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功能區管委會,區屬各單位:
《普陀區航運服務集聚區專項支持政策》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普陀區航運服務集聚區專項支持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規范普陀區航運服務集聚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推動航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規范浙江省航運服務集聚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舟山市支持航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政策實施細則暨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及《普陀區航運服務集聚區建設方案》,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政策適用于普陀區航運服務集聚區范圍內,符合浙江省航運服務集聚區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企業、機構及項目。專項資金用于保障航運服務集聚區高質量發展,不得用于企業招引、基建項目、人員工資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其中,船舶維修產業根據區級制造業專項政策相應條款予以獎補。
第三條 管理原則
堅持公開、公正、規范、透明、績效原則,聚焦主導產業,突出重點領域,強化資金監管,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標準
第四條 培育壯大市場主體
龍頭企業培育:對培育期內的航運類、供應類、維修類海事服務專精特新航運服務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一次性扶持獎勵。
企業上規納統:對首次納規的海事服務企業,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科創企業扶持:對新認定的海事服務領域省級以上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第五條 產業數字化轉型
數字化平臺建設:對開發建設海事服務物流信息平臺、貨物交易平臺等數字化平臺或應用,按項目實際投資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數字業務培育:對使用數字化公共交易平臺開展船舶供應等業務的企業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40萬元。
數字應用拓展:對通過數字化應用,實現緊缺產業導入、產業生態改造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綠色新業態發展
航運新能源發展:加快推廣甲醇、液氨加注業務,根據實際加注量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元/噸,每船最高給予30萬元加注補貼。鼓勵船燃供應商企業拓展綠能加注業務,根據實際加注量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元/噸,最高給予500萬元加注補貼。
綠色新技術推廣:對有利于節能降碳、資源循環等關鍵技術研發和應用的企業給予一定獎勵,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船舶新材料應用:對采用輕量化、耐腐蝕、環保型新材料進行船舶建造或改造并通過相關機構認證的企業給予一定獎勵,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七條 海事服務創新
航運金融創新:對開展航運服務金融、保險等創新業務的金融機構,按年度創新業務規模給予一定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固投納統的新建船舶給予0.5%的貼息補助。
業務模式創新:對開展港口、航運、物流、船供、船修、船員培訓等相關領域的首單首創應用,根據其佐證材料或納入自貿區創新案例材料,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提升行業話語權
產業規則參與:對參與制定海事服務國際、國家行業規則、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獎勵。
行業展會支持:對以普陀航運服務集聚區名義,組織集聚區內企業參展國際、國內知名海事展會的企業、機構,根據總費用給予補助,補助金額單個項目不超過10萬。
產業活動支持:對組織舉辦促進集聚區發展的產業活動,根據總費用給予補助,補助金額單個項目不超過20萬。
第九條 補鏈強鏈延鏈
新產業導入:對企業開拓發展船舶檢驗、遠洋船員培訓等緊缺性、重要性海事服務產業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
海事法律支持:對設立海商事法律服務機構并達到一定規模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十條 產業平臺培育
鼓勵運營服務企業發展:根據新增運力、稅收等綜合發展指標進行評估,根據年度考核績效給予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做大船舶供應:對船舶供應企業,根據當年度營收增長額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船舶供應、船舶維修業務,按實際物流成本給予補助,最高單趟次不超過5000元,單船每年不超過50萬元。
做優園區服務:對在產業園生產經營場所開展各項業務的企業,按實際使用面積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為提升園區服務能力,根據成本投入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強化產業集聚:對從事海事服務的企業,按照其辦公場所年百平米營收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5元/平方米·天。根據實際投資情況,對其購買生產經營場所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總額的5%。
第十一條 專業化船隊建設
對從事錨地國際航行船舶供應服務的供油船舶、多功能海事服務船舶,按船舶造價給予一次性獎勵,每艘船舶分別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和100萬元。
