)機構名單;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資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作為其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第三章 試點運作
第十四條 試點企業在名稱中須加注“股權投資管理”或“股權投資”字樣。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為主要經營業務,可向符合相關規定的境內投資者募集設立人民幣基金。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二)二級市場股票和企業債券交易,但經過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投資標的除外;
(三)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向非被投企業提供貸款或擔保;
(六)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境外投資者可以使用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境外人民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出資,中國投資者須以人民幣出資。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開展境內股權投資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外匯管理和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委托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備資金托管能力和資質、在舟山市設有分支機構的銀行機構作為主辦資金托管銀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的境內人民幣基金應當委托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備資金托管能力和資質、在舟山市設有分支機構的銀行機構或具備資金托管能力和資質的券商作為項目資金托管人。
第四章 試點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設立試點企業的,應向普陀區人民政府遞交試點申請材料,經聯合會商機制認定,由普陀區人民政府出具認定通知書后,到擬注冊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公司制的試點企業還應按照商務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申請設立試點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或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章程或合作協議(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需遞交企業章程或合伙協議);
(三)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人選名單、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基金從業的有關證明材料(如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需遞交合伙人人選名單);
(四)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應當依法提供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注冊登記或身份證明文件;
(五)持有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業務牌照情況(如有);
(六)自有資產及管理資產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或其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
(七)申請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八)聯合會商機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動試點企業納入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舟山片區重點產業,享受《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重點產業培育和扶持暫行辦法》規定的相應培育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普陀區塊設立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企業,對于在境外募資基金且僅有境外投資者作為出資股東或合伙人的試點企業,對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不做強制性要求。
第二十三條 試點企業發生下列事項變更的,應向普陀區人民政府遞交變更申請,經聯合會商機制認定,由普陀區人民政府出具認定通知書后,由注冊地所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一)企業名稱;
(二)經營范圍;
(三)變更注冊地;
(四)變更股東或合伙人;
(五)增加或減少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
(六)變更公司組織形式;
(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八)公司分立或合并;
(九)解散、清算或破產。
第二十四條 試點企業應當每半年向普陀區人民政府報告半年投資運作過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投資項目的運作情況;
(二)修改企業章程或合伙協議等重要法律文件;
(三)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重大訴訟事項;
(四)普陀區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試點企業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利潤分配或清算撤資。試點企業進行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時,需向銀行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通過后方可匯出境外。
第二十六條 試點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解散、清算、注銷、退出,有關情況報普陀區人民政府備案后,撤銷其試點資格。
第二十七條 普陀區人民政府落實風險防范和處置的屬地責任,做好金融風險防控工作,防范打擊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私募基金等名義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金融活動。
第二十八條 普陀區人民政府在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完成注冊后10個工作日內,將其高級管理人員、委托的托管銀行等情況報自貿試驗區舟山片區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工作專班辦公室(以下簡稱“試點工作專班”)備案,試點工作專班辦公室每年組織各成員單位對有關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試點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普陀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督促其在30個工作日內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試點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注冊成立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可依本辦法申請試點資格,并辦理試點認定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對于經營情況良好的試點企業,后續可探索實行更加便利的外匯收支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30日起實施。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普陀區塊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暫行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