第十二條 航運企業運力新增
新建或新購(含融資租賃)非老舊船舶:新增普通貨船噸位10000載重噸及以上的,每噸補助最高不超過80元;4000載重噸及以上油船和3000載重噸及以上化學品船每噸補助最高不超過100元;3000立方米及以上液化氣體船每立方米補貼最高不超過120元;500標箱及以上集裝箱船(集散兩用船)每標箱補助最高不超過800元。
運力補助原則上分三年兌現,其中落地后第一年兌現補助資金總額的40%,第二年兌現補助資金總額的30%,第三年兌現補助資金總額的30%。
第十三條 航運企業落戶
新建及新購(含融資租賃)船舶作為開業運力的航運企業,按照以下規定予以獎勵:
1.普通貨船開業運力在5萬載重噸及以上的,獎勵50萬元;1萬載重噸(含)至5萬載重噸的,獎勵25萬元。
2.油船開業運力在1.5萬載重噸及以上的,獎勵50萬元;7500載重噸(含)至1.5萬載重噸的,獎勵25萬元。
3.化學品船(化兼油船)開業運力在1.2萬載重噸及以上的,獎勵50萬元;7000載重噸(含)至1.2萬載重噸的,獎勵25萬元。
4.液化氣船開業運力在1.2萬立方米及以上的,獎勵50萬元;5000立方米(含)至1.2萬立方米的,獎勵25萬元。
5.集裝箱船(集散兩用船)開業運力在1500標箱及以上的,獎勵50萬元;500標箱(含)至1500標箱的,獎勵25萬元。
開業運力獎勵于經營滿一年后兌現。航運企業落戶時間以企業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資格日期為準。
第十四條 江海聯運船隊建設
對江海直達運輸船舶,按新建船舶造價給予一次性獎勵,每艘船舶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五條 船員船舶管理企業落戶
對開展海員外派業務的國際船舶船員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家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六條 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發展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設立SPV公司,深度參與我區航運企業船舶出售業務,按照三年期以上融資總量的1%給予資金補助,單船最高6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120萬元。
第十七條 航運保險經紀業務發展
鼓勵專業化航運保險機構發展,支持開展航運保險經紀業務,對船舶海事保險經紀公司及保險產品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八條 船舶交易市場業務發展
做大船舶交易市場規模,鼓勵發展拍賣、經紀、評估等高端衍生服務,提升船舶進出口服務水平。給予船舶售賣一定的獎勵。
第十九條 船舶檢驗發展
鼓勵國際船舶檢驗機構開展船舶檢驗業務。對船舶檢驗機構提供配套船舶檢驗服務,按服務船舶規模能級,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年的專項獎勵。
第二十條 航運服務人才發展
對從事航運服務相關人才進行人才分類評價認定。其中將符合條件的船長、輪機長納入普陀區高級人才(E類)分類目錄,將符合條件的其他高級船員納入普陀區基礎人才(F類)分類目錄,并享受購房補貼、周轉住房等相關獎勵和補貼。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金來源
專項資金主要包括省級資金和區級配套資金。
第二十二條 預算編制
區自貿中心會同區財政局、區港航分中心,根據集聚區發展規劃和年度重點任務,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報區政府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申報條件
符合本政策支持方向,具有合法經營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且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四條 申報流程
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主體按要求向區自貿中心提交申報材料;
審核推薦:區自貿中心會同區財政局、區港航分中心等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審批公示:區自貿中心根據審核意見,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區航運服務集聚區聯席會議會審后公示;
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后,由區財政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 資金使用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申報用途使用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內容或挪用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
區自貿中心會同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港航分中心等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七條 績效管理
加強績效管理,區自貿中心每年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區財政局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對績效目標進行監督、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回資金,并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實施期限
本政策自2025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第七條中“對固投納統的新建船舶給予0.5%的貼息補助。”、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效期延續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規定的,可參照本政策執行。期間如遇上級政策重大調整,酌情作相應調整。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普陀區航運服務集聚區專項支持政策的通知.pdf